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 年收入12万元是高收入人群”纯属谣言!
2016/10/24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近日,个税改革成为舆论热点,有媒体报道称“年收入12万以上被定为高收入,要加税”引起广泛讨论。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专家表示,年收入12万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这一观点纯属谣言

     财政部专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年收入12万元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已实施多年,并不是新鲜事物,没有任何加税的意思,更不是区分认定高收入的基准。据介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确定对高收入者实行个税自行纳税,并于2006年起施行。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个税改革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方向,包括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这被人们归纳总结为“限高、提低、扩中”,其目标是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今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会上层表示,中国已经制定了从分类征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会考虑必要的基本扣除、抚养扣除、赡养扣除、生计扣除等。方案需报国务院批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关法律议案,同时还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这些程序必须一步步完成。

     延伸阅读

     “年所得12万元”包括哪些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入年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来源:新华社、新京报

     监制:于卫亚

     记者:申铖、韩洁

     编辑:关开亮、王朝、王龙、林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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