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子引产术后死亡,医院因为这个动作败诉
2023/3/1 10:39:21 医者部落

本文首发:医学界妇产科频道本文作者:李三川
违规销毁药品,被判全责
事件回顾
年仅20岁的李某,因引产术后阴道流血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卫生院对其施行宫腔镜检查+清宫术手术。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躁动、无意识动作等,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傍晚宣告临床死亡。
事件发生后,卫生院对相关病历进行了封存,但却销毁了输液、注射用物品和残留药物等。患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符合因麻醉药物(丙泊酚)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家属认为,因卫生院过量用药或者错误用药致使患者过敏死亡,诉讼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万元。
法院判决
诉讼中,患者家属提出卫生院故意将残留药液、注射用物品等全部销毁,导致鉴定失去医方用药真实性基础,鉴定已没有实际意义,撤回鉴定申请。
卫生院则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了在本次诉讼前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份(此前医患双方均未提交该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主要为:1.卫生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卫生院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医方应负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21%-40%),认为法院即使不再进行鉴定,也应参照该鉴定意见书确定卫生院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的规定,在涉案事件发生后,卫生院作为医疗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对事发时所用的药物等物品进行封存,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卫生院未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卫生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对于卫生院申请鉴定的问题,因涉案输液、注射用品及残留药物等现场实物已被销毁,在此情形下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有失客观、公正,故不予准许。依据规定,推定卫生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07万元。
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根本没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前提,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从而错误适用了“推定过错原则”。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适用“过错原则”的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即使法律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但患者仍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无法提交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本案即因卫生院私自摧毁现场实物、药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从而被法院推定过错。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or《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虽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内容上相差不大,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这里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其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这里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同时其明确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知,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本案并未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但卫生院违规销毁药品显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院推定其承担过错并无不当。
关于医疗纠纷中现场实物、药品封存,相关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患方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病历封存,但有关医疗机构往往在因用药、输液引起的医疗纠纷中,疏忽了现场实物封存的告知,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封存、启封要符合规定,切记不能私自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基层医疗机构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相比于大型综合医院,还有很大的差距,且其对于卫生规章制度的落实也存在很大的改进之处,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切实保障患者安全。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本文首发:医学界妇产科频道本文作者:李三川责任编辑: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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