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六措施推核销制度改革
2013/9/11 瞭望智库

     据悉,7月31日召开的银监会年中监管会议,着重讨论了核销制度改革,并就适当缩短借款人破产后呆账认定时限,不再将责任追究作为呆账核销的必要条件等多项内容达成共识。

     该人士透露,银监会近期对国开行和2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1家城商行和1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共22家银行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指出,当前制约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政策难点包括:时间过长的司法程序限制了呆账核销效率;责任人认定和处理进展困难影响核销进度;核销政策与损失所得税扣除政策存在较大脱节;部分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干预行为导致银行难以获得呆账认定和核销的要件;新型资产及海外分支机构贷款尚无明确的核销制度。

     为此,银监会下一步将要求银行在"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基础上,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同时推动呆账核销有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措施包括:

     一、推动有关部门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的规定进行调整,适当缩短借款人破产后呆账认定时限,提高核销效率;

     二、不再将责任追究作为呆账核销的必要条件,允许银行对呆账核销与责任人处理采取双线作业的方式分别进行;

     三、研究和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允许银行将按照规定核销的呆账贷款纳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四、推动出台相关规定,加速银行债权保全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和追索执行;

     五、针对目前银行业务创新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境外机构逐步增多的现实,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满足银行新业务和境外机构经营需要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六、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大的呆账核销自主权,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产质量和风险偏好,在满足审慎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适当自主核销损失类贷,有关部门保留对商业银行贷款核销合规性的检查或审计权。

     在"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制度安排下,国务院于7月初发布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及"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

     我们认为,现在的核销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当前银行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的需求,审批期限多长达半年、甚至数年之久。而实施新的核销制度改革后,将有效缓解使得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呈现出的拨备高和不良高的"双高"现象,使银行能更加自主地平衡"利润"和"不良率"之间的关系,有效盘活存量资产。鉴于目前监管层对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核销制度改革已达成共识,可以相信,正式的政策推出时间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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