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到底该不该判刑?
2019/10/27 15:29:50 思想潮

    

     作者 | haham(法学专业研究生)

     原创 | 思想潮

     近日,大连13岁男孩性侵10岁女童未遂,残忍将其刺死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让刑事责任年龄再次引起热议。

     13岁男孩故意杀人,情节极度恶劣,却只能收容教养,在情感上难以令公众接受。

     回顾一下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几起未成年杀人案件,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都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年龄以下,这些孩子最终均未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还回学校继续上学。

     起初,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其理论依据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

     然而,从当前多起未成年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看,可以认定,他们并非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如果此案发生在日本或美国,大连13岁男孩面临的后果,可能会严重得多。

     日本曾发生过也是唯一的一起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刚满18岁一个月的福田孝行(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冒充排水管检查工人,进入被害人家中想要强奸被害人,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于是他掐死被害人,并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被害人11月的女儿一直在旁边哭泣,福田孝行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于是将11月大的婴儿重摔地面数次,后再用绳索勒毙。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但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还有少年保护法,如果表现良好,顶多关七八年就可以出狱了。此时被害人的丈夫指出:“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判决,继续上告到广岛高等裁判所。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处以极刑的控诉驳回,理由是被告人思想尚未成熟,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不能认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寄出几封信给外面的友人,取得收件人同意后看到信件内容,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福田孝行这么写到:“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他写给友人的信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还写到:“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聚会欢迎我啊。”

     看来,未成年凶手福田孝行完全没有悔意。

     生而为人,在肆意践踏别人尊严和轻视别人生命之后,他们一点儿也不觉得抱歉,甚至觉得这只是一个玩笑。

    

     被害者一家

     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当时有4000位日本民众现场支持被害人家属,福田孝行最终被判死刑。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后,他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很遗憾,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和意义。

     日本曾拍过一个电影,名叫《告白》,就是讲未成年人在故意杀人时,觉得自己尚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可以肆意妄为。

     对恶的麻木和纵容,是没有任何救赎可言的。

     在英美法系中有“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罪行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美国有三十五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其他十五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六岁到十岁不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是较宽松的。

     希望未成年保护法能够真正保护到无辜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法律专业委员会也提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民法总则已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降至八岁,就是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就像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人性中夹杂着埋藏起来的恶意。只有让法律拥有真正的管控力和警示作用,才能让这份恶意偃旗息鼓,不敢暴露。

     当地民众联合签名,要求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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