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人反对取消“连坐”,朱令铊中毒案,还不能让人明白吗?
2024/4/1 跨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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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瞭望》杂志官方号在2023年12月27号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其中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呼吁停止对涉罪人员实施‘连坐’限制”。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绝对是一个明智之举。时代已经进步到何等程度?还在坚持封建社会的陈旧观念,真是可笑至极。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在视频评论区却展现出如此不同的风貌:

    

     从图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许多人并不认为取消“连坐”是件好事,相反,他们对此颇有异议。

     在朱令刚因“铊中毒”案去世的这几天,这些言论不仅荒谬可笑,而且有些令人同情。

     为何会有这样的言论?

     首先,让我们看看一个发生在1997年东北某大学女生身上的案例,它与朱令铊中毒案的情节完全不同。

     1997年11月28日,一名就读于辽宁沈阳某大专院校的女生张翠霞发现,当天上午9点她的存折上突然多出了600块钱的支取记录。在那个年代,600块钱可不是小数目,张翠霞随即报了警。

     收到报案后,沈阳市公安局派遣了一位名叫董兆宏的民警负责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过深入的逻辑推理,董兆宏认定冒领张翠霞钱的嫌疑人很可能就是与她同住宿舍的女生。

    

     条件有限,1997年银行没有监控录像。因此,警方将侦破案件的方向确定在取钱时留下的签名上。通过笔迹鉴定,张翠霞与宿舍同居的李秀丽以及另一名女生被列为怀疑对象。

     根据李秀丽回忆,董兆宏当时拿来许多空白取款单,要求她和另一名女生在上面签名,作为笔迹鉴定的样本。两个月后,董兆宏找到李秀丽,告诉她笔迹鉴定的结果已经出来,显示她冒领了张翠霞的600元钱。

     当天,李秀丽也书写了认罪声明,承认自己冒领了张翠霞的600元钱。然而不久之后,她便收回了这一陈述。她联系了三名同学,要求他们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案发当天的9点,他们和她一起上自习,并未离开教室,根本没有机会实施犯罪。

     董兆宏答应重新进行一次笔迹鉴定,这是在他收到了李秀丽提供的不在场证明之后。

     董兆宏很快就完成了这次笔迹鉴定,几天后他再次找到李秀丽,并展示了新的鉴定结果。两次鉴定结果都表明,这确实是李秀丽的笔迹。

     同时,警方对此事也提出了处理建议:李秀丽因为偷窃存折、盗取他人存款,应当接受治安处罚。然而考虑到她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公安机关决定将处罚权交给学校处理。

     学校怎么可能对这种偷窃存折、冒领他人存款的恶劣行为轻易放过呢?

    

     李秀丽即将毕业,正值1998年4月6日,却突然接到所在大学的“勒令退学”的通知。

     李秀丽原本学习成绩非常优秀,还担任班级的学习委员。再加上她家境贫困,她的母亲靠捡垃圾为生供养她上大学,所以被不明不白地勒令退学,这让母女俩都难以接受。在退学后,李秀丽对当地警方提起诉讼,表示不服气。这一事件发生在1998年5月。

     经过半年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警方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警方更加严格地执行程序,重新对盗窃案进行认定。

     李秀霞对这份判决书欣喜若狂,因为她相信自己终于有望昭雪冤屈。她每天都前往公安机关,期待他们尽快做出新的认定结论。

     她没想到自己将面对何等厄运,直到1998年年底,公安机关的人亲自驾车找到李秀丽,告知她重新认定的结果已经出来了。

     李秀丽当时心情非常愉快,毫无戒备地带着母亲一同上了车。母女俩当时天真地以为,李秀丽的冤屈终于可以得以昭雪。

    

     李秀丽母女万万没有想到,这辆车直接开到了看守所,而不是把她们带去公安局。

     李秀丽毫不知情地被人从母亲身边野蛮拽下车,不顾母女俩撕心裂肺的哭喊。随后,她被强行送进了看守所。直到被关押之后,公安人员才向她出示了一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上面写道:“根据相关规定,由于李秀丽进行盗窃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特此决定对其实施一年的劳动教养。”

     李秀丽明明赢得了官司,却没有摆脱冤屈,反而被无情地劳教了整整一年。

     尽管经历了一年的劳教,李秀丽仍然没有变得“老实”。出狱后,她将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也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李秀丽展现出了智慧。她带着自己的作业本和相关材料,从沈阳出发前往北京,寻找当时备受瞩目的物证专家、笔迹鉴定泰斗徐立根教授,请求他对自己的笔迹和存款单上的签名进行鉴定。

     徐立根教授从李秀丽提供的材料中挑选了许多样本,然后对存款单上的签名进行了仔细比对。结果显示,无论是在书写习惯还是笔迹风格上,存款单上的签名和李秀丽的字迹完全不同。

    

     经过比对后,徐立根教授以北京市物证技术鉴定所的名义正式得出结论:存款单上的那几个字并非由李秀丽所写。

     李秀霞看到笔迹鉴定结果后信心大增,认为自己即将洗清冤屈。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尽管曾被认定为冒领存款的唯一证据已被推翻,她仍然坚持维权直到2004年9月才获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以及以往法院判决,同时获得1.9万元国家赔偿。

     李秀丽在这起案件发生时,年仅21岁,正值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时期;而等她最终平反清白时,已经是28岁了。

     李秀丽在这7年中,除了被劳动教养1年外,为了随时准备打官司,只能和母亲一起以捡拾废品为生。她虽然赢回了自己的清白,但却付出了如此沉痛的代价。

     这宗案件与朱令“铊中毒”案有相似之处,不仅发生在同一个年代,还都是女生宿舍内的案件。

    

     李秀丽案的随机因素实际上比朱令案还要更大;虽然张翠霞的室友们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嫌疑对象,但只要知道张翠霞存折的放置位置,外人想要盗取也并不困难。毕竟张翠霞只是一名学生,她的生活轨迹相当简单,趁她上课时溜出来,取钱后再放回去就行了。

     朱令案的情况则与众不同。要是没有朱令案,又会有多少人知道铊这种物质具有毒性呢?就算知道了铊有毒,又有几人能亲眼看到这种物质呢?

     最重要的是,即使大家都知道铊有毒,又有几个人明白如何使用这种物质进行毒害?

     况且朱令长期多次中毒,她与铊的关系并不密切,根本无法达到对铊的充分了解。

    

     然而,孙某与朱令同宿舍,对铊的使用和剂量非常了解,甚至能够公开接触铊。直到案发两年后的1997年才被传讯8个小时。这种办案效率相比李秀丽案发当天就被列为嫌疑人的情况,可以说是效率大大降低了多少倍呢?

     尽管有人证明李秀丽在作案时间内没有行凶,她仍被认定为盗窃罪名成立,唯一的证据是一份错误的笔迹鉴定报告。而朱令案中的嫌疑人孙某几乎完美地满足了作案条件,但最终却“关键性证据缺失”。

     李秀丽案符合当时的情况,注重“效率”,对细节不太在意。而朱令案则有所不同,强调“稳慎”办案,担心冤枉无辜者。

     把这两个同一时代背景的案子放在一起,这其中的味道,应该向谁述说呢?

    

     当然,我们必须坚信,办案态度如此天差地别,一定是没有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只是从这两件案子结果来看,分明显示出,人和人,毕竟还是不一样的。

     改写后:毫无疑问,我们必须确信,办案态度的如此大相径庭,肯定是没有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但从这两起案件的结果来看,显然表明,每个人毕竟还是不同的。

     有时候,法律在对拾荒母女的执行上更注重“效率”,而在对身份背景复杂、具有背景的人的执行上更注重“人道主义”。

     假设我们再往前推进一步:如果犯罪者被判处死刑,并且家人也受牵连。在这种情况下,李秀丽母女俩还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吗?针对朱令案的嫌疑人是否有被捕的机会呢?

    

     以现实的视角来看,结果显然很明显。李秀丽毫无疑问不可能逆转局势,她那位靠捡垃圾谋生的母亲恐怕也会受到牵连……而涉及朱令案的嫌疑人,不仅更加不可能被逮捕,调查甚至会变得更加困难。本来家人掩盖事实是出于亲情,但一旦“连坐”合法化,帮助她就会成为“自保”的手段。

     法律本身无法执行正义,它只是一种用来执行正义的工具。

     作为封建社会的残留物,“连坐”本身就是严厉法律的代表之一。

    

     这种物品的历史非常悠久,早在《尚书.汤誓》中就有记载:“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们要是违背了对我所说的事情,我绝不会忘记。如果你们敢违抗我的誓言,我将杀死你们的家人,决不会宽恕。

     这东西的发明,实质上是用来专门欺负底层人的。简而言之,这玩意就是欺负底层人的工具。

     当然,真正将“连坐”玩得出神入化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秦孝公追求急功近利,渴望秦国能够迅速崛起,商鞅迎合其喜好,制定了极为苛刻的律法。不仅对于乱丢垃圾要进行惩罚,而且只要一个村子有罪犯,周围的居民都要受到连坐的惩罚。

     商鞅的变法让秦国实力大增,然而却导致了人心的彻底丧失。

     几年前,一部电视剧大肆宣扬秦国“上下一心”,既无历史根基,也缺乏人性的表现。

    

     战国七雄覆灭之后,韩国派遣张良刺杀秦始皇以报仇;田横兄弟为齐国谋复国;燕赵游侠在赵国杀死了郭开除恶;楚国人誓言“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即使是最弱小的燕国也有刺杀秦王的荆轲。

     大秦帝国覆灭时,是否有人为它感到悲伤,是否有人举起旗帜为它复仇呢?刘邦通过“约法三章”就直接夺取了秦国几百年经营的根据地,这简直太容易了。

     史上一直以来,苛刻的法律惩罚都未能获得人心。因为古人早已领悟到:法律只是抽象的逻辑,具体的执行却仍需依赖于人;而人性却是世界上最不可靠的东西。

     在文艺作品中所倡导的是大公无私、刚正不阿的品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常见的是无耻无德的欺上瞒下、捧人高攀人低的现象。

    

     朱令案和李秀丽案的发生时间相近,然而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这一差距明显是由于人的原因而非法律的原因。

     对一般民众来说,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有效,而且常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然而,对于那些高层人士来说,却经常出现莫名其妙地失去作用。

     造反应该是个大罪吧?根据历代法律,即使不处以诛九族的刑罚,也会杀全家。然而,清朝时期,吴三桂造反后,康熙皇帝杀了他的儿子吴应熊,却放过了他的儿媳阿吉格。

     阿吉格之所以如此受宠,其实根源在于她是康熙皇帝的祖母皇太极的女儿,算起来她还是皇帝的亲姑姑呢。为什么呢?

     我国是一个重视人情、血缘和姻亲关系的社会。上层人士的背后通常都能拉出一大批有背景的人来。对于这些上层人士来说,“连坐”制度不仅没有用,还会加强它们之间的攻守同盟。所以,他们为什么不采取主动行动,与其他人共同进退呢?

    

     经过两年的拖延,朱令案才对嫌疑人孙某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传讯;而李秀丽当天就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孙某,朱令案中的嫌疑人,在被传讯的8个小时内,他说了些什么?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答案。

     董兆宏向李秀丽展示笔迹鉴定结果时,她莫名其妙地就承认了罪行。李秀丽并非作案者,她为何要承认罪行?这同样是一个未解之谜。

     法律的严格是否足以解决这两件案件之间的差异呢?

    

     自古以来,我国崇尚仁治的原因在于实行仁治,这样一来,上层固然会得到好处,而底层也至少能分享一些益处。

     如果没有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几乎不会对上层产生任何影响,但在底层面前却常常毫不留情。

     在封建时代,有一个常识是:大多数贪官污吏并非仅因为贪婪而被推翻。实际上,他们倒台的主要原因要么是因为支持了失败的一方,招惹了高层;要么是因为做错了事情,得罪了上级。

     上级的意思是让他们下台,肃贪只是一种借口。

    

     当新中国成立后,整个社会焕然一新,封建社会的种种肮脏陋习早已被彻底清除。前面提到的历史常识已经完全成为过去。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思考问题,深入思考现象背后的原因,不要盲目迷信严刑峻法,而是更多地关注实际问题。

     就算连萝卜都拔不出来,也别想着能带出多少泥来,这样做真的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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