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官员力主“留地安置”入法
2013/11/18 瞭望智库

     瞭望智库获悉,近日,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研究工作的一位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带领调研小组专程到广东等省进行征地问题督导调研,并形成推进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上交给有关部门。在意见中,该国土部官员主张将“留地安置”明确写入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中。

     征地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将推进的改革内容之一。目前,征地制度改革面临着征地范围的界定、征地补偿方式改革两大重难点。该国土部官员认为,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如果继续沿用农地产值倍数补偿,将受到社会舆论攻击,也难以为被征地农民所接受;如果完全按市场价值补偿,除农民以外的利益相关方也难以接受。因此,最合理的征地补偿方式改革是将“留地安置”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实施“留地安置”的范围、补偿办法、留地比例、开发方式、时序等内容,保证被征地农民获得持续长远的收益。

     所谓“留地安置”,是指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或农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一般在10%-15%范围),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鼓励和扶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此前各地区实践显示,留地安置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留用地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落实;二是留用地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三是产业业态重复,建筑档次不高。

     近两年来,广东等省在破解上述问题上进行了有效探索。一是制订留用地专项规划,保障留用地落实到位。杭州市2011年、2012年留用地占经营性用地出让比例分别为40%、39%,接近半壁江山;二是多种方式保障农民享受留地安置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突出强调“集体控股”,合理实施“留物业”安置;三是规范留用地开发模式。杭州市对尚未落地或无法落地的留用地指标,实行政府货币收购;对自主开发设立了必要“门槛”,对有资金、缺乏管理人才的项目,推行了代建制;坚持项目招拍挂前提,探索了多种合作模式。

     该国土部官员认为,总体观察各地实践,留地安置做法符合公平效率的制度建设原则,深受被征地农民支持,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明确规定留地安置的法律地位。

     具体改革内容上,该国土部官员在上交的意见中建议:首先,政府要做好留用地规划,先落实留用地再征地;其次,要固化权益,虚化区位,多种途径实现留用地收益。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可就近安排留用地,作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可由政府园区统一安排留用地,避免工业用地布局散乱;再次,可允许以多种方式开发经营留用地,但必须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占绝对股权,永久享有留用地收益;最后,应按被征地人数留地,而非按农用地面积留地。消除村与村之间因地域差异、城市推进速度等原因造成的“苦乐不均”,解决后城市化地区留地难以保证问题。

     瞭望智库认为,作为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人物,该国土部官员的上述意见至关重要。将留地安置写进《土地管理法》,早在2008年就有地方国土系统官员提出过同样建议。即便留地安置不能入法,下一步也很可能在国家层面专门出台留用地安置指导意见。在短期内难于大规模推进缩小征地范围改革的现实状况下,留地安置作为征地补偿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今后势必将在更多地方推广。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留用地可作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开发,并允许多种方式开发经营,在提高农民权益的同时,必将给更多的企业带来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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