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关于江湖恩怨,这些解决方式你应该知道
2016/2/3 思想潮

扯皮(唐少仪/图,光明日报)
编者按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恩怨。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却是无讼、息讼、厌讼,不想惹官司上身,这与讨债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怎么办呢?你放心,温柔体贴、无微不致的法师早就有解决办法了。
本文摘自知乎编著的《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中信出版集团授权思想潮发布。
除了诉讼之外,解决民事需求的合理方案有哪些?

(知乎ID:DoonnerDie)
很多年以前,有位古龙大侠告诉我们: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恩怨。而恩怨多了,难免就要欠债。欠债不还,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根本矛盾。
后来又有一位带有悲剧色彩的人物告诉我们: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可惜,并不是每个欠债的人都有这份觉悟,何况有时候欠的债未必是钱,更有可能是情。所以,人们找到了合法的讨债姿势—打民事官司。
但是,偏偏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却是无讼、息讼、厌讼,不想惹官司上身,这与讨债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怎么办呢?你放心,温柔体贴、无微不致的法师叔叔们早就有解决办法了。
一、人民调解、投诉、网络维权等
1. 人民调解
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我国传统的价值取向是和谐,因此人们的矛盾纠纷尚未严重到要法律来解决之前,最好的途径就是寻求调和。
于是就有了号称“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制度。2011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由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处理一些轻微的民间纠纷,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或以理服人,或以法服人,或以思想服人,或提出折中方案,尤其在农村和城市居民之间因日常矛盾引发的矛盾方面有很重要的息事宁人功用。
只是近年来社会利益关系逐渐复杂,新出现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规模、地域和激烈程度上都比往日的社会矛盾更加剧烈,人民调解也逐渐边缘化,甚至在有些地方有名无实。
2. 投诉
最广为人知的投诉方式,大概就是12315 投诉热线了。很多服务行业以及购物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投诉电话或投诉途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遇到不满,以投诉的方式提出诉求,也有一定的成功率。
不过,这种投诉方式更多的是适用于君子而不适用于小人,对于一心想耍赖皮的人……没关系,我们还有下面这招儿。
3. 网络维权
保留好相关交易单据、投诉记录、答复结果等,如果投诉无果,还可以发微博!
没错,把这些依据拍照上传,发条长微博,@ 某些媒体、维权人士、微博名人, 再转发给想赖皮的商家,问他怕不怕?只要依据比较充分,想博个好名声的商家往往还是会低头认错给出补偿。
不过这招儿也就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效果最好,至于微博哭穷喊冤的,眼下大家都已经对“谁敢比我惨”司空见惯了,不加点创新很难有效果。
提醒一下喜欢传统还拿跳楼爬桥堵公路来维权的人士,维权也要与时俱进。2015 年11 月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里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做了修改,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调解
1. 有弊
调解制度大概可以算是法治建设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内容了,也长期被法律界人士诟病。
反对的理由,其一是法官作为裁判者,本应严格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做出界定, 却以调解这种方式模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仅使在调解中做出让步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更加强了被让步一方因减少成本开支而在未来的同类纠纷中选择不诚信,从司法信用危机逐渐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对纠纷的处置方式应当责权清晰,界限分明,对突破界限的犯规行为不予惩罚或程序性惩罚,只会导致因犯规成本低而大量产生犯规行为。
如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判决,被告方应支付本金1 万元、利息2 000 元及相应诉讼费用。而调解之后,原告方同意减免利息1 000 元,甚至还可能同意承担一半诉讼费用。表面上这一案件处理结果很好,双方亦不会再因此上诉上访,是标准、典型的调解成功案例。但实际上,这一案例中,被告遵守诚信应承担1.2 万元的责任,而违反诚信却只要付出1.1 万元。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想法,既然违背诚信的成本低于遵守诚信的成本,那在第二次遇到此类纠纷时,被告选择违背诚信的可能就更大。
其二,在大力推进“调解”的司法政策背景下,调解率仍然是很多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指标,加上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等其他与案件质量相关的衡量因素,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有效避免案件被发改或定性为错案的审判风险;而且法官制作一份调解书只需要半小时,写一份判决书可能需要一整天。从规避风险、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也促使法官出于自身利益而偏好调解,甚至以拖延不结案、恐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调解,这无形中就使调解从“满足当事人利益”转变为“满足法官利益”。
如近期又被热炒起来的“扶不扶老人”的话题,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仍一味调解,虽然满足了作为裁判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无论支持老人还是支持扶人者,都容易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却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2. 有利
当然,凡事有利有弊,调解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生最大的问题是没钱,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不仅仅是钱。尤其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纠纷,城市居民因邻里关系产生的相邻权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和与物业发生矛盾的物业合同纠纷,广场舞大妈噪声扰民, 以及大量的小额借贷纠纷、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纠纷等,都不是简单的依法裁决明确谁对谁错就能解决,更深层次的矛盾,还是需要通过调解来化解。
有一对亲兄弟因争夺村里一间房屋打了多年官司,一审、二审、再审,好不容易哥哥终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赢了官司,那栋房屋已经因空置多年成了危房。哥哥拿到使用权后,向村委会申请危楼维修项目,好不容易才修好准备入住,弟弟多次跑去砸墙砸门。哥哥报案后,弟弟被刑事立案并最终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是发生在东莞的真实案例,法院裁判也都是依法依规明确指出双方谁对谁错, 然而并没有很好地消除双方矛盾,反而导致兄弟之间反目成仇,即使最后依刑法判处弟弟有罪,双方的矛盾也已经激化,将来恐怕再难有握手言和的可能。
法律诉讼依据的是普通公众并不熟悉的另外一套法律知识和规则,如果严格走法律程序,对标的数额较大的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商事案件当然更好,可以把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但对于上面所说的民间琐事、矛盾引发的纠纷,不仅当事人自身难以负担过高的寻求专业律师服务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要在引导诉讼、讲解法律规定等方面反复消耗,而且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
3. 诉前联调
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法官们苦于社会公众把大量矛盾纠纷转化为民事诉求纷涌至法院,以及案件审判中调解武器的火力过小,结合工作实际刻苦钻研,终于解锁了新姿势:诉前联调,从此调解工作正式走进新时代。
这是把一些基层常见的民事诉求,在立案之前先在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协调与当事人矛盾纠纷相关的职能部门、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节,综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各项功能在内的多功能大火力武器。当然,这个新版本目前仍只在部分地区试行。
如交通事故案件,可在发生交通事故初期就协同交警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保险的赔偿事项,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双方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及时获取保险赔偿,避免无钱治疗而延误伤情。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可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院方与患者方进行协商、固定证据材料、合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责任进行鉴定,避免将来再在医疗事故鉴定问题上发生争执或扯皮,也更容易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一些消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或者涉商会成员的企业类,则可联系工商、劳动部门、行业协会等出面协调,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责任通常都较为明确,以相关部分的行政职能、行业规范等途径督促有责方履行责任,比走诉讼程度更为快捷,也更加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原本也算是调解的一种,只是被刑事法官用得多了,于是就被调解成新的形式:刑事和解。有人认为这实际上就是花钱买刑,其实花钱买刑只是对这一形式的误读,就像人体艺术不是色情一样,刑事和解中的钱可是花在被害人身上,而刑罚则是司法机关确定的,两者并不是买卖关系。
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其实限制很大,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因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财产类或侵犯人身类犯罪;二是非渎职类并且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然而,刑事实践中的和解可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而是被告人(的家属)深明大义、悔过自新,砸锅卖铁也要筹钱弥补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此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求得刑罚上的轻判。
刑事和解普遍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不过最常见的反而是两极分化,即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与较重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更愿意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求得轻判。
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常见的盗窃、抢夺、抢劫、交通肇事和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等案件,被告人主要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此类案件在刑事和解中占绝大部分。
而重刑案件,则主要是涉及出了人命的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人一方为了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对受害者家属做出赔偿,以此换取留被告人一命的机会。如药加鑫案,当时其父母就是哭着喊着希望受害者家属能收钱, 可惜对方也是铁了心要以命偿命,否则,也许今天在能否判处药死刑的问题上就没有那么大的争论了。
顺便要说一下,和解有风险,掏钱需谨慎。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甲和乙在乙家发生争吵,甲为泄愤砸坏乙的一件古董瓷器。乙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甲立案,并鉴定得出瓷器价值10 万元。但乙咬定瓷器应值100 万元,在此案被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甲与乙和解并赔偿给乙100 万元,法院对甲免予刑事处罚。
到这时候,大家都还很开心,可是接着发生的事情就让乙整个人都崩溃了。甲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拿着当初双方的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而法院(没错,还是原来那个法院)审查之后,认为10 万元的损失要赔偿100 万元,的确显失公平,于是判决撤销协议,判令乙将100 万元返还给甲。
所以,小伙伴们真想刑事和解的话,还是请求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吧。
四、仲裁和诉讼
前面这些投诉、维权、调解之类的手段,终究只是小打小闹,真正的大场面还是在仲裁和诉讼当中。标的数额越大、法律关系越复杂、涉案财产越多,就越应当走正规的诉讼途径。
至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特别尖锐、做法特别任性、怨念特别大的,用完前面那么多手段还是解决不了的矛盾,终于要走到这一步,那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只能祝岁月静好。
我曾经见过一宗离婚5 年还没出一审结果的案件,主要是双方的财产太多,某条街上的商铺都属这对夫妻所有,光是确认财产清单就拖了一年多,然后双方互相找黑恶势力去对方控制的商铺里打砸闹事,轮流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就这么拖着拖着,时间就过去了。
当然,诉讼手段也未必就是成王败寇,比如王老吉和加多宝那么一闹,和其正真是想死的心都有。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编著:知乎
中信出版集团
2016.01
定价: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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