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从生物安全到生物安全保障
2021/3/10 22:12:51 科学传播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立法,该法的最后一条、第88条明定,《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日为中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安全法》全文10章、88条,作为规范中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法,是《国家安全法》的重要一环,此一法律定位凸显出"生物安全"从狭义的"biosafety"进展到广义的"biosecurity"。

    

     法律定位与意义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和统领性,是生物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1]该法明确定位,生物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的一环,必须从国家安全的高度与角度进行规管。

     这不只是代表国家对生物安全的重视,也象征“国家安全”从传统的政治安全、国防安全,推进到生物安全、生物防控,生物安全正式跨进国家安全领域,明确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议题上的重要地位。

     国际间虽然已经签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以国际公约形式禁止各国发展生物武器,但这并无法阻止生物武器,美国在911恐怖攻击后、于2001年遭受炭疽攻击事件,证明生物恐怖威胁确实存在,也凸显生物安全已经不止事关民众生命安全、社会福祉,更攸关国家安全[2]。

     《生物安全法》明文主张:国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此外,该法在第四条明文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孙佑海指出,直接将中国共产党纳入法律条文中,作为法律实施主体,“这在一般立法中是很少见的,可以看出国家对生物安全的极端重视”[3],“生物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大局,坚持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生物安全治理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基因编辑婴儿、非洲猪瘟、长春长生生物疫苗、SARS等事件,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生物安全领域的产业发展,敲响生物安全风险管控的警钟。在《生物安全法》立法施行前,这些相关事件的关系人,以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当事人是以"非法行医"罪来定罪处分,假疫苗案是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都不是从生物安全所保护的法益来定罪[4]。加上去年1月起爆发迄今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新冠病毒,更加凸显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性与急迫性。

     生物安全议题立法,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开始提出生物安全相关法令建议立法议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将《生物安全法》草案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也就是所谓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2019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要求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5];全国人大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立法

     关于“生物安全”,秦天宝指出,生物安全风险的类型已从公卫安全风险和生态安全风险(这两者合起来被称为狭义的生物安全、biosafety),拓展到国土安全风险、或称之为生物安保biosecurity[6]。关于生物安全风险的领域,也不断地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涵盖面愈来越广,包括转基因的传统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到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恐怖攻击、生物化学武器等,这些主题也都在这次立法中纳入规管范围。

     在维护国家安全同时,《生物安全法》也体现当今世界已然进入生物风险社会的现实,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任何生物风险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广泛性与不可逆转的特性,需要国际合作才有办法防范、管控风险扩大、降低损害,这一次全球仍在面对的新冠病毒风险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因此这次立法条文中也明定国际合作的宗旨。

     定义与涵盖领域

    

     具体而言,《生物安全法》管控的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领域:

     一、保护群众健康与动植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相关条文内容明确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为避免有人阻碍疫情通报,条文也明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务求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动植物安全。

     二、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这次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等,且明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可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全面完善国家的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三、增加刑事责任量刑和处罚的法律责任规定

     《生物安全法》增加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的规定,填补既有法律空白,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刑法典修订提供法律依据。2020年12月26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告"生物刑法"时代的到来,这次的刑法修正新增许多犯罪事项,其中攸关生物安全领域的新罪有三项:第38条非法采集、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材料出境罪;第 39条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41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罪[7]。

     另外扩大《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规定, “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入刑责。

     四、规制生物实验室与遗传资源安全保护

     关于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控,在这次新冠病毒疫情中,一度成为众矢之的,《生物安全法》第五章专章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將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机制等

     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列入国家主权范围,此外将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为了维护生物的多样性、避免外来物种的危害,该法也明定:国家将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生物安全知识普及与媒体责任

    

     生物安全领域的议题,上至国家安全,下及人民身体健康,议题繁多且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重要议题,如何让所有群众都能够了解、支持、协助,是如何让法律有效施行的一大关键因素。

     《生物安全法》明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应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则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条。

     [2] 王康.中国特色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构建论纲[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0(12):4-19+94.

     [3] 孙佑海.生物安全法:国家生物安全的根本保障[J].环境保护,2020,48(22):12-17.

     [4] 姜涛. 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与发展路向[J].河南社会科学,2021,29(01):11-23.

     [5] 于文轩.生态文明语境下的生物安全法:理念与制度[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20):15-21.

     [6] 秦天宝.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开[J]社会科学科学辑刊,2020(03):134-147+209.

     [7] 姜涛.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与发展路向[J].河南社会科学,2021,29(01):11-23.

    

    作者 | 章倩萍

     审阅 | 金兼斌

     编辑 | 于北辰 刘思婧 宋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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