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搞清楚保险金信托
2022/12/21 19:30:00 叶云燕说理财

     信托的本源是“以信之名,受人之托”,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接受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却不拥有委托人的财产。

     01保险金信托是什么保险金信托是以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全为目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保险公司在满足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或支付条件后,向受托人支付保险金,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规定的方式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并根据委托人的意志向其分配信托收益。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叫保险金信托,是因为和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系,信托资产就是保险合同对应的权益,这个权益是未来可能收到的理赔金、年金、分红等等。如果有权益给付,那么这些钱就会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会按照合约对其进行管理和分配。简单来说,保险公司按约定给钱,信托负责按条件分配。

     02保险金信托有哪些模式保险金信托1.0: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

    

    即,委托人购买好人寿保单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待达到理赔条件后(比如年金的被保人达到指定领取年龄、或是终身寿险的被保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公司直接向信托账户支付保险金,此后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是二次投资。

     这时候我们会发现,1.0模式变更的仅仅是受益人投保人没有变,所以1.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投保人对保单拥有掌控权。目前市场上的主力产品就是1.0版本的产品。

     保险金信托2.0:保单的投保人是信托合同的委托人,首期保费由委托人交纳,续期保费由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交纳。

    

    保险金信托2.0不仅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也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这样委托人对保单就失去了直接控制权。对应地,如果所购买的保单为分期缴费,则剩余未交的保费,也需一次性转入到信托公司,后续续保由信托直接以信托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委托人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不论委托人发生风险时,这份保单缴费是否完成,是否发生理赔,都将由信托公司代替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达成愿望,使命必达。也就是这份保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干涉。这种情况下,如果信托合同不是自益信托而是他益信托的话就真正做到了资产隔离,不管委托人今后遇到债务风险还是婚姻风险,信托资产及保单资产都是安全的。

     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让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将整张保单的现金价值都纳入信托,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

     保险金信托3.0: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信托3.0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3.0模式是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为其委托人购买保单,跟上面两个版本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如果把2.0称作“变更模式”,那么3.0就是“新单模式”了。但这样的“新单模式”因为机构作为投保人涉及流程和时效性问题、回访问题等,其实并不太符合市场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操作习惯,因此没有获得市场反响。

     03保险金信托优势有哪些保险金信托VS保险保险传承有杠杆效应,除生前为后代创造的财产外,还能为后代留下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传承难以分批传承,也难以规范子女日后对财产的使用。信托遗产可以有效地约束子女的财产使用,但不具有杠杆作用,而保险金信托实现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相比单一的保险,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必须要有确定的受益人,但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更广,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姻亲等,能够实现财富跨代传承。

    此外,当保险金给付至受益人之后,将无法约束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合理使用,且受益人可能未成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我们可以通过信托架构设计妥善安排受益金的给付,也可以约束家庭成员按委托人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最后,信托合同可以事前约定更多详细条件,当受益人面临债务风险时,信托受益权不可用于受益人的债务清偿,也可约定债务清偿期间暂停分配或者分配实物甚至只提供使用权,从而更有效地隔离债务风险。

     延伸科普:终身寿险设立信托能更好发挥保险金信托的作用:

     1、 让受益人本人享受到保险理赔金,避免未来因受益人年幼、婚姻变动、负债等问题导致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后可能被滥用、被篡夺、被操控、被分割或者被追索;

     2、 让保险理赔金避免被挥霍,在受益人的日常生活、求学、成长、婚育、事业、保险保障、养老等人生的重要时点发挥作用,可以细水长流;

     3、 避免大额保险理赔金一次性给到受益人,以获取信托利益为鞭策,对受益人起到长久管教或约束作用;

     4、 对保险理赔金进行多代传承规划,荫泽子孙,富过三代;

     5、 对保险理赔金进行投资管理,以期保值增值;

     6、 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下,可以将期交保费一次性锁定在信托当中,保费与委托人其它财产相区别,同时保险理赔金也与受益人的其它资产相区别,起到双重隔离的作用。

     保险金信托VS继承遗产的继承程序很复杂。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子女如果希望将遗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都必须进行继承权的公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拿着遗嘱去房产交易中心把房子过户,或者拿着遗嘱去证券公司继承,那都是很难实现的。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而且不能有一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如果有后代对遗产分配方案不满,则完全可以拒绝签字,并且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便是长达两三年的拉锯战。不仅伤害亲人感情,且劳心伤财。更严重的是,若遗产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被冻结,若遗产中包含股票等波动性较大的资产,难免会面临较大的财产缩水风险。

    而运用保险金信托,则可有效规避遗产继承的繁琐手续。《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法律,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款,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则无需进行遗产继承相关的继承权公证手续。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交给信托专户即可,无需进行任何继承权公证。由此可见制定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由于保险金信托架构要求保险受益人设为信托专户,因而不会出现未指定受益人的状况。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时,绝对不能忽略指定受益人。若受益人未指定,则保险赔款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仅要经过复杂的公证手续才能继承,还会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金信托VS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虽好,但动辄千万的设立门槛却让许多人望而却步,缺乏杠杆效应。而寿险等保险自带杠杆效应,许多保险的回报与投入比可达几十倍,这是信托投资收益所无法比拟的。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能留给后代的,不仅是他生前努力奋斗所赚到的钱,还有一笔大额的保险赔偿金。故此保险金信托具有杠杆作用,少量保费能撬动较多的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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