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义缺席时,法律或许会成为“帮凶”,这种情况值得反思
2024/4/1 跨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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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法带来正义,私人报复无可避免踢猫效应是一个心理学名词,它主要想表达的一个概念是情绪会传染,其中很典型的一类情绪就是愤怒。愤怒的时候我们会怎样,轻者咒骂威胁,重者暴力反击,当今社会最经久不衰的文化之一便是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或影视作品。前段时间风靡全网的《 黑暗荣耀》电视剧,是针对校园霸凌的复仇,商鞅变法被车裂是针对党派间的复仇,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是针对国家的复仇,即当自己受到伤害或者不公平待遇时,我们就会愤怒,这类情绪,要么被及时化解,要么就会积攒,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转变为复仇心理,一旦上升到复仇以后,就进入了不可调节的状态。
复仇事件往往会给人带来负面情绪,影响日常生活进而到社会治理,所以国家才会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惩罚,恶有恶报便成了消除人民愤怒的有效手段之一。愤怒是人天生的情绪,可一旦集体愤怒被激起, 会产生强大的力量, 用得好可以推动社会进步,用得不好则可能枉造杀戮。

当代社会舆论的恐怖现在最常见的集体愤怒就是舆论了,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口诛笔伐,早先被人议论还可以离开故里去一个新地方重新开始,但现在却是天下之大,无我容身之处。前段时间武汉小学生校内被教师驾车撞伤致死的事情,学生母亲痛哭的视频被放到网上,结果部分网友质疑孩子死亡母亲却化妆打扮,怀疑作秀,随后便曝出学生母亲跳楼自杀的新闻。这里或许会有人会说是那位母亲心理脆弱,才会走极端,但是不能否认舆论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所有人都觉得轻踩一脚无伤大雅,但如果数以千万的人都轻踩一下情况则会完全不同。
法律的本质:稳定社会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消除愤怒。为什么当我们听到校园霸凌时会生气,因为霸凌者在伤害他人后依旧可以逍遥度日,甚至把被欺负的人作为谈资,被霸凌者却要终身活在阴影之中,恶者没有得到恶报,自然会激起民愤,当前最流程的方法就是利用网络,曝光恶人的资料,去恶人的工作单位或学校投诉,到恶人的社交软件上去批评责骂。当舆论持续发酵,影响面越来越广时,人们就会开始质疑社会的公平性,从而做出一些革命、游行等行为,谴责国家的无作为,在国外非常常见。到这种级别时,只有恶人受到应有惩罚,愤怒才会被化解。所以为什么国家这几年一直在大力整顿互联网,都是为了防止舆论被错误地使用。
但是防止舆论并不是解决社会不稳定的根本办法,还是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落地。每一次民愤之后都是推动国家法制的建设,恶人被制裁。只有当污垢与腐朽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有办法彻底铲除它们。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这是出自论语中的一句话,意思是如果用好来回报坏,那用什么来回报好。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做了坏事,被伤害的人不仅不追究,而且还用爱来感悟他,是不是说明被伤害的那个人有仁德之心。非也,一个人做了坏事,你对他报以仁德,那么一个人做了好事,你用什么来回报呢?当做了好事和做了坏事都用一样的方式处理,不仅对做了好事的人来说不公平,而且对做坏事的人也起到了放纵的效果,长此以往,无论家庭还是社会都会深受其害。所以做了坏事的人,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才能对想做坏事的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还可以让被伤害者怒气得以消散,这里的被伤害者不仅仅是被害者,还生存在这个社会的我们,从而换来人民生活的长治久安。

迟到的正义既为非正义,这句话本是出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话说回来,既然是正义,那为什么要迟到,如果你经常迟到,还标榜自己是好人,还会有人信任你吗,如果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就不必有追溯时效一说,迟到的正义最多就算一个真相。

说回我们的案例,15岁的小蒋在被羁押了11个月之久,才得以被宣布无罪释放,这看似是一个正义的结局,可是在那十一个月里,在这桩案件还没得以沉冤得雪之前,我们不难想象,小蒋的家庭或曾背负着何等不堪的名声和压力,而小蒋的父母夜以继日的念子之苦,以及小蒋在释放以后他又将以怎样的面貌被学校和同学们所接受,他经历了本不属于他这个年纪应该接受的苦难,这些损失又该如何去衡量,又该由谁去赔偿。换言之,如果这正义可以早一点出现,家长早一点察觉,老师早一点插手,同学早一点制止,那是否就可以防患于未然,甚至都不会造成如今这样难以收场的局面。
换一个角度讲,我们不否认这所谓的“迟到的正义”的积极影响,就是说这“正义”之所以迟到,也客观反映了,当下法治还有待完善的空间。当法律或者一些制度在伸张正义的时候,它真正能做的的事情并不是弥补,而是给这个事情一个是非对错一个公正的评判。当正义由于某些原因迟到了,并且造就了一些不可挽回不可弥补的损失,但这并不能代表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这样的“正义”,我们就可以不去追寻这样的“正义”,正义是一个至善的概念,就像是一个圆,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圆,只有无限趋近于圆,所以相反我们今天所追寻的就是为了无限地趋近正义,20世纪90年代,英国进行了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的沃尔夫司法改革,马来西亚实行电子诉讼系统,增加司法人员,减少案件拖延的情况......这些都在督促我们去更新,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所谓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就是一句毒鸡汤,只不过是针没扎到自己身上,站着说话不腰疼,这句话给迟到提供了条件,给非正义提供了“保护伞”。

总而言之,想要消除民愤,就需要让恶人有恶报,这是建立在国家法律条文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的。宽恕确实是种美德,但应用不当只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负面效果,权力与权威机构更应兢兢业业,真正为老板姓做实事才能成为民心所向。最后,言论自由确实是每个人的权力,但请记住我们的目标应该是让犯错者受到他应得的惩罚,适可而止,切不可矫枉过正,否则我们权力反而会成为伤害他人的利剑,从监督者变为了害人者,害人者终恶有恶报。
在我个人看来,是由于立法的本意就出现了问题。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是要保护弱者,但他保护的弱者是相对正义的弱者,而不是心怀不轨的弱者,更不是钻法律空子的弱者。

曾几何时,我们坚定的认为,社会越发达文明,人们的素质越高,也越不会出现此类行为。但是大家可曾发现,越是法治发达的文明社会,人们的利益观念就越重,一些道德观念反而愈加淡化。因为唯利是图的原因,他们只相信法律,而不顾伦理道德的约束。但越是贫穷落后的地方,人们越讲感情,道德观念越强烈,法治观念反而淡化。这说明了一种什么情况呢?在我看来,社会当然需要规则,否则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但是这种规则应该是全体民众认可的规则,而不是个别人认可的规则,更不能因为一些规则而破坏了原有的秩序。就比如我们现在出台的很多规定,像禁烧,禁烟花爆竹,禁电动车,禁农村土灶等等,真的体现出大多数人的意志了么?并非如此,只是为了个别人利益而已。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逐步完善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排除受到某些人或者某些群体利益的影响,导致法律不能体现共同的意志,或者说不能体现出大多数人的意志。就以上这些案例来看,如果是通过全民表决的方式,我敢说最后的结果肯定与判罚的结果截然不同,为什么呢?这就充分说明了我们目前的一些法律和规定已经不能体现出全体人民或者说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了。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反思,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法律的问题,是执法者的问题,还是人民大众的问题呢?我相信大家都应该很清楚。也有一些网友给出了他们的解释,近些年以来,受西方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有西化的倾向,不仅仅是司法这一领域,其实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有这个趋势。

从古至今,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法律都代表着公平公正,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虽然是维护弱者的保障,但是绝不能成为某些恶行的保障;法律虽然要讲态度严谨,但是绝不能无视事实,死搬硬套法条。在古代是存在一些特权阶层的,法律在他们面前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公正的。而今天则不同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就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制度,因此按照宪法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存在“弱者”的特权,有的人看似“弱者”,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强者。在任何时候,法律都要秉承弘扬正能量的初衷,一旦正义缺席,则可能会沦为作恶者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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