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3年给女友10万余元,分手后求归还,法院这样判……
2019/11/18 18:40:34 新华社
28岁的林先生经营一家公司,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林先生结识了长相甜美、性格活泼的汪女士,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情人节,汪女士收到支付宝消息,一看是林先生给自己的转账,转账金额很有寓意,一次转账5200元,一次转账1314元。同时还收到了林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永远不变,情人节快乐,我的宝贝。”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浪漫细腻,汪女士欣然收下了这两笔钱款,并为林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情人节礼物。热恋期间,两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
但好景不长,林先生和汪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今年6月,两人在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发现,恋爱期间,他曾给汪女士多次转款,仔细一算,金额竟高达10万余元。林先生认为,他与汪女士已经分手,汪女士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
于是,林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汪女士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汪女士归还1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汪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的付出是自愿的,所有钱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赠与,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不应该退还。另外汪女士认为,自己虽然收到了林先生的钱款,但也多次给林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开庭期间,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款系林先生自愿赠与。林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案件以调解结案。
钱财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日常生活中,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为讨女友开心也会在节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节日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表达心意。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林先生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结婚,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据此可以确定林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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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ID:fazhiribaoxinwen)
记者:徐鹏
监制:陈知春
编辑:李昂、李永锡、熊家林
实习:雷雯雯、杨瑞君、张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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