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和胡适,他们给人间留下了什么遗嘱?
2020/4/27 20:15:50 思想潮

作者 | 东方自晓(中学教师)
来源 | 思想潮
前两天,给学生上网课,主题为“疫情中的生与死”。这是个回避不了的重大命题,毕竟,死亡,每个人终需有面对的一天。
史铁生说:“死亡是一件不必急于求成的事,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
虽不必急于求成,但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这个“不必急于求成的事”,能够为这“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做哪些准备,恐怕对许多人来说,被疫情中的死亡牵引着有了特殊的“第一次”,去直面这个问题。
如何面对死亡,我想起了鲁迅和胡适,以及这两位先生的临终遗嘱。
胡适先生

鲁迅先生
“梅花树下黄茅丘,古人尚能爱花不?月淡烟深听牧笛,死生常事不须愁。”虽没有取字称号“放翁”,但鲁迅和胡适两位先生却能够旷达直面死亡,从容为这一“降临的节日”准备礼物——遗嘱,也不能不令我辈感怀良多。
大先生鲁迅,生于1881年,卒于1936年,时年55。
大先生鲁迅的遗嘱立于1936年9月5日,那是他去世前44天,遗嘱共7条,涉及丧事安排,对许广平的暗示、叮嘱及提醒,对儿子周海婴进行的排除法职业规划。没提及遗产。
鲁迅的遗嘱是这么说的:
一、不得因为丧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钱。——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二、赶快收敛,埋掉,拉倒。
三、不要做任何关于纪念的事情。
四、忘记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胡涂虫。
五、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
六、别人应许给你的事物,不可当真。
七、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
让我们再来粗略梳理一下早于大先生而亡故的亲友。
鲁迅曾祖母1893年去世,鲁迅时年12岁。
鲁迅父亲周伯宜1896年去世,鲁迅时年15岁。
鲁迅祖父周介孚1904年去逝,鲁迅时年23岁。
鲁迅继祖母1910年去世,鲁迅时年29岁。
鲁迅的学生刘和珍20多岁去世,鲁迅的好友范爱农、矍秋白、柔石死于30多岁,这些人都属于非正常死亡,鲁迅都有相关纪念文章传世。
没有相似经历,所以猜测不透身边亲友“频繁”亡故对大先生心理上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

民众送鲁迅先生最后一程
至于此外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从大先生鲁迅写于1926年的《纪念刘和珍君》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窥见大先生是不相信什么生之不朽的,也不相信死后树碑立传的深远意义的,所以才有了“赶快收敛,埋掉,拉倒”这种“很鲁迅”的话语。
“实在我也说不清,有没有灵魂,我也说不清……”大先生借《祝福》中“我”“说不清”的回答怀疑着或者干脆说否定着来生的存在。
“习惯”了死的必然降临,看透了生的可能虚无,对来生舍弃执念,也就可以“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于天上看见深渊。于一切眼中看见无所有;于无所希望中得救”。
再来看看胡适先生的遗嘱。
胡适先生生于1891年,逝于1962年,时年71岁。他的遗嘱,立于1957年6月4日,死前1725天,遗嘱共8条,事无巨细,其中遗产处理的,多达4条。
胡适的遗嘱是这么说的:
一、我指定我所负合法债务与葬仪费用全部须支付,我并请求而非指定我的遗体予以火葬,而骨灰的处理则听由我的诸位执行人依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
二、确信中国北平北京大学有恢复学术自由的一天,我将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离开北平时所留下的请该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内全部我的书籍和文件交付并遗赠给该大学。
三、对中央研究院,现在台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 Smith先生所画的我的画像。
四、我把在纽约市我的住所的全部我的手稿和文件以及全部印本的书籍交付并遗赠给台湾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并请求而非指定哈佛大学的杨联陞教授与台湾大学的毛子水教授两人中的存在者依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安排我的手稿与文件的保管、编辑与出版。
五、我把我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存在于何处,所有其他部分,馀剩部分,遗留部分,交付并遗赠给我的妻子江冬秀,如果她在我死后尚存,但她去世在我之前,则给我的儿子胡祖望与胡思杜平分享有,而如两儿子之中任何一人先我而去而有子息,他的份额即归这子息;但如任何一儿先我而去世,而无子息,他的份额即归我的另一儿,而如他那时已去世,即归他的子息。
六、我选定并委任我的朋友刘锴,现为中华民国驻加拿大大使,我的朋友游建文,现住纽约市公园大道八百二十九号,我的朋友叶良材,他的办事处现在纽约市百老汇一千七百九十号,及我的朋友与同级同学Harold Riegelman,现住纽约市,或其中任何一位可以就此执行人的,作为我的执行人。
我指明任何一位或更多位就此职位的人得执行该项职务,其效力与全体就此职位相等。我愿意,并因此授权我的执行人刘锴、游建文、叶良材(和Riegelman如果他愿意)为处理我在美国国境以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遗嘱执行人与(或)管理人。
我指明任何执行人(不论在美国国内或国外)在其忠实执行职务时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证件。
七、我指明我的财产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本件所规定的遗产之继承税或相类之税应由我留存的财产中拨充支付,但仅限支付美国或其所属地区所征的。
八、我授权我的执行人,在他们不受约束的裁决下,把我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每种每项,不论是什么,不论存在何处,任何部分或全部,只要依本件条款无论何时归他们执掌,在公开或私人买卖中,在一次或多次,以现款或信用款,或部分以现款,部分以信用款,依他们视为最好的条件和情况,出卖、抵押或出租,并且为了实行这种买卖而订立、执行并发出任何或一切必须或相应之契据或其他证件。
梳理胡适身边亲友的死亡情况,可以发现非正常死亡的例子不多,徐志摩的死算一例,次子胡思杜的死算一例。
胡适《四十自述》提及的朋友,如:梁启超、蔡元培、张元济、陈独秀等等诸人,都是比较正常的死亡。话虽如此,但这并不代表胡适先生没有对死亡没有切体悟。
其实早在1920年时,胡适就被诊断为糖尿病晚期,甚至一度被医院下了“无法挽救,速备后事”的死亡通知。后辗转经中医调理,算是捡回了性命,但也留下了逢人便劝喝黄芪的掌故。
可能相较于大先生鲁迅的冷峻,胡适先生算是温和的,这从二人流传于世的不同时段的照片对比中可以看出。
相较于鲁迅的“埋掉,拉倒”,胡适先生可能还是希望其死后仍然被人记得、说起的,这从胡先生撰写《四十自述》可以看出,更可以从胡适明白儿告诉梁实秋、徐志摩、罗隆基等诸友的话语“我生平不治资产,这一部日记将是我留给我的儿子们唯一的遗赠,当然是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发表”中窥见。
当然,对比鲁迅先生和胡适先生的两份遗嘱,我们也不难发现,鲁迅先生侧重“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临终关怀的是人;胡适先生侧重“遗产”“所作的个人处事”,临终关怀的是己(要求火葬)、书、人。
鲁迅先生关怀人的方式,透露着真性情、真提醒;胡适先生关怀人的方式,透露着真体贴、真实惠。
难言哪种方式高、哪种方式低,但相信两位先生一定“遗”下了他们认为最恰当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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