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的请举手!”——几个关于投票的故事
2016/5/5 思想潮
作者: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6期,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从“投票场景”透析规则表象背后的人生百态

我曾经无数次留意到一个所谓的“投票场景”——在严谨的程序规则下,投票人基于自己的内心确认,从备选名单投票选择自己所赞成的候选人,即法律上所谓选举权的行使。根据笔者多次观察,在这一场景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投票的规则和程序至少在表象上是正当的、公允的,而投票人面对“投票场景”所表露出的种种心理状态,则往往要受到各种非正式隐性规则抑或非理性思路的左右和影响,远非一句“真实意志”所能涵盖。实际上,表象规则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形态,值得我们深思。
若以类型化区分,投票场景大致可分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几种不同的形态,不同的形态会引致不同的“投票心理”,并进而影响投票的结果。本文撷取日常生活中“投票场景”的几个片断,透析其背后所隐藏的人生百态,藉此窥视制度的乏力、人性的侧影于一斑。
1. 主导者“设局”与投票人真实心理的置换
年末,某诉讼法专业研究会年会举行换届选举,按预定议程要补选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根据章程,代表们应在研究会预先提名的候选人中,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在举行常务理事选举时,主持人没有依照惯常的模式:“同意的请举手”,而是反其道而行之:
“不同意的请举手”!结果,反应冷落,无人举手,亦无人表态。
“好!大家都没有表示反对意见,依照研究会章程某某条的规定,我宣布某某等同志当选”。如此,某某等人顺利当选。
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即为通过”,这规则是明白无误的。主持人的举动实际上是通过“设局”规避了这一规则,用“不到半数的代表不同意即为通过”替代了“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即为通过”。在主持人看来,这两者是可以划等号的,参加投票的代表们似乎也表示了一致的认同——要知道参加会议代表们可都是从事程序法研究的专家!我曾暗暗地问自己:规则可以这样被解释吗?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异议?
我相信,并不是所有的代表都不明白,虽然这种规避规则的情形在表象上看来是合理的,而在实质上是存在逻辑瑕疵的——“没有表示反对意见”并不必然的等同于“同意”。在这里,“可能此亦可能彼”的关系被巧妙地置换为“非此即彼”的关系。道理并不深奥,投票程序上的瑕疵是显见的。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大家会认同这一结果?认同的背后掩盖着怎样的真实心理?
对此,我们试做如下推理:在“举手表决”这一特定场景中,如果主持人依常规提示“同意的请举手”,那么,持同意意见的人一定会举手,因为,类似成人之美的情形,当面表白才符合常理,当事人可以获得某种预期的收益。而在“不同意的请举手”的情形下,情况就有些变化了,因为举手意味着“不同意”,这一态度会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毫无遮蔽。投票人内心会有一个风险与成本的利害权衡:其他人会反对吗?如果我反对,我的态度会改变最终的结果吗?如果不能,都在一个圈子里混,我为什么要冒得罪人的风险来出头!于是,持“不同意”意见的人不一定会举手。选举结果公布后,即使有人内心并不赞同,然而,他已经丧失了表达立场的机会,明智的选择只有默认。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规则被巧妙地置换,至少有一部分投票人内心的真实意志也在不动声色中被置换了。实践中,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在我看来,这种“设局”技巧的运用,是选举主导者的一种运筹之术。主导者事先洞悉了大众心理并据此“设局”,并在事先已经有了一个了然于胸的预测,选举结果完全按照设局者的意图实现了。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定主持人按照常规模式:“同意的请举手”;或者假定修改了投票方式,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那么,我相信,投票结果一定不完全是这样的,甚至会大相径庭。
如果我们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和监督机制,类似的场景还会出现吗?
2.所谓“自由意志”的表达边界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多年前,某县举行副县长候选人提名选举,在推荐候选人名单中无记名投票选出一名正式候选人,参选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投票表上,除推荐的三名正式候选人之外,还专门列出了一个备选栏目:如不同意三位候选人,可另外提名符合条件的人选。计票结果让所有人大跌眼镜:三名推荐候选人无一人票数过半,全部落选;而得到半数以上代表提名的是县府大院中一名勤杂工——正常情况下勤杂工如果具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而当选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这名人气颇高的勤杂工存在智力上的障碍,是县府机关上下尽人皆知的“二傻子”!
选举结果迅速成为街头巷尾的笑柄。在笔者的经历中,类似的场景曾一度重演:某单位通过无记名投票提名市人大代表,有投票人在正式候选人之外提名“猪八戒”!这种类似儿戏的举动当然不会对选举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非时光倒流回蒙昧的世袭制时代,任何一个合理的现代民主制度设计都不会允许“二傻子”之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充任重要领导职务,更何况“天上掉下个猪八戒”!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荒唐的闹剧?大众心理何以被扭曲至此?从规则设计的初衷分析,设计者给予了投票人以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是无可非议的。显然,在这一场景中,问题出在投票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溢出了合理的边界,投票人并没有在规则设定的边界内,即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名。越界行使权利的结果,既导致投票结果归于无效,又对合理的制度规则给予了嘲讽与践踏。
对这种非理性的大众心态做深入透析,我们会发现,这种所谓 “自由意志”表达的越界,实质上是投票人某种不满情绪的宣泄。上述案例中,导致最终结果出现的可能因素有:候选人提名程序不透明,投票人对选举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对正式候选人都不满意;对本单位领导不满意而又迫于某种压力无从申诉;不满意自身的处境而对政府和社会存在对立情绪等等。于是,正当的行使权利的机会转化成了发泄不满情绪的由头,其借机表达的真实心理是:不是要选举领导人吗?我宁肯让“二傻子”、“猪八戒”来做领导——潜台词当然是对现当局的不满和嘲讽。
面对此景,当局者需要有反思的勇气和行动。
3.非正式隐性规则对正式制度的消解
某高校一位颇具才华的青年教师A君,几年前申报破格晋升教授职称,依其学术水平和实际能力,已然达到了申报教授的各项要求;同时申报的另一名青年教师D君,同样也达到了申报条件,但整体实力似乎不如A君。同行和朋友们一致看好A君。岂料,评审会议上,七位评委投票的结果,A君以三赞成未获通过;D君却以五票赞成顺利通过评审。据会后得到的可靠信息,影响投票结果的并不是因为A君的水平问题——事实上评委对其学术水平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认可和评价。之所以未获通过,是因为A君年轻、资历浅,另外据透露还有“人缘”方面的因素。也就是说,是正式规则以外的非正式隐性规则左右了评审的结果。更令人惊奇的是,评审会议结束后,先后有四位评委信誓旦旦地告诉A君,自己肯定投了赞成票——四位“赞成”的评委竟然投出了三张赞成票!
在这一场景中,作为正式制度的评审规则是清晰的。第一,评审办法对破格晋升教授的条件做了量化的、可操作的界定:现任副教授职务;发表论文若干篇;出版著作若干部;获奖若干项等等。尽管圈内对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但在没有论证制定出更好的评审办法之前,现行办法仍然被广泛接受。也就是说,制度的权威性无从置疑。第二,评审规则要求:评委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影响。我们已经明了,A君已远远超出了晋升教授所要求的条件,评委们似乎也没有受“不正之风”的影响,依常理,他应该通过评审。然而,正式制度在这里并没有实际发挥作用。为什么?
惊讶之余,不免令人深思。研判案例背后所隐藏的潜规则——不被正式制度所承认却被人们私下认可、实际发挥作用的各种非正式隐性规则,所有问题的症结便迎刃而解。
潜规则一:论资排辈。在正式制度中,破格教授职务不仅没有年龄大小的限制,相反还有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的规定。正式制度在这里之所以“失灵”,“论资排辈”的潜规则产生了影响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在投票人的意识中,教授是一种资历的积累,许多人(包括投票人自身)拚打了半辈子才能换来这一头衔;而让一个初出茅庐、嘴上没毛的年轻人轻而易举的当上教授,岂不太便宜了!这里并不意味着笔者有责难参加评审投票的诸位老先生的意思——论资排辈观念已经内化为一种潜意识的存在,根深而蒂固,连同他们自己甚至都是在下意识的支配下不自觉地动用了这一潜规则。
潜规则二:“人缘”的力量。在具备竞争性的投票场景下,以亲情裙带、朋友师长、人脉关系、利益关系等为纽带而编织起来的纵横交错的人际关系网络,也即“人缘”,是对抗正式制度的一个颇具威力的秘密武器。理论上讲,相互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投票人和候选人之间,人缘关系是不会发生影响的。但现实往往要复杂得多,因为所谓的利害关系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依笔者的观察,在很多竞争激烈的投票场景中,候选人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会有意无意地利用、动员、扩张抑或创造各种人缘关系参与博弈,这一过程同样是隐形的,不易被觉察——当然也有突破底线,触犯作为正式制度的党纪国法而受到惩罚的,比如贿选。“人缘”的力量发生作用时,正式制度同样面临“失灵”。本案例的另外一个当事人D君顺利通过评审,除了“人缘”因素外,我们找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释。
潜规则三:真实的人性并不总是完美的,丑陋的一面总会在某一个角落中暴露。明明白白只有三张赞成票,为什么会有四个人的表白?对此,可做如下设想:在无记名投票的场景下,投票人的真实意图被投票的形式严密的包裹起来了,除投票人本人外,他人无从得知。既然你无从判断我的真实意图,落个顺水人情岂不更好?于是,诚信被抛弃了——即便令人尊敬的专家名流。虽然只是个案,但人性虚伪、自私的一面仍暴露无遗。
潜规则似乎是无形的,然而它的影响又是有形的、是实实在在的。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隐藏在的公正的表象之下,或明或暗地对抗着正式制度的权威。忽视潜规则有存在,正式制度的影响必然被扭曲、破坏乃至消解于无形。
4.规则制定者的偏好:不合理“元规则”的适用
所谓元规则,简言之,就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投票场景中,具有制定规则话语权的主导者,往往通过制定有利于实现自己预期目标的规则,使投票进程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某高校选聘二级学院副院长,依照施行多年的干部聘任有关规章制度,候选人必备的“硬件”是:副教授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组织部门进行摸底后,发现符合条件的人选太多了,如果都允许报名参选,将会增加选举结果的不确立因素甚至造成局面的失控。于是临时增加两条标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有国外访学一年以上的经历。这两条标准当然是有针对性的,依据补充的规则,只有唯一的人选S君符合候选人资格。选举的结果顺理成章,S君顺利当选,校方所预期的目的也轻而易举达到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补充标准仅仅是针对本次选举而言,下次碰到类似的情况,“补充标准”又会根据需要做出调整。
从本质上讲,元规则是强权者主导的规则。不合理的元规则实际上也是主导方的一种“设局”,只不过在这一场景下,“设局”从规则的制定阶段就已经实施了。上述案例中,制定“补充标准”的标准又是什么?换句话说,“规则的规则”是依据什么来提出的?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规则制定者的偏好和目标取向。
在不合理元规则得以适用的场景中,某一群体或个体的利益得到维护而另一群体或个体的合法利益则被侵害。规则所指向的对象,即相对人处于无法挑战的弱势地位,因为,所谓规则话语权不在他手上。本案例中,不合理元规则导致的结果是,部分原本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被剥夺资格,投票人陷于一种无可选择的境地而只能顺从主导者设定的思路。
投票场景折射出的人生百态,我没有能力做全景式清晰的展现,只能选取其中的若干片断略窥一斑——当然,这些片断并不代表投票场景的主流形态。我们所能期望的是,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程序和实质公正的正式制度规则,约束、遏制人性的弱点,减少诸如“设局”、“潜规则”等非正式隐性规则的影响,建立真正的民主机制,还投票人一个真实的内心意志表达。
思想潮 ∣多元 理性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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