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大模型不敢瞎BB了
2023/4/13 18:00:00 石榴号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吃瓜群众热议说

     “出台正当时”

     ↓

    

     在这份文件中

     我们看到几个有趣的点

     ↓

     01

     什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你可以理解为,像ChatGPT这类的东西,都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原文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02

     考验大模型【真技术】的时候到了!

     文件明确指出,不能生成这些内容↓

     原文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嘿嘿,这个对大模型提供商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

     AI会不会胡说八道,信口开河,核心在于考验大模型的技术和算法。

    

     03

     训练大模型的数据要合规合法!

     其中特别提到,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合规合法。

     原文

     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04

     用户输入啥,提供商你别动歪心思

     就像搜索一样,用户输入内容,大模型提供商一清二楚,但是,规定来了↓

     原文

     第十一条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

     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5

     开展大模型业务前,要审核报备

     该走的程序,一个不能少!

     原文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06

     如果发现用户作恶,提供商应立刻采取行动

     再次强调大模型提供商,需要具备实时的、精准的监管运维能力!

     原文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07

     干了不该干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主要指的是大模型提供商,不管何种方式提供,Web、APP、API..

     自己该负的责任,一个不能少。

     原文

     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这个草案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很快,就会正式实施。欧耶,大模型很快就有法可依拉!

     来源:特大号

    

    

    源网页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石榴号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