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三篇】贺卫方:新疆如何法治/林达:“两少一宽”是优惠吗…
2014/3/3 思想潮
苏军新疆摄影。(选自贺卫方搜狐微博)
林达:“两少一宽”是优惠吗?
贺卫方:新疆如何法治
沈彬:继续去新疆饭店吃饭
林达:“两少一宽”是优惠吗?
七月五日在新疆出现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不论由什么原因引发,它都是通过民族矛盾的渠道渲泻出来。在它背后,有历史原因,有错综复杂的现实纠葛。
在七五事件之后,政府主要指控国外阴谋,鲜有对于多年来少数民族政策的检讨,反而有不少自我赞扬,其中之一就是“政策倾斜”,意思是中央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可是事实上,即便是被认为是“优惠”的“政策倾斜”,都有深刻检讨修正的必要,因为它很可能适得其反。如非常知名的“两少一宽”政策,就是如此。
所谓“两少一宽”是《中发(一九八四)第五号文件》的规定:“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从法理上来说,“两少一宽”显然在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根本原则:凭什么两个人触犯同样刑律,因民族归属不同就可以一抓一放?因此,没有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会有这样明文规定的法律。哪怕退一万步,我们不谈法律原则,就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安定团结”这样实用主义角度去看,它同样是有害的。
我到现在还是觉得十分奇怪,就是为什么“两少一宽”会被政策制定者看作是对少数民族的“优惠”。道理实在太简单了,在任何地区,包括汉民族地区,即便只是单一民族的小区,假如政府的司法执法,并非“一是一、二是二”,而是对犯罪分子“两少一宽”,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不该放的都放在社会上。那么,这个地区的民众究竟是认为政府在对这个小区“优惠”呢,还是认为政府不负责任、戕害了地区稳定与安宁?
很明显,“两少一宽”优惠的对象是极少数刑事罪犯,而不是罪犯所伤害的广大良善百姓。假如这个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事实就是这样的“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鼓励犯罪、贻害小区,无端制造社会不安定,也必定诱发民怨。在“两少一宽”的八十年代后,根据几年前汉、维两族记者的调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统计显示,二○○五年,新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由二○○○年的百分之十四点二,上升百分之十九点五”,“出现一些成年小偷离开新疆到内地‘发展’”,“一九八八年以后,有人直接组团大量拐卖小孩偷窃”,“特别是维吾尔籍流浪儿童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二○○五年立案数比二○○○年增加了一倍。”
“两少一宽”在全国推行。因而,随少数民族来到汉族地区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民怨也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引发。假如没有“两少一宽”,而是一贯严肃法治,韶关的谣言决不会普遍被相信,不会导致韶关民众认为必须以私刑替代法律,而韶关事件是这次新疆事件的直接诱发原因。
“两少一宽”看上去是一个简单政策决定,实际上折射了背后的各类问题。首先是它是一个决策程序不清楚、来路不顺的司法规定。一个如此重大的法律改变,却是以一个文件的方式通知,司法执法机关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一个扭曲的立法路径。假如是法治健全的民主制度,那么它必须通过立法机构产生,在立法之前必须由大量精深专业的法律专家提出意见,也应该事先知会民众参与讨论,整个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假如有这样的立法程序,荒诞的法律规定就可以避免,假如容许社会普遍质疑,它也不可能存在并且危害社会二十五年,而且到今天还被当作一种“优惠”。
我看到有文章否认少数民族地区真的有过“两少一宽”,因为可以举出许多从严失度的例子。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从宽失度就必然有从严失度,这是一对双生子。因为“两少一宽”证明司法失去公平公正的本意而沦为政治衡量的工具,在刑事案件上放宽,是当作一个有利区域稳定的安抚政策出台;而一旦区域稳定受到威胁,又可能出于同样考虑而跳到另一个极端,以至从严失度形成冤案。最后的结果,是法律在过宽和过严之间振荡,失去起码的尊严和公信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遭遇恶性事件不是从严失度的借口,司法仍然必须严守既定程序,包括律师辩护、严格举证、公开审理、依法量刑。如何审理七五事件嫌疑人,将是观察中国法治的新窗口。
司法公正是中国已经忽视太久的问题,却是区域和国家稳定的首要条件,这是一个常识。更何况,在多民族地区,任何问题都可能首先演化为民族矛盾,而司法不公往往是民族矛盾的引爆点。
人们已经重复了无数次: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和民主制度的缺失有关。如果在七五事件之后我们仍然拒绝在这个基本点上反思,更大的灾难或许就在明天。(原载《亚洲周刊》2009[30],原题《司法不公是新疆问题引爆点》)

贺卫方:新疆如何法治
2009年7月4日至5日,石河子大学举办每年一度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龙宗智、张千帆、尹田和陶景洲等知名法学专家齐聚天山脚下的这座兵团城市,研讨法治建设的路径。会上,宪法学家张千帆教授还专门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利弊得失,引发与会者的热烈讨论。
论坛结束后,邻近的昌吉州玛纳斯县政法系统的朋友宴请与会嘉宾,宾主相谈甚欢。大家一点都没有意识到,一个灾难的时刻正在迫近。宴会未散,几位主要负责人的手机不约而同地响起,接通后神色遽变。放下电话,他们说乌鲁木齐出事了,抱歉必须先走。
第二天,我们才获悉,前一夜,乌鲁木齐发生了多么严重的杀戮!那是1949年以来最严重的族群冲突事件。在那以后的日子里,在与本地朋友的交往中,我深深地感受到,这事件在人们心中留下多么可怕的阴影:上班了,以前相知有素的同事,眼神却不敢对视;一些汉族人愈发坚定了在内地城市买房的决心;报考内地大学的汉族子弟更多了;石河子——这座汉族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城市房地产价格不断攀高。
乌鲁木齐的一位维族学者跟我说:过去阶级斗争的年代,甚至“文革”期间的武斗,都不是以民族划界。为什么这一次会这样?他困惑的眼神令我久久难以忘怀。
说来也是常识,在一个多民族、多宗教杂处的国度里,不同族群之间发生某种冲突算不得稀罕事;近代文明的演进过程,从某个侧面说,也是在一个不同族群日益杂处和频繁交往的时代里,寻求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那些以往常常诉诸暴力的族群矛盾的过程。
由此观之,新疆新政以法治为号召可谓抓住了龙头。作为一个刚刚结束新疆两年支教的学者,我愿意在这里略陈管见,以为野芹之献。
建立公正司法体系
新疆推行法治一个可能的方面是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司法体系。从比较的视野观察,在族群格局复杂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使冲突得以和平解决的重要保障便是良好的司法制度。
法社会学的研究越来越清楚地表明,程序正义有某种超文化的性质。裁判者的权威与中立,对立双方享有平等的申辩机会,律师不受干预的全力代理,证据规则的严谨合宜,审理过程的透明公开,司法决策的精细说理,以及特别重要的司法独立,凡此种种,不仅有助于解纷止争,而且也确属可以为各种文化所接受之普适规范。
在过去的20年间,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的大致方向也是朝向这样一个目标而努力的,虽然近年来有些停滞。
司法制度和内部管理改革
追求法治新疆,决策者大可在司法改革领域作出更具力度的尝试。
支教期间,我自己也有机会考察一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并与不少律师有密切的交往。新疆虽地处西北边陲,但法律职业者却不像一般内地人想象的那样素质不够。在一些州县和兵团司法机关里,都有不少接受过完整法律教育的法律人在勤勉地工作着。在民众的法治与权利意识方面,我也亲自感受到一些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民族的人士对于一种正义的司法制度的渴望。
在财政人事制度上确保司法机关独立于同级党政,在体制上减少政法委对于司法机关决策过程的干预,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加强对他们的身份保障,这是自治区党政和人大以及兵团权限内可以做的事情。
与此同时,新疆的司法机关也应该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升法官的独立性,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尤其是在涉及到族群冲突的案件中,无所偏私,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让正义的光芒普照这片美丽的土地。如此,则会逐渐培育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在大街上舞棍弄枪、砍砍杀杀的情况虽不能彻底消除,大大减少却完全可以期待。甚至,这种改革让新疆在司法公正的制度建设上成为全国的领头羊也未可知。
宗教信仰与反歧视
新疆法治要面临的一个特殊困难是宗教信仰。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就有十多个,因此宗教问题的合理对待和处理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已略显笼统(特别是怎样定义“正常的宗教活动”),同一条中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究竟怎样的行为属于此类活动,特别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更仔细和确切的界定,以免其成为一个“麻袋条款”。
最后,就业方面的反歧视也应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事项。一位名叫努斯拉提的女法官曾跟我说起,在参与某些机关或企业的就业竞争方面,维吾尔族的年轻人遭遇不公平对待,一些大学毕业生也面临着很大的就业压力。虽然内地大学生的就业同样不容易,但她所指出的某些明显的族群歧视却不能回避。在眼下内地企业纷纷进入新疆的情况下,明确出台一些反歧视规范,让汉族之外的其他民族都能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无疑是法治建设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更好的自治
需要仔细考量的,还有已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凸显几个主要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以昭示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政体特色。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隐含的一些缺陷也日益为人们所感受。
比如,自治区的法律,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制度,与其他省份之间并没有多少差异。官员的产生也多由上一层级的党委任命或决定,或者名义上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国家法律之下,自治区本应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没有完全到位。原因在于自治区在立法管辖范围上的界限并不清楚。
与之相关,在自治区之下的各种不同名目的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等,其行政首脑往往由所谓民族人士出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强化相关民族的故土意识,但是它也固化了特定区域与特定民族的关联,派生出某种土著与客籍的意识,妨碍了人口的自然流动和不同族群的融合。固化的权力分配格局也不符合民主原则。
自汉朝以降,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以建立在公民平等和个人自由基础上的现代型法律去治理新疆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法治社会的形成绝非朝夕之功,不过,方向正确,具体环节与宏大目标之间的配合,锲而不舍的韧性,以及每一个新疆人的主人翁精神——这是最宝贵的——终会成为推动新疆走向美好明天的强大推动力。
本文摘自《财经》2011年第19期。

沈彬:继续去新疆饭店吃饭
3月1日21时20分,一伙暴徒在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广场挥舞砍刀,疯狂砍杀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民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昆明市政府新闻办表示,昆明“3·01”事件事发现场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
这是分裂势力欠下的又一笔血债。无差别、无理由地向手无寸铁的平民施暴,甚至不惜举刀伤害儿童,这样的暴行践踏了人类的一切伦理、法律底线,没有丝毫“道理”可言。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罪行,必须施以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没有一个凶手,能逃脱正义的审判;没有一桩罪行,可以被放过。值得一提的是,受伤者中不仅有汉族同胞,还有回族女学生。暴徒制造血案,毫无人性可言,根本与所谓“信仰”无关,犯罪就是犯罪。
我们愤怒,但不能丧失理智。值得警惕的是,昆明“3·01”血案发生之后,一些不理性的人在网上发声,他们说要“严打”、“格杀勿论”,却把矛头指向了整个民族。这其实是中了恐怖分子的奸计。
事发之后,维吾尔族小伙艾力亚尔木塔力甫在网上呼吁:“请不要把对恐怖分子的愤怒,扭曲成对一个民族的恐惧和隔膜,谩骂和敌视,那正是暴恐分子想要的效果。”的确,实施暴行的恐怖分子,只是极个别的不逞之徒,他们不能代表2000多万新疆同胞。无论哪个地方、哪个民族都有败类,不能将恐怖主义与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特定宗教搞“捆绑”,那只会为渊驱鱼,给自己制造敌人。
事实上,那些暴徒在公共场所公然制造血案,就是要挑起普通民众的怒火,在社会上制造混乱和民族隔阂。他们妄图在各民族之间打下仇恨的楔子,让中国陷入万劫不复的民族仇恨中。
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除了暴徒的凶残令人发指,事件最可怕的地方还在于,在原本和睦相处的汉、维等各民族之间制造“裂痕”。据说曾经有一段时间,当地汉族市民不敢上维吾尔族同胞开设的饭店吃饭,维吾尔族市民不敢坐汉族同胞的出租车,各种谣言满天飞。
绝不能让暴徒的阴谋得逞!
在距离昆明几千公里的上海,我们看到,事发之后上海的地铁安检更严格了,巡逻警察的神情更严峻了。这可能给市民的正常出行带来一些影响。对此,广大市民要拿出应有的体谅和配合,这是提高防范的应有之举。
民众现在能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严厉谴责恐怖主义的暴行;不传播未被证实的信息,不渲染恐怖气氛,不替暴徒们扩大负面影响,等等。
在上海,也有不少新疆同胞开设的饭店,新疆美食深受广大市民欢迎。作为一个市民,早报评论员会和往常一样,继续去新疆饭店饭店吃饭!去吃大盘鸡、烤羊腿、丁丁面;要和卖烤羊肉串的维吾尔族兄弟讨价还价、聊天;还要买阿克苏的冰糖苹果、库尔勒的香梨、和田的大枣……在这里没有歧视,没有仇恨,有的是希望,每个靠自己双手劳动的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让他们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让我们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让我们彼此心无芥蒂,只有那些妄图制造仇恨的暴徒,才是我们共同的敌人。
本文摘自2014年3月3日《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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