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为何很难翻案?只因为案子翻过来、制造冤案的人将会被追责
2024/4/1 跨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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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的一大污点,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大痛苦。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纠正冤假错案,但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冤案翻案,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因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原审证据存在问题,而重新进行审理,从而改变原判结果,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冤案翻案的主要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冤案翻案往往是一项耗时极长、耗力甚巨的工作,需要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媒体、社会正义人士等多方的不懈努力,才有可能推动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改正司法错误。那么,冤案翻案为什么这么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诉讼程序的不合理性。我国的再审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受到极大的限制。一方面,再审审判主体与原审审判主体相同,即由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进行再审,这就容易造成法院对自己或者下级法院的判决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不愿意承认或者纠正错误。

另一方面,再审的条件被严重拔高,即要求当事人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再审理由必须能够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而不是存在疑点或者不合理之处,这就使得许多疑案难以启动再审,只能依赖于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等小概率事件。
证据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证据制度在设计和运作方面仍有缺陷,导致冤案翻案的难度加大。一方面,证据的获取和保管存在问题,导致冤案当事人难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者原审证据被损毁或者丢失,无法进行复核或者鉴定。另一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存在问题,导致冤案当事人的有利证据被忽视或者排除,或者原审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盲目接受,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价。
追责制度的缺失。我国的追责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都存在不足,导致冤案翻案的动力不足。一方面,追责的标准和程序不明确,导致追责的难度和成本过高,追责的结果和效果不明显,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追责的范围和力度不充分,导致追责的对象和责任不清晰,追责的内容和方式不合理,不能起到有效的教育和改进作用。

冤案翻案,不仅是对冤案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的恢复,也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冤案翻案,给人们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冤案翻案,展现了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和勇气。虽然冤案的发生是司法机关的失误和过错,但是冤案的纠正,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司法机关能够主动或者积极地纠正冤假错案,说明司法机关有着自我纠错的能力和勇气,有着追求真理和公正的精神,有着尊重法律和人民的态度,有着改进工作和提高水平的决心。这样的司法机关,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冤案翻案,反映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冤案的纠正,往往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参与,需要媒体的报道和监督,需要律师的辩护和援助,需要社会正义人士的呼吁和支持,需要公民的理性和文明。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不仅是对冤案当事人的同情和帮助,也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推动,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和践行,也是对社会文明的提升和进步。这样的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冤案翻案,揭示了制度的不足和改革。冤案的发生,往往暴露了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和优化。
冤假错案的纠正,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近年来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制度缺陷和实践困难。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是完善再审制度,降低再审门槛,扩大再审范围,增加再审主体,规范再审程序,提高再审效率。再审制度是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应该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确有错误的,应该及时改正。我们还应该扩大再审的适用范围,不仅对于刑事案件,还应该对于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都应该实行再审制度。

我们还应该增加再审的主体,除了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应该允许律师、社会团体、媒体等社会力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机构,对于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建议。我们还应该规范再审的程序,明确再审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审理范围、审理标准等,保证再审的公开、公正、及时。
二是强化证据制度,规范证据收集、审查、使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推广科技手段。证据是司法判决的基础,证据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我们应该规范证据的收集,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监听等侵犯人权的方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沉默权、无罪推定等基本权利。

我们还应该规范证据的审查,加强对证据的质证、辩论、评价,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来源、程序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对于有疑点、矛盾、漏洞的证据,应该予以澄清,对于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该予以释疑。我们还应该规范证据的使用,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应该作出无罪判决,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案件,应该作出发回重审、撤回起诉等裁决。
我们还应该完善证据的保全制度,建立规范的定罪后证据保管制度,对于可能涉及冤假错案的证据,应该妥善保存、登记、管理,以便于日后的复核、再审。我们还应该推广科技手段,利用DNA鉴定、指纹识别、视频监控等现代技术,提高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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