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轿车转弯不让直行酿惨剧!2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1/7/31 17:53:52 五河人


2021年5月29日9时13分,五河县城关镇兴沱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两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杨某驾驶皖CYXXXX小型轿车沿兴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程某付驾驶载张某沿青年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程某付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视频
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分析,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路口后对路面疏于观察,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程某付驾驶非机动车载人上道路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标线,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律法规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程某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
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
分析认定: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交通,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来源:蚌埠交警、掌上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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