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涉嫌瞒报”舆情不容忽视
2021/5/22 16:14:58 封面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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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林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涉嫌瞒报”舆情不容忽视

     文|清哲木

     矿难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制社会的极不尊重。山西省委、省政府再三强调: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大对矿山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矿难瞒报事故更应严肃处理。

     近日,多篇网络文章反映,2020年11月23日,山西柳林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运输线上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死者高俊明,42岁,系吕梁市方山县人,事故发生后该矿与死者家属协商私了。

    

     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核实事情真实性后于12月30日将了解结果反馈给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仍没得到任何回复,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已电话形式询问调查处理结果,直至发稿仍然未得到任何回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部署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今年6月是第1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5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通知,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笔者注意到,此篇舆情部分被删除,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并以侵犯名誉权举报删帖,这种咄咄怪事竟然出现在现形的舆论环境中,按此逻辑思维是不是涉事公司的任何事都不能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安全生产还以侵犯名誉举报删除,这种恶意删帖的手段无非是企图隐瞒事实。欲盖弥彰,岂不知,悠悠众口是难以被封住的,纸终究是包不住火。

    

     什么叫侵犯名誉权?法律解释:是指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

     在这起舆论监督中何谈侵犯了名誉权?如果网文造谣了,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举报解决,那绝对不是名誉权的问题。侵犯名誉权重点是,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

    

     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所谓的名誉权不能凌驾于舆论监督权之上,这是基本事实。如果按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的这种“法律”手段,所有的舆论监督都涉侵犯名誉权。名誉权受保护是有条件的,不能与民众的监督权相冲突。

     对生产企业来说,隐瞒事故真相,无异于隐藏了祸根,那么多的网友发帖披露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难道都是造谣?柳林县总该对这个舆情有所回应吧?是不是谣言或者是真相,不能一次次的让舆论跑偏,必须以正视听。

     瞒报事故,而且不利于各方真正找到事故的原因、消除事故的隐患,甚至可能导致事故重复发生。而对民众来说,隐瞒事故无疑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也正因如此,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绝对不能允许隐情不报、谎报瞒报等行为发生,杜绝安全事故瞒报行为,严肃追责是最好的警示灯。现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法纪已很完善,关键要强化执法司法、强化执纪问责,让那些妄图瞒报的行为不能得逞。

     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厘清柳林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舆情,不单是柳林县的责任,上级单位的吕梁市有关职能部门更不应该面对舆情缺位,因为你们的回应才是廓清舆论真相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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