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记者发帖举报卫生院长被诉诽谤罪并索赔50万!网友:院长在寻找遮羞布?
2017/5/6 新闻是非录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一卫生院院长被他人网络举报,并引来南国早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但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除病人被分两次住院外,举报材料中多方面存在失实。经过查实,该轮网帖首发人员系广西一媒体记者许某。

如今,被举报医院院长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该记者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0万元精神抚慰金。5月3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举报人员系南宁市邕宁区某卫生院院长黄某,去年7月多家网络论坛出现举报他存在不符合医院院长任职条件;挥霍医院资金;违反定岗规定,人为突破医院岗位指标;伪造病历分解住院,套取新农合资金;巧立名目节假日发放钱物和到西藏“拉练”等5个主要方面问题的帖子。
黄某向法院出示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状称,上述网帖系媒体记者许某去年7月12日、7月15日以虚拟身份发布,她在帖子中加入实名举报人姓名,然而列举19个“实名”名单中有3人已经去世,3人并非医院职工,此外有大部分职工澄清姓名被盗用。许在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即使相关卫计部门和纪检部门调查的报告已证实网帖内容不真实,但已给自诉人的生活和声誉造成极大影响。
自诉状还称,2016年7月,黄某到南宁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警方以诬告陷害罪立案调查。同月,邕宁区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他于是到邕宁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自诉状中,黄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许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追究刑责;判决许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许记者与其辩护人参加庭审。辩护人辩称,我国法律就刑事诉讼有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不予受理;被告人许某不认识自诉人,也没有捏造事实,收到匿名举报材料后,经过一定调查发至网络,是想引起媒体同行重视。

就举报内容是否失实,许记者的辩护人辩称,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基本有事实依据,邕宁区卫计局和纪委的调查报告亦确认基本是真实的。邕宁区卫计局2016年10月发出调查报告,明确蒲庙镇卫生院在2015年11月和12月将200多名病人分解成两次出院结算上报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报销,新农合中心审核时发现蒲庙镇卫生院违规,该局对镇卫生院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即便材料中有人员身份有问题,若涉及到侵权亦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控告。由此可看出,许的行为属于公民的良知之举,不构成诽谤罪。她建议司法机关对举报中是否存在贪腐行为介入调查。
自诉人、被告人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自诉人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诉讼。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网友“三只眼睛的骆驼”评论:
状告记者诽谤罪,卫生院长在寻找遮羞布?
黄院长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时,许记者和律师去法院领取诉讼材料,结果只得到一纸诉状,当时黄院长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既然黄院长当时没有提交证明许记者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何可以顺利立案?虽然黄院长后面补交了证据,但这在程序上已经是本末倒置了。
黄院长提起刑事自诉,从法律的角度看,是要维护自己权益(先不管合法不合法)。从另一角度看,何尝不是在寻找一块遮羞布?
分解住院病人病例,企图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众多争议中,如何才能让自己不被动?通过诉讼,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如果法院认定许记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不但可以遮盖了套取新农合的羞,还可以“反攻”舆论。
其实需要遮丑布的,何尝止黄院长一人?在这种大环境下,黄院长的起诉就算是有瑕疵,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给立案受理一路绿灯,也是理所当然的。
对记者发帖举报卫生院长被诉一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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