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只有不择手段的邪恶,没有“不择手段的正义”
2014/3/3 思想潮

2014年3月1日晚,一群持械者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大厅等处袭击人群,截至3月2日6时已造成29人遇害,另有130人受伤。我们谴责任何形式的暴力袭击,无论你身披何色;我们为所有受难者祈福,无论你来自何处。
今天思想潮(ID:sixiangchao)推出专题来讨论暴力袭击,文章如下:秦晖《只有不择手段的邪恶,没有“不择手段的正义”》(后附徐友渔《徐友渔:恐怖主义绝非追求正义》);林达《暴力可能不同,仇恨只是仇恨》;赵汀阳《在什么条件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全文。外二篇:贺卫方《新疆如何法治》、林达《“两少一宽”是优惠吗》。
恐怖主义问题的起源复杂,简单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恐怖主义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大贤德大智慧和社会机制与制度的改进,决不是简单的报复所能奏效。我们下面将会就此提出一些看法。但是所有这些看法都要以一些底线性质的常识判断与良知判断为前提。我们所要捍卫的是做人的底线,这不是什么“主义”的问题。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国际主义者”还是“民族主义者”,丧失这个最起码的底线还能叫人吗?
所谓“弱者对强者实行‘绝望的反抗’可以不择手段”的说法是一种可耻之论。且不说弱者与强者并不等于正义与非正义,即便是“正义的弱者反抗不义的强者”也决不能“不择手段”,尤其不能不择手段到故意滥杀无辜的程度。人类的先贤曾以古希腊作品《弑君者》的评论表明了这一道理,这部作品讲述了这样的故事:古希腊某城邦为暴戾的昏君所统治,某公民企图暗杀他以解放人民,然而他先遇到了并未作恶的暴君之子并将之杀死,随即扔掉匕首逃匿。不幸的暴君见到儿子的尸体后,悲痛绝望之中用这把匕首自杀身亡。于是弑君者便出来吹嘘自己的功绩,并要求奖赏。
人们能肯定这种行为吗?即使在和平主义并不流行的古代、在认可以暴制恶的极端派思想家那里,答案也是断然否定的。激进主义的古代先驱托马斯·莫尔就指出:如果这个“弑君者”真的杀了暴君,那无疑是应当受到赞美和奖赏的;但他杀的只是个弱者。尽管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暴君之死,但莫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暴君之死是天意,即便杀人者也有除掉他的愿望,却并未抗强犯难,因此他“利用上帝旨意,贪天之功,厚颜求赏”便是可耻的。他应该要么杀掉暴君本人,要么谁也不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弑君者”相对于暴君而言的确是弱者,但莫尔谴责他杀了无辜者时不仅因被害者无辜,而且因被害者相对于凶手而言也是弱者。换言之,所谓“弱者反抗强者可以不择手段”的说法在实践中首先是以不择手段地屠杀更弱者为前提的。如果习惯于中国传统中王子权势的人们不容易理解古希腊城邦政治中“暴君之子”是弱者这种说法,那么“9·11事件”中被劫持客机上面对歹徒的无助旅客、世贸中心大楼上面对旷世暴行无法逃生的各国和平雇员之为弱者则是毫无疑问的。那些不择手段地屠杀了他们的歹徒哪里谈得上什么“弱者反抗强者”,这些歹徒首先是恃强凌弱者,而且是不择手段地、“超限”地恃强凌弱!
我们知道人性是有局限的。人要不为恶,必须有所“限”——道德的自律与制度的他律。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处在所谓“弱者”地位时尚且能够不受制约地“超限”肆虐于更弱者,即毫无自律,他律也管不了他,那么万一他改变“弱者”身份、甚至成为“强者”后,谁能说他不会“超限”肆虐于所有的人或整个社会?!
事实上不仅“9·11事件”,一切关于为了所谓正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说法都是邪恶的谬论,这种谬论下的恶行人们见得多了,从奥斯威辛到古拉格,从南京大屠杀到波尔布特暴行莫不如此。无论在哪种“文化”、哪种“主义”中,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所谓正义,所谓善,归根结底都是对“某些事情做不得”的承认。墨子所谓非攻,孔子所谓勿施于人,摩西所谓十戒,都是对某种“限度”或底线的持守。因此正义与不义、善与恶之别,实际上就是择不择“手段”之别、有限与“超限”之别。于是“不择手段的善”本身就是个如同“黑色的白”那样的伪概念。有所不为谓之善,无所不为谓之恶。换言之,世界上只有不择手段的邪恶,从来没有什么“不择手段的正义”。无恶不作而谓之“求善”,则假恶丑之尤也。
本文摘自秦晖先生为纪念9·11事件一周年所作的《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一文。

徐友渔:恐怖主义绝非追求正义
恐怖分子在伦敦、埃及的沙姆沙伊赫实施大爆炸,导致大量无辜平民伤亡,引起全世界的愤怒和谴责,并由此认识到反恐斗争的必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
令人感到惊异的是,有一些人应付性地说一句“恐怖活动无疑应当受到谴责”后在“但是”上大做文章,他们认为恐怖活动产生于全球性的不公正,是弱势者对强权的反抗,虽然这样的反抗有些过分和不恰当。比如,有人说,“要理解恐怖主义的悲愤,才能化解怨气。骂声恐怖主义太沉重,也太容易,但是却妨碍了追寻正义。”还有人说,“连环爆炸案提醒正视全球不公”。这些貌似公允和深刻的言论,混淆了正义和不正义的界限,亵渎了“公正”一词的含义,与其说是在分析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不如说是表现出对恐怖主义的同情性理解,甚至替恐怖活动找理由、作辩护。
有人说,“贫困是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不能不说,近些年来恐怖主义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增多,与西方世界重新进入所谓‘新镀金年代’,而人类整体也被迫同步跟进密切相关。”这种高论无视一个明显的事实:恐怖分子主要来自盛产石油的富国。如果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国家的贫困直接相关,那么恐怖分子就不应该来自石油富国,而应该来自世界上的穷国,但事实上情况完全不是这样。
有人说,恐怖活动针对的是政治强权,特别是“那些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的参与者”。不知道持此论者如何解释以下事实: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系列爆炸;2003年5月16日,摩洛哥的卡萨布兰卡连续发生5起恐怖爆炸;2003年8月25日,印度最大的金融商业城市孟买发生2起炸弹爆炸。特别应该提到的是美国俄克拉荷马市联邦政府大楼遭到汽车炸弹袭击的恐怖事件,两名罪犯是美国人,他们既非出生于贫困国家,也不是要保卫阿富汗和伊拉克。
所有的恐怖袭击无一例外地都是滥杀无辜,这充分说明,恐怖活动的目的就是制造恐怖,而不是像某些辩护者说的那样,是为了追求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次的受害者是自己不喜欢的目标而暗自高兴,是与己无关的人而伪装公正,对施害者和恐吓对象各打五十大板。形势的发展完全有这种可能,总有一天,恐怖袭击会降临到我们自己头上。
有一种辩护之词认为,恐怖活动是弱势人群对强权的不择手段的反抗,有人质问说,为什么大国可以用先进武器打仗,难道以政府的名义发动战争,用军队杀人就可以,为什么只谴责恐怖袭击?我们说,任何杀人都不是好事,战争当然不是好事,但战争和恐怖袭击确实有区别。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对战争的性质,对战争是否有正义性可以争论,但恐怖没有正义非正义之分,对恐怖活动的性质没有任何辩护的余地。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因为未能做到根绝战争,不得已而求其次,以国际法、日内瓦公约等形式对战争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比如宣战、不虐待俘虏、禁用开花弹,等等。肯定有人要大加嘲笑,说难道遵守规则的杀人好过不遵守规则的杀人,你们的所谓人类文明,不过是制定杀人的规则!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战争最好完全没有,但秦军坑赵国降卒40万,总比现在的交换、送还战俘的做法残忍。另一个例子是处死刑的方式,难道我们真的看不出来,从凌迟到绞刑,从枪毙到药物注射,其中贯穿了一种从野蛮到文明的线路?
我们长久以来有一种思维习惯:如果不是十全十美,任何不好的东西都没有差别。但人类历史证明,很难有十全十美的东西,所谓人类文明,往往是对不好的事物不断加以改进,用规则加以限定。你可以对人们按照规则做你认为不好的事大加嘲笑,你可以故作高尚地批判人类在战争、死亡等等方面的自我限制和改进,但你站到文明规则的对立面,就是站到人类的对立面。恐怖袭击绝对和追寻正义不沾边,任何使恐怖主义与正义挂钩的努力,都是对正义的损害和亵渎。
(本文载2005年7月26日《新京报》,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后面这篇是徐友渔在2005年7月28日《新京报》上对质疑的回应,如有兴趣,继续往下滑。)

认识恐怖主义,“深刻”向何方?
我在《新京报》上发表评论《恐怖主义绝非追求正义》,不同意《连环爆炸案提醒正视全球不公》一文的论点和倾向。《连环》一文为爆炸事件发生的原因给出的答案,是西方国家在经济层面和政治与文明层面造成的全球性不公正。
我认为,这样建立的因果关系无助于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采取最佳防恐反恐措施,从中还容易推导出一个结论:英美等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不过是自食其果,是一种因果报应。这种貌似“深刻”的因果观解释不了车臣、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印度尼西亚、摩洛哥、印度等遭到的恐怖袭击,解释不了俄克拉何马特大爆炸案后,美国人对本国进行反社会的恐怖报复,无法面对无辜平民在恐怖袭击中丧生这一残忍事实。
东远先生7月27日在《新京报》发表《反恐:以道德论是非无益于问题解决》,对我的观点加以驳斥。我针对贫困和西方国家的富裕是产生恐怖主义的原因这一说法指出,恐怖分子主要来自盛产石油的富国。东远先生质问:“不知道为什么徐先生闭眼不见,大量恐怖分子是来自也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这些穷国。”我当然知道也有恐怖分子来自穷国,但我们现在是在争论产生恐怖主义的原因。本。拉登是大富翁,爆炸伦敦的恐怖分子和其他一些恐怖分子是在西方受的教育,难道我们可以把极度富裕和受西方教育说成是产生恐怖主义的原因?
东远先生还说:“这些产油国,都是贫富差距最为悬殊的国家,石油收入大部分被极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的民众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收益。”如果是这样,他们应该在本国搞改革,到埃及的沙姆沙伊赫炸毫无关系的游客是哪门子道理?
东远先生把他辩护的观点叫做对恐怖活动发生的根源进行技术性分析,我觉得不确切。长久以来,我们有一种思维定势,对任何社会现象的分析一定要进行到社会-经济层面,一定要挖到经济根源才算深刻;对任何坏事丑事一定要归之于“资本主义的罪恶”才算“政治正确”。这种思路在许多情况下确实高明,但显然不能套用到一切场合,最好的方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曾用这种格式分析过国外的吸毒、环境污染、信仰危机等,而当自己面临同样问题时,才发觉重复那种老生常谈不如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还要看到,不加节制地强调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在讨论犯罪时容易“深刻”地把主观的道德、法律责任问题化解为经济和历史的客观环境问题,把个人责任推给社会,就像有人为马加爵的惊人残忍罪行辩护一样。
我不否认,可以在恐怖主义和贫困之间找到联系,但这和把恐怖主义的原因归结为贫困不是一回事。我坚决反对全球不公,反对任何形式的贫富悬殊,但反对把恐怖主义的根源归结于此。
举一个与道德和法律有关的例子,事实证明,一些强奸案中,少女的衣着暴露确实是犯罪的诱因之一。不少家长、书籍、专家都在警告女孩,为了预防性犯罪,应该避免衣着过分暴露。在平时反对衣着暴露,人们容易相信是出于好意,如果在谈到一个引起公愤的强奸案时,把话题专注于责怪少女穿得太少,这种“深刻”就会让人联想到一个人的同情心和道德感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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