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就开除?专家这样说
2023/4/10 16:09:15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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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拒绝公司查看手机被无偿辞退#冲上热搜。湖北一家公司的女员工林女士因拒绝配合公司查看员工聊天记录“找内奸”的行为被公司认定为内奸且被无偿辞退,临走还被翻看了私人背包。此事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热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劳动者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边界又在哪里?
身在职场,应该如何保障自己合理合法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企业查看员工隐私信息成为职场潜规则?
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公司便以“找内奸”为由,强行查看全体员工的手机内容。第一次查,林女士迫于无奈配合了,第二天公司再次要求查手机,林女士断然拒绝了。公司以此为由,断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一切赔偿。
林女士声称,她于2021年6月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林女士愤怒表示:“不让查手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她表示,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她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她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无独有偶。近日,一份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引发关注。截图显示,公司称为增强广大职工保密意识,倡导员工自觉保守公司秘密,谨言慎行,不利于公司的话不说,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做。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

武汉某公司对林女士所作所为是否涉嫌违法?山东某公司调取员工私人微信数据、电话等数据的行为又是否合法?一则相似案件或许能带来启示。
公司调取员工隐私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马某与一家环保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该环保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不续合同。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称,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证据来源于马某与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而这些聊天记录是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得来的。
对此,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王琳琳认为,知情同意是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非必需信息处理需另获劳动者明示同意,劳动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决权。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的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例如,用人单位在公车上安装GPS定位系统、在办公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行为,若出于防止公车私用或为了公私财物安全,则具有正当性。但上述行为若出于窥探劳动者隐私、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广泛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则超出正常工作需要,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个人信息甚至隐私的边界,用人单位由此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不应被法院采信。本案中,环保公司获取马某私人聊天记录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对马某进行处分而收集的个人私密信息,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诉讼而收集的证据材料,均超越了劳动合同涵盖的概括授权范围,侵害了马某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终,北京二中院做出生效判决: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很显然,“搜查手机”已经超越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权限。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做法,是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对于现代人来说,手机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与人沟通的最为重要的媒介,我们每日与家人、同事、朋友等几乎大部分私人交流行为都要靠手机来完成,所以小小的一部手机,涵盖了每个人大量的隐私信息,这其中可能有我们与家人的家庭内部沟通,有我们与爱人不能对他人展示的亲密照片和聊天记录,有我们与朋友的私人聊天、吐槽……这些小秘密构成一个成年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情感与尊严,偷窥、泄露、传播私人手机内的隐私内容,无异于当众对人实施非法“搜身”,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但一个尴尬的事实是,很多个案中,用人单位赤裸裸地搜查手机,却很少受到处理,相反搜查手机得到的信息,反而成了用人单位反向指控员工的“证据”。虽然马某与环保公司一案中法院明确不予采信,但是,用人单位的这一违法行为也并未受到制裁。很显然,公司查看员工私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条难以被真正杜绝的“灰色地带”,成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对此,查阅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法律对公民的私人通信自由及隐私已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信秘密”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个人信息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就是“取得个人的同意”。再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身就是两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秘密”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宪法》还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甚至于《刑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并给予这样的行为明确的刑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知,公司查看私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且情节严重时应受到惩罚。
职场中公司利益与员工隐私,边界在哪里?
辽宁省工会维权专家、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嘉熙表示,用人单位与员工实际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是执法者,不具有公权力。换句话说,对于劳动者个人手机、个人电脑等存储的个人信息,他们是完全没有权力去查看的。当然,这里也要分开看:如果是劳动者在工作设备上存储的信息,经过劳动者同意所搜集的,用人单位可以去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的授权,单位不应该搜集。上述几个案例中,公司没有经过员工的知情同意获取私人聊天记录,明显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违法侵犯。
人民数据研究院认为,身在职场中,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管理员工,自觉不去侵害员工的合理合法隐私权力;而从员工的角度来讲,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不希望私人信息过多暴露于公众面前,可以尽量在公司规定使用的专业工作软件与同事及领导进行工作交流,尽量不在公司的设备上进行私人聊天等活动,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树立“边界感”。
而从法律角度讲,尽管法律对个人隐私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目前从现实案件来看,很少有案例将此类事件提升到法律监督、刑事犯罪的层面,对于侵害方的惩罚多数不了了之,而被侵害一方却往往身心为此受到了不可逆的伤害。对此,相关劳动仲裁、司法部门要对此类行为亮明态度,对不规范的做法坚持说不,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人民数据研究院研究员 谭琳
编辑:张咏琴 | 责编: 王晓彤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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