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给校长放权,但我有一点忧虑 | 教师来信
2020/10/15 23:00:15 思想潮

作者 | 谷雨天(退休中学老师)思想潮专栏作家
来源 | 思想潮

(图片来源:教育部)
上个月24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通报教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校办学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四项重大举措。”:
1.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2.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3.提升办学支撑保障。4.健全办学管理机制。
教育部官员表示:“努力做到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住。”
看来,给校长放权,权力部门是动了真心了。也许人们认识到这么多年教育越发背离教育的本真,学校越发不像学校;学校规模越做越大,质量却乏善可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一校之长手中无权——人事权、经费使用权、学校管理权。学校长期以来,不过是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校长不过是组织部或者教育局长的下级官员而已。
怎么办?放权。放什么权?校长本应该拥有哪些权力?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算“到位”?对校长的“管得住”,具体到底指什么?
最重要的是,倘若政府“兑现”《意见》中的意见,那么用什么来保证《意见》中的意见长期有效呢?


谁办学,谁用人——理当如此
放权于校长,大家如有闲暇有兴趣的话,可以查查中国近四十年的教育历史、办学史,不难发现,并不是今天“八部委“联合发的《意见》才提出的。正如学校的去”行政级别、校长的去官员化,也不是今天才提及的新鲜话题一样,都早已是老生常谈了。关于专家治校、校长教育家治校的话题翻来覆去闹腾了好多年。
但,校长治校依然是问题,只是变成了一个“资深”问题而已。
三十多年前,我初做中学教师。那时的中学校长还真像个校长。我记得当时的高中完全中学(那时没有单一的高中)不归区县管辖,区县只管初中和小学幼儿园。即便如此,感觉那时的区县政府(尤其是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并不刻意凸显上下级关系。就一个县而言,县中校长的“级别”往往不亚于,甚至高于当地最高官员(如县长书记之类)。
我曾陪同我任教学校的校长去教育局办事,目睹了当时的局长待校长如上宾且尊敬有加的情景,绝不像如今的局长与校长这种绝对的外显的上下级关系。我旁听了他们的谈话,感受到了平等的、协商的、讨论的氛围。都与今天日益突出的官位等级尊卑关系形成鲜明对比。那时候的教育局长大都来自学校的资深校长,这也与现在的情形截然相反。
校长想用什么人做副校长或者主任,通常由校长提出人选,当局似乎大都尊重校长的意见。任用和调进教师,教育局基本一路绿灯。那时,校长权力很大,但利用职权瞎搞的似乎并不多见。

尊重与信任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校长们不用隔三岔五地跑教育局或者去县政府开会。我印象中,那时的校长确实很像校长,教师很像教师,学校自然特别像学校。我所说的“那个时候”,大概是指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那个时候就好得不得了,不过校长不像校长的问题不像今天这样严重。
肯定不能说今天的校长们自己不想当教育家似的有权力自主治校的校长,同样不能说是校长们把自己弄成行政化官员化的。那么这种局面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一般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教育体制造成的。但不合理的教育体制又是怎样形成的呢?这个问题一时半会说不清楚。暂时搁置。 
何谓“放”?其实是“恢复” 教育关乎每一个社会成员,好的教育,关乎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活着、活好、活出价值”,关乎每一个家庭的福祉,关乎我们民族以怎样的状态立足于民族之林,也关乎我们的国家是否真正拥有永不枯竭的创造创新能力。一句话,关乎人类的前途和命运。
办好学校是拥有好的教育的关键。而好校长必然是办好学校的关键。没有办学权的校长只能是上传下达上级指令的单纯的执行者,是一个顶着校长帽子的“傀儡”。这话说得不轻,但事实如此。总要当学校和校长的上级,也就是当教育的上级。无法想象,当今人类社会,还有谁比教育还大呢?
本来,不应该存在是否放权给校长的问题。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学校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校长必然拥有依法独立自主办学权。说得具体点儿:在谨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学校的用人权、经费使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以及依法赋予校长的其他各项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对校长放权,确实不如说是恢复校长应有的权力,是“还”权而非“放”权。 

“管”校长是“管”什么?怎么“管” 正因为校长应该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权。人不是神,不是机器,不能保证不出错,不能保证校长不变质。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个论断对任何一个层级的权力拥有者都是有效的,当然校长不能例外。
怎样对校长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最好的办法说起来也很简单:依法治校,依法监督。这里依法治校和依法监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依法治校本身就需要对校长的权力依法监管,重点是“依法”。用法律法规、用有法律依据的制度赋予并保证校长形式自主办学权;用法律法规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制度规范、约束、奖惩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的校长。
管好校长,就是依法监督他(她)是否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监督他(她)办学的过程中是否真正有利于促进师生的发展,监督他(她)在经费的使用上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公正。
也就是说,管校长,就是要用法律督促和保证校长心里要有人——仁爱之心、善良、尊重师生生命个体;要有智慧、有办法,经过一个周期的办学,使学生和教师都能得到最好的成长和发展,使学校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个性”;有担当、负责任,关键时刻敢于为师生挺身而出。使得校长成为学校这一师生共同精神家园的“精神领袖”,而不是一个管教师的工头。
问题是“怎样管”才能“管”出教育家校长呢?也许,还得从校长怎样产生说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中学校长几乎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任命制”其实未尚不可。我以为,“任命”和“任命制“是有很大区别的。“任命”,通常是几个人或者某些人开开会,,算计过来算计过去,最后把校长帽子发给某人。
这种方式不管搞了多么冠冕堂皇的形式,实质上是货真价值的“人治”。这种任命最终必然导致校长听命于上级(甚至是服从个人),唯上级是从。造成实质上的为上级办学。因为这种所谓的任命,是把决定权、举办权、管理权、评价权都集中在上级手中。
“任命制”应该是制度性任命。程序合法合规的任命。任命制包含:校长的定义、任职资格的商定(不是几个官员定制,而是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专业机构如“学校委员会”定制)、权力与责任、义务的界定,对校长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教师对校长的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措施等等。是一整套系统的完善的校长任免机制。
如果能在法治制度上界定校长的任免奖惩,校长对师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就成了必然。给校长放不放权,放多少,管多少,到位不到位,还会是问题吗?
如果谁当校长?谁来评价校长当得怎么样?谁对校长有监督权?这些问题只与有任命权的“上级领导关联,而与学校的教师——这个最重要的教育从业群体无关的话,那么有关校长权力的问题就还会是问题。不管《意见?说得再铿锵有力,再掷地有声,问题还是那个问题,现状还是那个现状。 
官方的“良方”,教师的“心结” “人治下的对校长放权”,“放到位”和“管得住”,也许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个“良方”(比如精于走上层、运作上层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短暂改变表面上热闹,实际上死气沉沉了无生气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现状。但是,长远看则不然。
对于众多教师来说,未必是好事。因为遇上一个什么样的校长,基本上靠撞大运。能遇上一个有教育情怀、有仁爱之心、有办法、有智慧、负责任、有担当的校长,那是运气好。反之,那就该倒霉。为什么呢?因为谁能当校长,这事与普通教师们无关,当得再不好,发帽子的那个上级不摘校长的帽子,教师们纵然怨声载道也无可奈何。
我所工作过的区域曾经有学校教师(学校的绝大多数)联名上书给区教育局和政府,反对某人出任该校校长,结果上级还是任命了。相反的例子是:受全体教师拥戴的一位校长硬是被撤换掉了。哪些被称作上级的人也并不需要给学校教师们任何交待。
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县管校聘”也是例证。“县管校聘“本来是缩小城乡教育差别,均衡教育资源、解决教育公平的好事。可是,手中握有聘或不聘的“生杀”大权的校长,权力从何而来,能否受到约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如果不改变长期以来的上级给“下级”(校长)发帽子,大官监督小官的自上而下的校长放权,教师们被动地等着上级“发”一个校长来管理自己。那学校必然是:
教师为学生教课,校长为上级办学。
有了一份给校长放权的《意见》当然是好事,但有了法律和制度,才能保证好事不变成坏事。
以上所述仅仅是个人浅见,愿受教于大家。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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