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就诊身亡,卫生院赔款44万!
2022/7/16 8:57:11 医者部落

    

     导言:近日,一例卫生院医疗事故案宣判了!

     咳嗽至卫生院就诊后

     孕妇身亡

     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45分,钟某因“咳嗽、咳痰5天,加重伴气促8小时”到被告儋州市新州镇新×卫生院就诊诊断:

     1、肺部感染;2、急性左心衰;3、孕8+月,因钟某气促,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钟某坚持在被告处治疗观察。

     治疗过程中,钟某出现腰部激烈疼痛、脸色苍白,被告立即将其转至抢救室,给予吸氧、静推地西兰、肾上腺素,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钟某病情未得到控制。

     12时5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被告处进行抢救,心电图显示:心室停顿(直线),宣告钟某临床死亡。

     钟某逝世后,2018年9月25日,钟某的丈夫甘某甲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垫付人身损害经济补偿款40000元。新州镇人民政府给予人道主义救助20000元

     孕妇曾被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坚持要求出院回当地医院治疗

     2018年7月21日,钟某到海南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病房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脓毒症,2、急性呼吸衰竭,3、恙虫病?4、泌尿系感染,5、宫内妊娠26周+。

     同年7月31日,钟某住院10天,要求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海南省人民医院告知钟某及家属现使用相关治疗药物及检查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钟某及家属表示知情理解,但对腹中胎儿是否引产未做决定,仍坚持要求出院回当地医院治疗。

     出院诊断:1、MODS(急性呼吸衰竭、分布性休克、急性左心衰?),2、泌尿系感染,3、宫内妊娠27周+,4、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出院医嘱: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法院判定:卫生院存在50%责任,赔偿44万

     儋州法院认为,根据海南省医学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儋州市新州镇新×卫生院在对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钟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害后果系医患双方共同所致,原因力大小属于同等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41%-50%”。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该院依法认定被告对钟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并酌定被告就其对钟某的诊疗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儋州市新州镇新×卫生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甘某甲、甘某乙(钟某女儿)、钟某维(钟某父亲)、万某(钟某母亲)各项损失共计444858.56元。

     敲警钟!

     患者拒绝转诊,卫生院该如何自处?

     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患者因家境缘故,多次提出“回当地治疗,拒绝转诊”

     虽然最后法院判定,卫生院承担50%的事故责任,但是仍要赔偿44万余元!这对于一个乡镇卫生院而言,可能是大半年的诊疗收入!

     受医疗条件和技术限制,乡镇卫生院对于一些疑难杂症并不具备一定处置能力,但是患者拒绝向上级转诊后,卫生院又该如何处置,才能避免遇到案例中同行这样的“无妄之灾”?

     1、“高危险”患者请拒绝接诊

     作为卫生院的首诊医生,一定要谨记,超出卫生院诊疗能力的患者,请一定要学会拒绝接诊,并积极联系上级医院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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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卫生院执业范围的,坚决不能做!

     手术、麻醉、输血及血液制品、肿瘤化疗、血液透析、各种有创检查或治疗、中深度镇静,任何接受这类诊疗的人都是高风险病人。一般地,这些诊疗都是超出卫生院执业范围的,因此坚决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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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首诊医师个人能力的,尽心尽力联系转诊!

     病人的情况或体质特殊,进行任何诊疗操作都有较高风险,如65岁以上高龄病人、6岁以下儿童、急诊病人、产科病人、免疫抑制病人、病情危重病人、高敏体质病人等。应该认真检查,慎重处理,首诊医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做必需而有限度的治疗,全心全意、尽心尽力联系转院,即使花点小钱也是值得的,因为我们是为了病人安全而着想的。

     2、警惕!这些患者不能拒绝接诊

     医疗机构是否有拒绝接诊的权利?

     2019年中国卫生人才网,对于医疗机构转诊中不得拒绝接诊的情形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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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高危情形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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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得拒绝患者的情况下卫生院该如何做到尽量免责?

     在卫生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情况下,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将风险的最大程度,多次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并保留告知证据。

     2、卫生院应当针对患者情况,向患者告知提供有能力处置的医院,并保留证据。

     3、在卫生院设备有限,难以进行充分治疗的情况下,卫生院应当审慎自己的医疗行为,并在转院等方面给付患者以必要的协助,并保留证据。

     古人云“病有六不治”,咱们基层医生不妨可以学一学,“骄恣不论于理,一不治也;轻身重财,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适,三不治也;阴阳并脏气不定,四不治也;形羸不能服药,五不治也;信巫不信医,六不治也”。

     分级诊疗决不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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