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超8万,婚车超6辆可举报?彩礼问题为什么无解
2023/3/4 12:25:22 壹读
最近,江西赣州大余县一则“关于农村婚嫁彩礼举报”的公告引发关注。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婚嫁彩礼超过人民币8万元,婚车超过6辆,婚宴超过15桌,每桌超过800元。
据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发布公告初心是提倡移风易俗,反对高价彩礼。
但网友们对这个公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
有网友认为管彩礼就算了,婚车几辆、婚宴几桌也管,是不是管得“有点宽”;有网友认为这种管理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取消彩礼)”,就像给快被掐死的人打针吃药,却不肯放开掐人脖子的手……“该不该给彩礼”是咱们吵了好几年,都没解决的问题。今年的两会代表、河北河间市大庄村党支部书记石炳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提出把“低彩礼落到实处”的建议,希望在推行“低彩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倡“零彩礼”。马上就有专家忧心“零彩礼”的不良后果。福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甘满堂对媒体表示,彩礼是传统婚俗的一部分,推行完全的“零彩礼”不仅不符合传统婚俗文化,其可行性也有待考虑,“我们在遏制高价彩礼时,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适度的彩礼也是必要的。”
那么,作为传统婚俗文化的“彩礼”分量有多重?
赛过婚书的彩礼
“彩礼”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始于周代的“六礼”习俗,在当时称为“纳征”,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表达联姻“诚意”的信号。
六礼包括“纳采”(男家请媒妁带着“礼”前往女家,询问女方是否有意)、“问名”(询问女方名字与八字)、“纳吉”(问完女方八字后,进行占卜)、“纳征”(男方向女方下聘礼)、“请期”(男方择定婚期,告知女方)、“迎亲”(男子亲自去女方家迎娶新娘)
历史上,“六礼”的数量随着朝代更有增有减,在宋后化简为“四礼”“三礼”,在元代变为“七条”,但彩礼就像“钉子户”始终扎根于中国人的婚姻中。到了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彩礼)”方为合法有效。
新中国初期,收受“彩礼”被视为买卖婚姻手段,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从未出现“彩礼”一词,“彩礼”才由原先的“礼法层面”降级为“民间习俗”。
但法律明文禁止“买卖婚姻”,“彩礼”又是如何逃过法律制裁的?
因为“彩礼”作为婚姻的预定契约,大幅提升了悔婚、骗婚、重婚的成本,带来的“伦理价值”远高于其经济价值。
《唐律疏议·户婚》中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彩礼不仅是“钱”,在古代还拥有法律效力,能使过错方受到相应惩罚:如女方过错需要双倍返还彩礼;男方过错则不能讨回聘礼。
有了彩礼,人们才能更重视婚姻制度,避免婚姻“儿戏化”。
但过分重视彩礼,又导致了彩礼“异化”的现象。
步步高升的彩礼
建国初期,我国的“彩礼”曾非常朴实,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基本是实物。20世纪60年代,河南地区的彩礼标准是“六件衣服、六斤棉花、六块布”,在当时的市价是50元左右。
70年代时,彩礼标准变为“八件衣服、八斤棉花、八块布”,在当时的市价为100元左右。到了80年代,彩礼标准又增加了一些,变成了“十件衣服、十斤棉花、十块布”,在当时值200块钱左右。而经济条件较好的男方家庭,会在彩礼中添置缝纫机、柜子、桌子等简要家具。90年代之后,彩礼标准除了当时的“三件套”(冰箱、彩电、洗衣机)之外,还必须要给一定数额的礼金。而现在,在一些地方彩礼已经涨至10万元以上。现在,普遍彩礼标准是“三斤三两”和“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是人民币上秤称出的分量,大概在13万6000元左右。
“万紫千红一片绿”,“万紫”指一万张5元人民币(5万元);“千红”是一千张百元大钞(10万元);“一片绿”为50元人民币,至于给多少,要看男方家的诚意。所以“万紫千红一片绿”是最低15万人民币、上不封顶的彩礼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一动(车)”“不动(房)”“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附件条件。
为什么彩礼“标准”与日俱增?除了婚姻“契约”的作用,如今彩礼又多了“补偿”及“资助”的功能。彩礼的“补偿”功能通常是针对女方的,部分地区又将彩礼称为“养钱”“育身钱”等,这可不是“中国独有”的习俗。
加拿大经济学家西旺·安德森研究彩礼文化时,发现彩礼在全球范围普遍流行,约2/3的社会普遍存在彩礼,而嫁妆只在4%的社会中存在。
安德森认为彩礼的广泛流行,是为女性的生殖能力付费。毕竟,女性在婚姻中付出的繁殖成本更高,在后期还要投入更大精力去哺乳、养育后代。繁殖成本较低的男性,只能以彩礼作为“亲代投资”的方式。
而彩礼的“资助”功能,是作为新婚小家庭的启动资金。通常由男方将“彩礼”交给女方。女方家再加上“嫁妆”,全部返还给小家庭。由于当今生活成本的增加,小家庭的启动资金也越来越高。如何阻止彩礼“膨胀”?
谁能“按”住彩礼?
在2019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张青彬曾提出:把结婚彩礼纳入到《婚姻法》当中,让法律来定限。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仍未明确涉及彩礼。原则上,法律上允许结婚给付彩礼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对彩礼进行了限制。当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另一方支付彩礼后,在分手或离婚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具备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只有结婚约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目的落空,与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没有真正共同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三)一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缔结婚姻关系失败,并由于给付彩礼,生活陷于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天价彩礼”的根本原因或许不在彩礼,而在人们的攀比心上。“零彩礼”可能减轻部分家庭的经济负担,却改变不了人口性别的结构,也改变不了当代年轻人“不想结婚”的现实。
所以,你是如何看待“彩礼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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