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发现俞渝与李国庆民事裁定书,三句话错了两句?
2021/3/6 23:15:25 网络舆情和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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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从事网络舆情和危机管理的相关事务以来,要经常撰写一些通告、新闻通稿等正式文字或者接受类似的咨询,因为很多表达常常引发误解,甚至直接引爆舆情,所以我们对于很多表达,会反复斟酌,堪说挑剔。这也是我们给所有人的建议,就是正式发布的文字,尤其是涉及到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大众的敏感情绪的时候,必须邀请一个类似“舆情官”的把关人进行严格的审定,防止出现问题。舆情里的“文字狱”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当当网实际负责人俞渝与其丈夫李国庆作为一对怨偶,家事和事业矛盾搅在一起,闹得天下尽知。日前,俞渝等与李国庆民事裁定书公布,最终法院裁定结果为:一、禁止李国庆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俞渝。二、禁止李国庆骚扰、跟踪、独自接触申请人俞渝。三、禁止李国庆进入和接近申请人俞渝住所。其实裁定结果中的三句话,有两句都是显著的病句!殴打、威胁、辱骂本就是严重侵害人格权和人身权的违法行为,难道还需要禁止吗?难道不明令禁止,就可以随意进行这样的侵害行为?因此,禁止殴打、威胁、辱骂等表达是不准确的,严格说是错误的,尤其是放在严肃正式的法院文书当中,是非常欠妥的,或者说,文书是没有经过严肃的推敲的。同理,第二句话的骚扰、跟踪行为也是如此,一旦发生是可以立马报警的,而不需要法院单独发布公告禁止!同样一个类似案例,是2004年某市某区相继出台了治理教育“三乱”的“八个严禁”,其中有一个是“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这样的表达成了一个笑话。一个本来就是严重犯罪的行为,还需要禁止吗?那么在俞渝和李国庆的民事案件中,应该如何准确表达这样的意思?其实很简单,可以这样表述:禁止被申请人李国庆独自接触申请人俞渝;禁止被申请人李国庆进入和接近申请人俞渝住所。如果违反本规定,出现被申请人李国庆殴打、威胁、辱骂,或骚扰、跟踪申请人俞渝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依法予以惩处!(或:如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对于“禁止”一词的滥用、误用,在很多地方成了习焉不察的现象。我们注意到,即使在相关权威部门发布的《10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中,也大量出现类似的“禁止+违法行为”的表达。但是类似的表达,如果不用“禁止”一词,又表达不出那样严肃的、强制性的感觉。如果使用“不得”一词,比如“李国庆不得殴打俞渝”,比禁止显得更好一点,但是依然不能达到完善的程度。这或许可以视作我们汉语表达一个不完美的例子吧。每种语言都有不完美之处,汉语也不例外,这一点倒是毋庸讳言。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更好的建议或者较好的表达手法?其实对于本文要探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基本的就是确保进行物理空间和电子联系的隔离就可以实现精准表达了,只要严格执行就算是人身安全保护了,比如规定不得接近申请人、不得进入申请人的住所等,甚至可以直接规定不得进入多少米的范围之内、禁止进行电话、短信、邮件等电子联系,已经可以较为完善地表达了。至于殴打、辱骂、跟踪等已经触及违法的事情,其实不再是人身安全保护的问题了,而是直接触犯法律了,法律可以直接进行制裁了。

     作者:燕志华 博士 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舆情和声誉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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