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决定产妇是否剖宫产?原来法律早有规定……
2017/9/8 医学界呼吸频道

     产妇要求剖宫产,医生也说有指征,最终为什么没剖?是不愿,不能,还是不敢?

     作者 | 丹萌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最近,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产妇在待产过程中坠楼身亡的事受到很大关注。

     关于产妇的死因,公安部门已经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但产妇在自杀前发生了什么,院方和死者家属却各执一词。

     院方表示,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而产妇丈夫则告诉《医学界》,当天产妇进入产房时,由于“疼得厉害”,主张剖宫产,他“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但医生说,检查后再看情况,进去检查后说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宫产。

     最新进展?主治医师已被停职

     今天凌晨,榆林一院通过其官方微博等途径再次发布情况说明,其中,为回应外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的疑惑,医院先后贴出了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记有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宫产的《护理记录单》及产妇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的监控视频。

    

    

    

     产妇家属则在接受《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采访时再次表示,“下跪”画面是因为产妇疼痛难忍下蹲,产妇丈夫已经跟医生说“不行咱就剖”,但两名医生在检查后都说“不用剖腹产(剖宫产),马上就生了。”

     目前,产妇主治医师李瑞琴已被停职,正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能不能剖?法律明确患者和家属不是并列的告知对象

     关于医院和家属哪方在撒谎,拒绝剖宫产的究竟是谁,界哥在这里并不想深入探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因为疼痛,产妇曾主动提出想剖宫产,医院也认为指征满足(亦有妇产科医生指出指征不足,本文不作讨论)。

     界哥想问的是,产妇最终没能剖宫产的阻力在哪里?

     按照家属的说辞,他们已经同意剖宫产而医院拒绝,最多的“揣测”出于该院是否有“顺产率”考核,榆林一院绥德院区杨姓院长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该院顺产率一般在60%-70%,但“医院不会刻意追求所谓的高顺产率,要看产妇的具体情况。”

     那么,如果是医生建议产妇剖宫产,而家属拒绝的情况呢?因为说服不了家属就不进行剖宫产,医院的行为是否合适?

     北京律师聂学指出,在知情同意权与签字制度上,“我们现阶段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法律冲突。”

     比如,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是将患者和患者的家属或关系人并列为接受告知的对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但在《执业医师法》第26条则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则进一步明确患者才是接受告知的对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但无论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还是法律效力高于条例的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将患者及其家属或关系人并列为接受告知的对象”的做法其实都没有必要。

     敢不敢剖?律师:客观顾虑太多

     但在现实中,很多医院“不敢不”同时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 张蛋蛋的中二霸王龙:以前是允许产妇自己签字的,但是结果往往是剖完了家属就开始闹,说医院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之类的,而大部分的产妇也会跟着反咬医院说自己当时疼的意识模糊就签了,所以现在要求产妇和家属都签字。

     @ leona_gip:医院要是让产妇自己签字,当场就要打起来,这个女的生完回家也不好过,以后小孩吃饭消化不良都要赖剖腹产,考不上清华都是上麻药闹的。医院在这种家里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其实特别被动,而且无法预见产妇自杀,已经立于必赔的境地了,无论如何都要闹一场的,只是责任大小罢了。

     @ 的:我这里的医院去年就有一单~~~医生连续每天劝说家属签字剖宫产,说明了所有经阴道产的不可能性。家属拒绝签字,只能在病程记录,最后孩子胎死腹中,家属来拉横幅,打人,网上哭诉的时候就变成了什么惨绝人寰,无良医生,还我孩子等等。

     有律师指出,《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不少医疗机构明白不能再让家属签字了,但只让患者签字感觉很没有“安全感”,于是有部分医疗机构想到了授权委托书——让患者授权他的某个近亲属全权处理他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知情同意,《侵权责任法》的要求看似迎刃而解,患者家属还是可以签字决定患者的生死。(《榆林产妇之死: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

     针对这一做法,医疗律师陈云芳向《医学界》表示:“医院有自己的客观顾虑。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显然存在误区。”

     她所说的“误区”,是指即使采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医院也不一定能“自保”,“委托书不能排除产妇自己的意见。医院应该听取患者本人的意见,本人意见永远大于家属意见。”

     而所谓的“客观顾虑”,包括医患双方不信任;实践处置不统一;家属与医院交涉甚至暴力冲突,目前没有很好的力量保护医院;弱势群体很多,等等。

     “(家属同意)本来不是必要条件,但是被医患关系紧张复杂化了。”陈云芳律师说。

     关于责任判定,陈云芳律师表示,“只有通过法院才能判断医方是否有责任,社会舆论很难简单下判断。”但她希望此次事件“能够引导到法院,最好能出一份判决书,对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探索出一条依法治理的道路和模式。”“如果一直是简单的双方调解结案,恐怕永远是死结。”

     愿逝者安息,也希望医患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

     参考资料:

     聂学《关于知情同意权及签字制度的思考》

     医药健康法律报告《榆林产妇之死: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医学界呼吸频道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