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刘志军,还有这7名高官,死缓改了无期
2015/12/15 瞭望智库

    

    

     时间过得真快。作为十八大后受审的首批高官之一,刘志军的减刑通知都已经来了。

     结果并无震撼性,同普通罪犯一样,刘志军服刑期间并无故意犯罪,刑期将由死缓减为无期。

     本文摘编自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ID:capitalnews),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减不减刑谁说了算呢?这里要先普及一个小姿势,正所谓“减不减,看表现”,因此,减刑的建议是由刑罚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作出的,建议报给人民法院后,法院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并最终审理决定(知事注:公示区域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还将对提请减刑的案件提出检察意见,这一意见也将成为法院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是“最低标准”。还有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减刑理由呢?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1、情形

     2、认罪悔罪

     3、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除了无故意犯罪之外,刘志军也有特殊表现——服刑期间,他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下面先简单回顾一下刘志军当年获刑的原因。

    

     刘志军,曾任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曾是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委员。2011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在2013年7月8日,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死缓。

     梳理发现,同刘志军一样,近年来,还有如下七位部级干部被判处死缓,最终他们都减为无期徒刑。

    

     许宗衡,2005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6月,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绍基,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9年4月1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09年4月23日,广东省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免去陈绍基的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委员资格。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益,先后担任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证监会副主席、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10年3月30日,王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对收受贿赂1196万余元的指控表示认罪,被判死缓。

    

     陈同海,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委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董事长等职。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接受调查。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成立,贪污受贿的款项逾人民币1.9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志华,北京市原副市长。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但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守业,海军原副司令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国人大代表。2006年5月10日,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皮黔生,天津市委原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2009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双开。2010年8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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