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医疗界的"李建雪案"宣判,处理结果是……
2018/1/2 医学界

    

     6年前的福建孕妇医疗死亡案终审判决!

     作者 |子不语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2017年年末,李建雪的案子判了。

     历时六年,用“一波三折”来形容此案已远远不够。据了解,该案先后经过6次开庭通知,5次延庭通知,4次取保候审,后追加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12月19日,李建雪在福州接受媒体采访。

     李建雪的辩护人、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说,“这是一份折中判决,是权衡各方后的定罪不量刑,但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

     事件回顾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来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入院手续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进行了产前检验,但由于该院交接班问题,“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异常检验结果未被及时察觉。

     2011年12月31日14时,陈某返院待产,21时24分产妇陈某分娩下女婴后出现阴道出血不止情况,21时37分,李建雪医生接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发现陈某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宫缩转好,但阴道仍见持续性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王某检查后,与李建雪缝合伤口,术后,王某决定给予产妇陈某输血800毫升和输液、血检等检查。23时,产妇陈某开始输血,王某认为产妇陈某病情稳定,便离开产房,并叮嘱李建雪有情况随时汇报。

     2012年1月1日1时,李建雪见产妇陈某尿量少,给陈某开出一支20毫克速尿针剂后,产妇陈某尿量仍未见明显增多,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某,王某指示李建雪继续输液,2时,陈某排尿300毫升,阴道出血10毫升,2时35分,产妇陈某被送出产房,2时45分,产妇陈某出现面色苍白,较烦躁状态,3时20分,产妇陈某出现谵妄,李建雪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王某,3时29分王某赶到病房后并通知三线医生实施抢救,3时50分产妇陈某心电波消失,4时30分产妇陈某被宣布死亡。

     2013年1月17日,李建雪被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2013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大夫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长乐市检察院提出公诉,但最终只起诉了李建雪一人。

     2015年2月4日,医方和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0万元。

     李建雪被推向审判席

     李建雪案,由于医疗和法律基础的薄弱,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甚至一度引起学界内人士签名,共同呼吁停止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前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教授亦曾指出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

     案件发生后,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认定产妇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妇产科专家也指出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止血措施过于表象化;对软产道出血只是表面缝合,没有考虑深部持续出血的可能;整个治疗措施不够系统化等。

     患者不幸离世,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为何偏偏是李建雪被推向了刑事诉讼的审判席?“医疗事故”为何会变成“医疗事故罪”?

     长乐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文件中是这样解释的:李建雪未意识到陈某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

     在李建雪眼里,这几个字可谓字字诛心。自己明明尽心尽力救治产妇,可能是“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为何就变成了“严重不负责任”?

     李建雪的救治是否失当?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学分会为此召开专门会议,解放军总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宋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等7名国内妇产科顶级专家均认为,案件中产妇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完全避免。

     “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经过长期努力,全球仍然不能杜绝产后出血造成的死亡。”张震宇说,目前全球每5分钟有1位产妇死亡,其中95%死于产后失血,而死于产后失血的患者中,98%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就这位患者而言,产后出血救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该患者存在宫缩乏力和软产道损伤两方面因素,会给产后出血量的估计造成困难。

     2014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并发表了“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2014)”[1]。该指南详细提出了产后出血的处理流程,提出了三级急救处理原则,包括预警线、处理线和危重线。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指南在针对高危患者的识别预防以及针对产后出血的处理等方面做得较好,但在应对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方面,如对出血量的精确估计、大量输血方案方面,以及在对每次产后出血事件的总结和评审制度方面做得还不够。

     WHO的产后出血指南显示,临床估计和测量产后出血量常导致出血量被低估30%~50%,且失血量越多,估计越不准确。针对此情况,专家建议应建立长效、规范、多学科联合的产后出血防治培训体系,以期提高产科医务人员对产后出血诊疗的认识。

     律师观点: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从“医疗纠纷”到“医疗事故”,再到被判“医疗事故罪”,李建雪案一直是医疗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医学界》就此采访了专业医疗律师、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她认为,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首先,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风险性、未知性和极高的专业性活动,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对于一般医疗过失导致的伤害以民事赔偿更为适宜。

     其次,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和失败。每一个患者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体质以及疾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加以刑事处罚,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打击他们对医学探索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她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医疗事故罪”,其中判决为“医疗事故罪”的仅有7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是十分谨慎的。

     她建议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从我国《刑法》中取消。因为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已经将医疗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其鉴定也因其原告起诉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而不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价,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这个概念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将逐渐被淘汰,而医疗事故罪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认定为非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司法机构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能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要保障医生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2014)[J].中华妇产科杂志,2014,49(9):6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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