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党纪严于国法?
2014/11/26 瞭望智库

     瞭望智库导读

     一些党纪规定已经跟不上法治进程。中纪委意识到,要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应不再重复,至于党纪比国法要求从轻就更不应该了。

     “普通公民都要做到的事,执政党还有必要在自己的纪律里重复规定吗?”王岐山曾经这么表态,说明党纪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之处。

     一些党纪规定已经跟不上法治进程。比如之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最轻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而在刑法中早就规定了开赌场要判处有期徒刑。

     从2012年6月,中共党史上首次中央党内法规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开始。目前总共废止了691件党内法规文件。一些看上去党纪比国家法律还要宽松的规定,当然也在废除之列。

     革命年代的党纪事关存亡

    

     中共“一大”代表陈公博后来成为汪伪政权的第二号人物

     在革命年代,党员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政治立场摇摆者、保密意识不严者,乃至混入党内图谋瓦解分化共产党的人,这些人也对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像顾顺章、向忠发一类高级别的变节者甚至给党带来了覆灭的风险。在这种环境下,纪律线就是生命线,党纪执行严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

     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党纪”,应当是于1922年中共“二大”后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二大党章),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唯一的章程性文件,是仅有十四条内容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二大党章首次设立了具体的纪律与惩戒条款,规定了应当给予开除出党处分的六种违纪行为:(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中共“二大”会址

     此时的党纪非常粗糙,对违纪行为的界定还十分不完善,但正是这几条简单的规定,为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体系奠定了最早的基础,而中共史上第一位“叛党者”陈公博,也正是在该份章程印行的次年,于1923年春天正式依据有关纪律被开除出党的。

     而陈公博“叛党”事件,回头看去,正是“党纪严于国法”的生动例子。陈公博被开除出党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他在1922年6月不顾中央反对,公开发表文章支持中央所反对的陈炯明,站在今天的视角上,这种“发表不同意见”的行为似乎并不严重,离“违法”更是相去甚远。

    

     中共“七大”对党章的修订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党纪体系

     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共产党作为一个新兴政党,陈公博公开与中央对抗,严重损害了党的团结;另一方面,共产党的敌人很多,如果在党内容纳这样一个政治立场动摇的人,对于党的安全也极为不利;再加上陈公博已经主动表现出了脱党倾向,将其开除出党也就十分符合中共中央的处境了。这样的决定乍看上去或许显得过于敏感,但如果结合后来陈公博先后投奔国民党与日本人的秉性来看,无疑是很有先见之明的明智之举。

     后来,随着党的组织不断扩张和健全,党的规章与纪律也不断完善,1945年中共“七大”对党章的修订更是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党纪体系,尽管在曲折的革命道路上,不少党员在特殊环境下遭到了错误的党纪处分(毛泽东也遭受过三次以上的党纪处分),但严格的党纪在更多时候都发挥了维护党的安全,保持党的纯洁的正面作用。而到了1949年,以革命为核心的党纪基本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党纪的管制方向发生了重大的转折。

     道德问题党章来管

     执政党的地位稳固后,对内维护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就成了党纪的主要任务。

     除去政治立场问题之外,衡量一个党员是否“纯洁”的首要标准,大概就是道德作风水平的高低,而这一点,又恰恰是国法不能直接干涉的领域。于是,党纪理所应当地在这个领域扮演起了“严于国法”的角色。

     毛泽东曾经多次表示,共产党员“都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来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许多被群众检举,地方党委认为“道德败坏”的党员被清除出党。邓小平也有“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站在社会道德的最高层次上”的表述,1989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对共产党员道德作风问题的惩处,同年,新疆自治区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即因为“道德腐化”被开除党籍,成为了第一个受该规定处分的高级官员。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虽不违法但不合道德的行为都会受到党纪的追究,当这些犯下道德错误的党员面对党纪惩处时,拿法律来当挡箭牌,显然是没有用的。2012年底,一篇详细描述了时任中央编译局长衣俊卿与其情妇常艳通奸情况的长文在网上广泛流传,当时许多分析都指出,这篇文章虽然曝光了很多不堪的事实,但却并不能证明衣俊卿有确实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党纪面前,“没有违法事实”并不能挽救衣俊卿的仕途,2013年1月17日,衣俊卿因“生活作风问题”遭受了党纪、政纪处分,并被免去了中央编译局长一职,而在此之前,衣俊卿一直因为其学术成就被认为“大有可为”。

     在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四章用单独一章的内容专门界定了“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了“与他人通奸”这样的生活作风问题,也包括了“遗弃家庭成员”“不尽赡养义务”等与家庭关系有关的问题,甚至“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同样被视为“道德性违纪”。

     失职渎职必遭追究

     党纪的另一个“主攻领域”是党员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对于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较高,许多党员干部履行职务不力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国法的追究,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与失职渎职的规定远远严格于现行法律,“不执行劳动保护”“对下属单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未有效采取措施”“在灾害面前贻误时机”等行为都可能面临留党察看的严重处分,这些条款有效弥补了法律所不能及的空白,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原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三鹿毒奶粉事件受到党纪处置

     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后,直接制造三聚氰胺毒奶的三名奶农被判处死刑,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长冀纯堂等人则遭到了撤职处理以及相应的党纪处分,这也展现出了党纪对失职行为的不宽容。

     然而,此事亦有后话,吴显国、冀纯堂等人如今皆已经“复出”,再次担任起了新的职务,这又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一方面,党纪惩处本身带有“治病救人”的意图,让已经接受处分,作出检讨,过失不大的干部在一定时间后复出具有其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声音指出党纪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应当更加严厉。党纪本身究竟严厉到何种程度最合适,仍然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毫无疑问的事,只?有以最严格的方式执行党纪,才能够真正树立起党纪的权威,让党内无人敢腐,无人能腐,真正让“党纪严于国法”落到实处。

     (本文摘编自“海运仓内参”,以上摘编不代表新华社瞭望智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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