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规严打新闻作品非法转载!哪些可转哪些不能随便转,全在这里
2017/7/18 新闻是非录
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自治区版权局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广西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从四个方面提出二十项具体要求:
一、明确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作品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什么样的新闻作品可以自由转载,什么样的新闻作品转载需要取得权利人同意,以及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
二、引导新闻单位加强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建设,建议新闻单位明确职务作品、约稿和投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号召全区各级各类新闻单位积极开展版权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新闻作品转载秩序;
四、要求全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通知将全区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搜索引擎、移动网络新闻客户端等新兴的从事新闻传播的单位、组织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的范畴,为近段时期以来全区各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新闻作品转载失序,尤其是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其他媒体新闻作品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通知要求各市版权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教育引导,加大对辖区各类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各媒体、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对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呼吁全区各媒体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自律,共同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新闻作品转载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媒体生态,促进区内各类媒体的融合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
(桂权〔2017〕12号)
一、全区各媒体可以在本媒体上发布版权声明,声明本媒体刊登、播发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关系,是否允许其他媒体转载,以及联系本媒体的方式。未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新闻作品,其他媒体可以转载。
二、通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为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各媒体之间可以相互自由使用。
与时事新闻有关,以时评、社论、消息、通讯、特写、追踪报道、深度报道,以及其他形式表现的新闻作品,因其在叙事方式、结构编排、表达技巧、语言运用等方面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作品,各媒体在转载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全区各媒体转载他人新闻作品(包括再转载,下同),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网络新闻作品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全区各媒体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他人新闻作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全区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全区各报纸、期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纸、期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六、全区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七、全区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八、全区各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九、全区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传统媒体)最先刊登、播发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其他传统媒体可以转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全区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搜索引擎、移动网络新闻客户端等(以下简称网络媒体)最先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及原始链接。
十、全区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作者同意刊登、播发的其在公开会议、集会及其他公开场合的讲话、发言,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全区各传统媒体可以转载,可以不经原刊登、播发的媒体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全区各媒体经作者同意刊登、播发的其在非公开会议及其他非公开场合的讲话、发言,非经作者同意,其他任何媒体不得转载。
十一、全区各媒体可以转载其他媒体刊登、播发的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包括各类外语译文和少数民族语言译文),不需经原刊登、播发的媒体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十二、除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传统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网络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播发的新闻作品,均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在转载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十三、全区各媒体转载他人新闻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对作品标题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内容的原意。
十四、全区各媒体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不注明或者虚假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信息的;擅自改变他人新闻作品的编排和结构,或者放大、弱化、省略对理解该新闻作品有重大影响的环节,构成对该新闻作品原意的实质性修改的;多方聚合他人的新闻作品,进行拼接、删减缩编等二次编辑后刊登、播发的,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全区各媒体转载他人新闻作品,需要支付报酬的,应当直接支付给作品作者或者原刊登、播发的媒体,无法联系作品作者或者原刊登、播发的媒体的,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
十六、全区各媒体可以与其职工约定职工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除可以自由转载的以外,其他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著作权约定由媒体享有的,转载的媒体应当取得作品刊登、播发媒体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约定由作者享有的,在该作品完成之日起两年内,转载的媒体应当取得作品刊登、播发媒体的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在该作品完成满两年后,应当取得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十七、全区各媒体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可以自由转载的以外,双方约定权利由媒体行使的,其他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作品刊登、播发媒体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八、全区各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授权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授权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等相关信息。
十九、全区各媒体之间可以就作品转载事宜签订协议,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版权的交易机制。
二十、全区各媒体可以建立专门的版权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媒体版权保护政策,签订作品版权合同,设立版权侵权信息举报通道,防范和处理版权侵权纠纷,开展职工版权知识培训,管理本媒体其他各项版权事务。
来源: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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