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21万医疗费,护士长“背锅”!“幕后”是谁在操控这一切?
2024/4/1 跨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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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过度医疗”?你被“过度医疗”了吗

     所谓过度医 疗,是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法定、约定义务及诊疗规范,提供了超过患者所患疾 病实际需求的医 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过度医 疗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专门规定,第 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审判实践中,认定过度医 疗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医护人员在实施过度医 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护人员作为医学专 业人士,对于某种治 疗或检查是否超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而根据我们前面对于过度医 疗产生原因的介绍可以看出,医护人员是在明知治 疗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特殊的目的(营利或免责)而实施医 疗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治 疗的实施,医护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的。

     基于非医 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 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即过度医 疗行为存在违法性。

     患者会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类型,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其中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医 疗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药费、护理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医 疗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医 疗费数额的增加,而且还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上述损害后果与医 疗机构所实施的过度医 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可这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不单是仅仅这些问题。在之后的调查中还发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还疑似存在骗取医保的行为。

     根据安徽医疗保障局所发的相关内容中可以看出,举报者杨某某,其父因脑出血住院期间,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单单违规使用医保金额,就已经高达18万之多。

    

     这仅仅只是一起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医院每天人来人往,有多少患者也曾有过,这种医院多收费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既然杨某某的父亲在患病住院期间,医院可以违规使用医保金额,那么,其他患者在医院就医时,同样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而且,这18万多的资金,仅仅是只限于医保系统,而医院实际超收患者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21万之多。

    

     试问一下,如果没有医保系统的报销,超收的21万费用,怎会是一个普通家庭可以轻易承受的呢?

     事情从今年7月18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接到举报开始,至今已经过去了接近半年的时间。

     然而就在12月3日,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通报。

     从整体通报来看,所有的调查和经过完全合情合理。无论是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金全额追回,还是约谈医院相关领导,甚至奖励举报人现金等。

    

     这些内容不仅符合关文件规定,于情于理也符合“正义、公道”二词。

     这则通告中的内容,一切看似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可是剧情的反转却有些让人难以接受、难以理解。

     这则公告中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已对涉事护士长进行了记过、停职的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重症医学科主任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院医保办主任警告处分和调整职务。”

    

     通告一出,全网哗然!谁能想到,最后背锅的竟然是一名护士长!然而科室主任,仅是一次警告处分!

     难道是我们对医院的职务了解不够深彻吗?还是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长权力要比科室主任大呢?

     一、医院过度医疗承担什么责任

     医院过度医疗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具有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可见医师的诊疗权利不是无限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必须有根有据,不允许无依据的不必要诊疗。

     二、如何界定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简单来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的行为表现在:不该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不该做的检查做了检查,不该手术治疗的手术治疗,不该用贵重药品的用贵重药品,不该用贵重耗材的用贵重耗材。

     三、过度医疗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因此当患者认为自身遭受过度医疗时,需要保留好本人的问诊资料、病历信息、收费单据及流水,到医院的医患关系部门或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进行投诉,投诉结果不满意,患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挽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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