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棍及其言论自由
2018/4/13 15:35:55 AnnieEasy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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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拉里·弗林特,就是美国社会的一只牛虻,他的存在肯定让很多人不舒服,肯定会招来道德感强烈的人的嫉恨,但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社会必须容忍牛虻的存在。让弗林特这样的人胡说八道天不会塌下来,一个可以胡说八道的社会肯定比一个充斥着谎话空话套话的社会要有趣得多。滴——滴、滴!

     文:高翔 |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Karel Simunek藏书票之卫道士与书中的裸女

     题记:如果多数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价值观限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行为被法律所认可的话,迟早有一天,自由将不复存在。

     在我读过的书中,有一本恶棍写的书给了我非常深刻的印象,这便是美国黄色杂志《风尘女郎》的老板拉里·弗林特写的自传《我作为社会弃儿的一生》。不过,他写的这本书可不是要告诉善良的牧师们“拉里这个混蛋终于开始忏悔与反思了”。在他的自传中,他把更多的笔墨用在了吹嘘自己是一个捍卫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的英雄上,更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的那些老年白种男性大法官们也给足了拉里面子,居然通过一个又一个对他有利的的判决,间接的认可了他的这一身份。

     由于好莱坞的花边新闻的关系,美国在许多中国人的眼里是一个充斥着毛片与黄色杂志的龌龊的地方。拉里这样的混蛋可以猖狂似乎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实,美国人的主流是保守的,象《花花公子》这样的色情杂志的编辑们都非常谨慎的注意不去越过的美国人的道德底线,倾向于把色情杂志和人体艺术的界限模糊化。但是,在拉里·弗林特的眼里,《花花公子》这样的东西已经牢牢占据了中产阶级的市场,出一本同样老实巴交的色情杂志去竞争不是一件明智的事,要赚取高额的利润,就必须剑走偏锋,独辟蹊径。所以,他决定用最淫秽的图片和文字来征服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层美国人。

     从拉里在他的自传中得意洋洋的描述来看,《风尘女郎》应该是顶级品。这也就罢了,体面人们可以不看,眼不见,心不烦,而拉里的混蛋之处就在于他还偏要用自己的杂志去招惹那些体面人。他开办一个叫《本月王八蛋》的栏目,刊登大量的黄色政治笑话,恶毒的咒骂当代的道德楷模。他的行为,让道德家们感到“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已经再也不能对他宽容了。于是他们开始向这个混蛋反击,一次次的把拉里告上法庭。就这样,拉里·弗林特,可笑的成就了为了捍卫言论自由决不妥协的伟业。

     让拉里真正闻名全国的,是他对传教士杰里·法尔威尔的挑衅和由此而来的长期的诉讼。他居然在一整版广告中虚构了“传教士与他妈发生了‘第一次’”这样恶毒的故事。只是在广告末尾用一排小字注明:“滑稽广告--不得当真”。这太过分了,传教士愤然向西弗吉尼亚州地区法院控告拉里和《风尘女郎》杂志诽谤、有意对他造成精神伤害以及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滥用他的名字和肖像,以达到“广告或者商业的目的”,提出了高达4500万美元的诉讼。

     因为那个该死的广告仅仅是一个恶作剧,在第一审判决中陪审团认为这个并没有什么“商业目的”;而又由于“没有哪个有理智的人会认为该广告描述的是实际发生的事情”,诽谤罪也不能成立;但是,陪审团认为该广告确实对法尔威尔造成了精神伤害,判决弗林特赔偿10万美元,同时罚款10万美元。恶棍当然不会认输,于是他马上向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庭提出了上诉,善良的上诉庭当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于是,他将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辩论中,拉里·弗林特的律师有一段精彩的演讲:“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会里的很多东西,很多格调低下的东西。言论自由只有包括所有的言论,不管这些言论冒犯的是什么人,这样的自由才有意义。”最终,拉里·弗林特以言论自由做出的抗辩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认可,他们以一致意见撤销了一审、二审做出的拉里·弗林特应当对法尔威尔的精神痛苦进行损害赔偿的裁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判决书中指出:“社会有可能发现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须在思想纷争中保持中立,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则。

     结果,拉里成功的捍卫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的判决告诉了美国人,即使一个恶棍的言论多么让人厌恶,只要他的言论没有超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几百年来通过一个个判决所划出的界限,他就不会得到法律惩罚。而由于拉里·弗林特坚定而偏执地捍卫自己言论自由的行动,他这样的一个社会弃儿成了不少美国人的偶像,这成为拉里·弗林特可以恬着脸给自己写传记的资本。

     说到底,在有关拉里·弗林特的诉讼中,真正经受了考验并且取得了胜利的是言论自由和美国的司法传统

     美国的言论自由,我们已经了解很多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可以说是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最后的保障。它所包着的是美国建国者们“天赋人权”的观念——言论自由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上帝赋予人类的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是政权赏赐给人类的,国家没有权利加以限制。从美国的立宪先贤们的道德标准与价值观来看,拉里·弗林特这样的恶棍一定是他们最凶恶的敌人,估计他们也会象法尔威尔那样同拉里这样的恶棍们坚决斗争到底,而他们依据自己内心确信的天赋人权所制定的宪法修正案缺恰恰可以保护恶棍们肆无忌弹的说话的权利,这确实是一件挺矛盾的事情。虽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几个原则来限制言论自由,但是这些原则仅仅适用于极为有限的几种情形。拉里这样的恶棍们还是有很多办法可以逃脱道德家们的对他们进行法律制裁的机会。善良的人们也许会咒骂美国的立宪先贤们制定的法律束缚了后人的手脚,让恶棍们可以为所欲为,但是,我同样相信,立宪先贤们如果活到现在,他们不会为他们当初捍卫言论自由的决定而后悔。因为什么价值观是正确的这样的命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它是有可能被强权加以利用并且被任意解释用来迫害自己的反对派,而真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不论是善人还是恶棍,都将面临同样的生存危机,到那个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美国人在历史上离暴政最近的时候是麦卡锡追查共产党的白色恐怖时期,麦卡锡分子利用人们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想方设法罗织罪名迫害任何一个他们不喜欢的人。追捕共产党的荒唐行动就这样成为了现代的猎巫闹剧,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洗不掉的耻辱。可敬的是,美国人是能够反思自己过错的民族,正是由于有了麦卡锡主义的历史教训,美国人,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们,更加着力于保护人权不被侵犯,容忍哪怕是最不能为主流社会所接受的言论。他们这么做不是为了放纵恶棍本身,而是为了让所有的善良的美国人的自由不被别有用心的坏蛋们剥夺。所以,拉里·弗林特的胜利并没有什么值得夸耀的,这个混蛋只不过是碰巧被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自由而存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忠于职守的法官们的光辉所照耀到罢了。

     美国的司法传统同样也是这场斗争的胜利者。美国人从他们的英国前辈那里继承了普通法的优良传统——法官独立以及高度的专业化与精英化。法官的独立在我看来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官独立于法、行政机构和其他一切个人、政党与社会团体,法官的判决不会被他们干预;第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独立于社会乃至他本人的价值观。后一点的意义在高度三权分立的社会尤为明显。

     如果法官被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所左右,当本不被法律否定的利益(实际上这就是权利)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法官就很容易用某些人的价值观代替法律本身对案件做出判断,也就很难依据法律公正的保护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否定的权利,从而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这便将是可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开始。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便是对法官独立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有力保障。严格的法律训练可以使法官变得冷酷而无情(不含贬义),让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超脱而又中立的仅仅用法律的逻辑与证据规则去判断一个行为的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会让自己被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自己的价值观所左右。

     正是由于这样的司法传统,我们看到的是,在最高法院庄严而又静谧的法庭上,即使是恶棍拉里·弗林特的辩护律师也可以那激动人心的说“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的演说而不必担心被道德高尚而又对被告人义愤填膺的法官愤怒的“把这个刁律师给我轰出去”。虽然控、辨双方的律师与法官都是可能是虔诚而道德高尚的基督徒,都痛恨无耻而下贱的混蛋拉里·弗林特,但至少在整个诉讼所展现的,完全是技术的对抗,始终是智慧的交锋。即使最终受益的是一个恶棍,法律仍然应当被捍卫。

     也许在数百年后,当美国人继续享受言论自由的时候,他们还会想起历史曾有一个恶棍拉里·弗林特,但是,在这个时候,恶棍仅仅成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符号,象征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明确了的公民的不可被剥夺的言论自由,象征着美国有一群高尚而又忠于职守的法官,他们在用自己的法律的职业精神忠诚的捍卫着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它所保护的每个人与生俱来不可被剥夺的言论自由。(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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