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怎么办?这个答案最标准了。
2022/12/8 21:30:11 叶云燕说理财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批复称,原则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批复内容如下:
1
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易安财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易安财险是经原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2016年2月16日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0亿元,注册地为深圳市。
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规定的接管条件,银保监会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以上六家机构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没想到是银保监接管两年后,两家金融公司相继申请破产,让人唏嘘不已。《保险法》第90条规定: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其实保险公司并非不会破产,而是我国监管很强大。
也就是说,监管单位的一系列管理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保持充足。同时也从前端规避了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极小。
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得分几步:①监管②接管③兼并或指定
无论保险公司被监管还是接管或者极端情况下出现了破产,大家其实不用紧张,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会由另一家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则会由银保监会进行指定。消费者的保单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
已有3家保险公司宣布倒闭
在国内,已有3家知名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
①安邦保险公司
②国信人寿
③东方人寿
我们先来看看最近的一个例子,2020年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这意味着,这家资产曾达2万亿的保险巨鳄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这次申请解散的严格来说是两家公司,一个是安邦集团,另一个是安邦财险,虽然都隶属于安邦,但都是独立核算的,所以从程序来说应该算是两家险企。
安邦,2004 年成立的保险公司,年纪不大,但是一路开挂。一个神秘的金融帝国,保险界中“诞生”的“黑马”,频频成为业内的焦点。而其发起人,董事长吴小晖更是这个神秘金融帝国背后的“神秘”。
神秘总有一天会被揭开面纱,一路狂奔的安邦在2018年终于摔了一跤,这下安邦也彻底趴了窝了,安邦董事长吴小晖因为经济犯罪被判18年,罚没105亿。
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会公告称,鉴于安邦保险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决定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9年2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为巩固成果、积极推进安邦集团转入正常经营,依照《保险法》第146条规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
从被接管开始,安邦的结局其实已经注定,现在安邦正式宣布申请解散,一代传奇就此落幕,令人唏嘘不已。
既然一切不可挽回,那么购买过保险的客户的权益怎么办?出险遇到理赔该找谁?
先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别担心!客户的保单完全不会受影响。保险公司解散和其它公司有本质的不同,国家一定会给你兜底,你的保障依然还在,遇到理赔也一定有人管。
2019年在安邦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了一家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并将资产以及未兑付的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大家。
可以看到,我国有严格的监管体系,从 保险公司成立、运营监控、防范破产 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把关。
第二家倒闭的保险公司是国信人寿,看这个名字也是比较老牌的保险公司,它足足有16年的发展历史,但最终还是走到了破产倒闭的道路,主要就是因为高层涉嫌违法操作,他的破产倒闭是非常可惜的。
第三家是东方人寿,是我国最早破产的保险公司,打破了人们保险“保险”的观念,主要的破产原因是因为资金链断裂。
但这三家保险公司的保单都有别的公司接管了,客户的保单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总的一句话就是:保险公司可能会倒闭破产,但你的保单不会“倒”,一定有人接管,该理赔也一定有人给你钱。保单利益不受任何的影响。十大监管机制保护你的保单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机制四、保证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六、公积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机制九、再保机制《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机制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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