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营业部老总挪用巨资炒股还不起后千里大逃亡,结果……
2019/3/16 19:56:05泰勒 股票投资论坛
来源:中国基金报(chinafundnews),记者泰勒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挪用资金的刑事审判书,该案涉及英大证券的前身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有一个券商员工叫洪慧文,十几年前挪用了6000多万自己去炒股之后,一直在逃亡,于2017年7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3月14日,这起10余年前的旧案在裁判文书网首次披露,洪慧文挪用6000万元资金炒股,一审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从2家信用社拆借6000万元炒股
资料显示,蔚深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历经2次增资扩股,2006年8月,蔚深证券更名为现英大证券。
洪慧文(曾用名管超平),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在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任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任蔚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总经理。2002年8月,洪慧文从蔚深证券离职。
洪慧文在担任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与他人合谋,以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代理国债买卖的名义从江西省的几个信用社拆借资金,再挪用于个人炒股牟利。
2001年1月26日、3月6日,被告人洪慧文代表“深圳市蔚某投资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与“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为同一经营实体),分别与江西省吉水县xx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吉某”)、江西省泰和县xx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泰某”)签订《委托代理国债买卖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吉某”及“泰某”委托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代理国债买卖,委托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当年A股暴跌,随后千里逃亡15年
基金君从裁判文书公布的时间点看,当年的A股可是经历了一场千点大暴跌。
上证指数从2001年的6月局部高点2245.44点,半年间跌到了1339.20点,跌幅高达40%,洪慧文那会挪用6000万去炒股,估计要亏掉不少钱。
2001年8月至9月,洪慧文从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调任某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期间,因害怕挪用资金的事情败露,分别伪造了“蔚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蔚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广场营业部”的印章,向“吉某”和“泰某”出具了虚假《证明》和《确认函》,承诺将涉案的人民币6000万的国债买卖由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划转到蔚某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履行。
2002年上半年,因涉案债务到期后无法如期归还,洪慧文逃离了深圳。
2003年左右,洪慧文为躲避抓捕花钱委托他人办理了一张名为“管某”的身份证(照片系洪慧文本人)供自己使用。
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延安铁路公安处澄城站派出所民警在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将被告人洪慧文抓获归案。
从深圳逃到陕西咸阳,历经15年,距离近2000多公里。
英大证券帮忙还了3300多万
裁判书显示,2001年2月27日,“吉某”将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金电汇至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工商银行深圳百花支行开立的账户。2002年4月,洪慧文等人归还了“吉某”该笔款项。
2001年3月6日,“泰某”将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金电汇至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工商银行深圳百花支行开立的账户。
2002年11月22日,“泰某”向蔚某证券追索该笔资金。蔚某证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26日对被告人洪慧文立案侦查。后经诉讼,2006年11月,蔚某证券的承继公司英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了“泰某”本息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
洪慧文辩称:只是为了留住客户,为他们配资
洪慧文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慧文涉嫌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依据疑案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1、时代背景特殊证券金融行业尚不成熟;
2、涉案约定的国债买卖的“正当用途”前提不存在;
3、被告人同意的行为仅仅是违规而非挪用;
4、涉案款项虽经另案江西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拆借”而视为蔚某证券“公款”,但不能等同于事发时涉案款就属于单位所有,或倒推被告人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二、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
1、被告人对涉案款的所有权性质误判,主观恶性较小;
2、本案属于非典型意义的挪用资金,应淡化本案资金数额,将数额仅仅视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一个因素,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
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已痛改前非;
4、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的年代背景,受金融证券行业不规范、大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
一审获刑8年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诸多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蔚某证券振华路营业部收到“吉某”“泰某”各3000万资金后,被告人洪慧文在未经客户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资金划到他人账户,不论该资金属于公司或客户,该行为均属于挪用行为,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洪慧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决如下:洪慧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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