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今日正式发文: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
2019/2/19 16:24:35紫薯 药智网

    

     日前,业界流传一份上海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内部培训资料——《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其内容主要涉及上海将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调整,部分患者对4+7带量采购未中标“价高药”的自付比例、范围提升。而这一要点是继北京、福建、天津、辽宁4地出台所有4+7带量采购政策中的又一亮点,再加之上海一直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先行者、创新者。因此,业内人士尤为关注相关文件的正式发布。

    

     今日正是元宵佳节时,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文件还给出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附件内容详见文末)。鉴于此,小编将其关键性要点总结如下。

     一、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临床药师做好合理用药考核

     1.上海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药品的,应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

     2.医疗机构须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并按照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3.未中选药品品种要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其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同时满足此种情况的未中选药品可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4.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二、医疗机构、市药事所、医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保证药品货款支付

     1.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的对账单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通过邮政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2.市药事所按照购销协议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中选品种货款。其采购专户资金由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药事所提供的集中采购结果,按照购销协议执行的工作进度,以“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形式从医保基金划转。

     3.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要在供应中选药品时,单独出具发票。同时设立采购专用账户,在收到医疗机构货款后按时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而市药事所在采购专户收到配送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返还的医疗机构货款后,再按月返还至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三、未中选“价高药”要降价,提高患者自付比例

     1.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2.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4.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

     5.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6.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详见文末)

     四、上海市、区各部门发挥协同作用,保证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使用量、质量,及供应商的利益

     1.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公立医院改革补资金、医疗机构等审评、国家及地方重点专家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不按规定使用中选产品的医务人员将受到相关处理。

     3.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建立严格的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机制,密切跟踪中选药品质量,同时加大抽检力度。

     4.市药事所负责组织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协议并及时预付货款,实时监督、分析中选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向外公开。

     5.区卫生形成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即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的问题,并向同区医保部门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患者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最后,文件还提到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信息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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