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建议对贪污犯判死刑,评论区一片叫好,这才是最该警惕的点
2023/3/23 6:49:41 跨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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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全球:vvq0000

     有代表建议贪污腐败超过50万即判死刑,评论区竟一片叫好,我想值得深思的不是这个代表的建议,而是评论区的群情,或许这才是最该警惕的点!

     为什么大家会这么痛恨贪污犯?我想两个原因不得不提,接二连三蹦出来的贪污事件打开了人们的眼界,原来一个足协就有那么多人不正经,甚至这样一个足协的主席,竟然贪污了30万!不对,我说错了,不是30万,是30个亿!

     这是怎样的一个数字?分给每一个人一块钱,这笔数目还多出一半呢!

     而前教练李铁,因为贪污了几个亿被调查,可是他的妻子却不肯拿出赃款,反而要和他离婚,李铁的妻子和他是在英国领证的,所以他们解除婚姻只需要去当地办理即可。

    

     (本文配图均源自网络)

     而李铁用那么多非法所得的款项,在国外多地买了许多套房子,一旦李铁妻子和他离婚成功,那些赃款是不是就追不回来了?

     这就是为何罗翔教授在说到不建议对犯罪子女过多苛责的时候,网友们都跳出来指责他的根本原因!

     作为一家人,利益是他们在共享的,到担责任的时候却可以撇干净了吗?

     而对贪污犯判死刑的提议,虽然乍一看太过严格,有些不近人情,但如此严格的背后,恰恰可以支撑更多的公平。也可以预防像足协那些贪污者的犯罪行为。

     毕竟死刑对任何人来说,都是足够严格让人惧怕的。所以,为什么不支持这位代表的建议?

    

     除了越来越多的贪污犯暴露在青天白日下,还有一点是人们对于贪污者的痛恨,已经不能够再掩藏了。

     毕竟大家的生活过得怎么样我们都有目共睹,而那些贪污者坐着高位,享受着好的福利,甚至在他们退休以后,部分人士还可以享受到免费医疗和拿取高额的退休金,他们的职位给了他们优越的生活和无后顾之忧的未来。

     普通人却每日996奋斗还要担心会不会被公司裁员,担心大环境不景气的前提下该如何找工作,还要担忧35岁危机和孩子接送的时间问题,哪怕熬到了退休,这些人就能安稳了吗?

     他们可能还要给孩子的孩子带孩子,还要承担孩子的房贷问题,毕竟房贷也可以共享了不是吗?

    

     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道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认定?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二问: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三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意味着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五问: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地打击。

     六问:收了哪些“财物”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反腐”一直高居”两会”热点话题前列,今年的”两会”反腐议题更是引起了会内会外的强烈关注,超过581万人次参与的人民网2023年全国两会调查中,“正风反腐”再一次成为热词。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她在两会期间解读报告时声称:对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因琐事制造"灭门惨案"等罪行极其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嫌疑人,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但是,直到会议结束,民众甚为期盼的“贪污犯判死刑”依然没有回音。

     国家一直宣称从严管党,铁腕反腐。干部就是领导,不能跟普通罪犯混为一谈,干部贪污犯,对社会的稳定,危害极大,同时也将失去政府的公信力。一个诈骗犯,犯几十万的案子就是数额巨大,可以杀,那么贪污千万,贪污上亿,更应该死刑,只有死刑才能警示贪官,畏惧法律尊严。而且,原山东省人大代表赵润田早在2012年时提出“对贪腐超过50万的贪官判处死刑!”的提议,必须对贪污腐败“零容忍”。然而,又是一个12年过去了,面对贪污犯越反越多、金额越反越大、糜烂腐化越来越丧失党性和人伦底线的现状,“贪污犯判死刑”的提案却还在原地踏步。诈骗犯可以死刑、抢劫犯可以死刑、滥杀无辜可以判死刑、报复社会可以判死刑,这些行为可以定义为罪行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然而,贪污的高官们,拿着丰厚的工资,享受着常人无法企及的待遇,举手宣誓假冒庄严、台上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报告唾沫横飞,到头来,动辄贪污千万、亿、十亿,情妇数人数十人,却到头来没有死刑,甚至还可以家法处置连检察机关都不移送,直接降为调研员正常退休处理。所谓的坚持慎重适用的精神,却成了对贪腐的姑息和纵容,使民众不得不有种杀头依然不上大夫,官官相护,法律只不过是针对普通民众的工具而已的感觉。

     其实,贪官判死刑不但有很好的案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国初期,曾经在战争时期浴血奋战,屡立战功的刘青山、张子善,因为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腐蚀,贪污受贿171.6万元(旧币171.6亿,当时一元称为一万元),被毛主席亲自下令处决,换来了新中国几十年廉洁奉公的领导作风。

     贪官虽然与普通民众在法律意义上同是一个人,但是他又不同于普通民众,其应该比普通民众有更不能逾越的底线,更应该遵守的伦理。

     一、官员们大都是党员,接受过党的教育和培养,理应具有先进性,有理想、信念、宗旨、情操。而且,他们都进行了入党和就职宣誓,是对党和国家及人民一份庄严的承诺。一旦发生了贪腐,官员何尝不是一种诈骗,而且其诈骗的对象更多更广更不能容忍,既有国家和政府,更有党和组织,同时还有人民。如果在战争年代,他们就是彻头彻尾的叛徒; 而且,一旦国家有事,也不要期望他们会有任何担当。宗旨可以忘记,誓言可以不算数,他们要么是混进队伍来的投机分子,要么就是立场不坚定的软骨头,必须杀之以除后患。

     二、官员都有稳定且丰厚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都是一般人无法企及和羡慕的,而且手握公权,一直口口声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官员们说一套做一套,无论哪种方式的贪腐,或是与开发商勾结侵吞国家资产,或是利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利益收受回扣,或是买官卖官搞利益对价,或利用公权,剥夺他人权益据为己有。所有这些行为,都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是一种底线和伦理尽失的行为。与诈骗和抢劫相比,贪官是有而不知足,而抢劫诈骗却是没有而需要,情理上而言,贪官甚至更加恶劣。

     三、官员的贪腐行为成本太小。与一般人诈骗抢劫等犯罪不同,官员们手握公权,并且有更多的资源,所以其贪腐行为也一直更为隐蔽,有利益共同体和攻守同盟的保护,案发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他们不像普通人会有冤屈无处申诉,也不会受到他人的欺负和打压。因此,他们一般都不会犯普通民众失去理智、报复社会一样的罪行。甚至他们要打压谁,要解决谁,完全可以用一个公章一个签字,一个职位的升迁等要素相威胁就解决了,对付群众更加简单,可以动用行政审批、公检法国家机器。贪官们有时抓人其实就是为一己之利,既不要像普通人一样承担绑架罪被公安抓捕的风险,也不要做假车牌照和蒙面,甚至连手铐都是国家买单。

     四、官腐的贪腐后的处理不足为惧。如今,对贪腐官员的处理,有的甚至就是退回贪腐所得,其实如同偷窃行为被抓就将赃物没收一样,不受任何处理,甚至还可以正常退休,继续拿着丰厚的养老金过着有滋有味的日子。就是判了刑,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官员们也有的是资源和套路,可以减刑和保释,有的甚至连监狱的门也没进过。就是进了监狱,也一样可以通过打理,过得很舒服,家属可以随时或定期探监。有的甚至赃款早已转移海外,妻子儿女在平时海外享受着贪腐来的巨额资产,完全可以说,一个人坐牢,全家人享福,甚至数代人过好日子,很值。然而,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常年在外打工,有时过年都不能于家人见上一面,所得的收入可以与贪官相比九牛一毛不说,能不能按时拿到还不好说。用有些民众的话说,只要坐牢能使家人平安幸福,坐一辈子也愿意。

     官员们的贪腐其实完完全全是一种丧失伦理、挑战底线的犯罪行为,既丧失了政治底线,又丧失了官德,同时也没有作为一个人的良知和廉耻,是混进组织的披着羊皮的儿狼,是杀人不见血的刽子手。与普通民众的重刑事案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理应受到严惩。而且,官员贪腐的资金,如果是建医院的钱,有人因此不能按时就医,丧失了健康甚至生命; 如果是建学校的钱,有人因此不能升学就读,丧失了美好的前程;如果是扶贫救灾的钱,有人因此没有得到救助,丧失脱贫机会。再有,作为官员,本该负有保一方平安,调处社会矛盾的责任,但是,官员的贪腐,不但未能做好本职工作,其贪腐行为极有可能会使理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没有着落,有承包商绝望自杀,有误以为是包工头侵吞工资的民工失去理智,或自杀家破人亡,或杀了包工头一家以泄私愤。其实,不少的社会悲剧,背后或多或少都有贪官的影子和推手,有时可以说,他们才是案件的原凶和真正的罪人。杀人可恕,情理难容,有些贪官,如果不杀,天理不容; 有些贪官,就是杀一百遍也不能挽回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平抚对社会带来的伤害。

     面对几乎无处不在的腐败行为屡禁不止,而且数额之大令人震惊。尽管党和国家对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从未停止过监督、检查、惩治的脚步,但是对人性贪欲的控制力度仍然不够强势,亟须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尽管中央惩治腐败毫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和雷霆手段,但是,对于贪官尚不认定为其是丧失底线和挑战伦理,采取怀柔政策宽大处理,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作用。官场其实无秘密,贪腐行为其实你知我知,如果不判死刑,就会有更多的官员心理不平衡,争相效仿甚至变本加厉,这也是为什么不断有串案、窝案层出不穷且案值不断加码的原因。

     诛一恶则众恶惧。只有贪得无厌的贪官,没有不怕死的贪官,用死刑震慑贪腐,就是最好的反贪、防贪措施。严刑峻法,让贪官觉得一旦查出,命都没了,侥幸心理就可能消失,对于阻止贪污受贿,一定会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腐败得不到有效治理,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反腐败既需坚决,也要坚持,而严刑峻法有时确能起到奇效。

     将腐败定性为丧失底线,挑战伦理,甚至是背叛党、国家、人民而给予最严厉的死刑惩处,罪有应得,恰如其分,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清廉官员的热切期盼。

    

     不患寡而患不均,想要对贪污腐败分子宽待,才是让普罗大众愤世嫉俗的原因,也是对大家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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