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一场自说自话的独角戏
2016/6/11 瞭望智库

    

    

     自2013年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裁,到今年仲裁结果公布在即,中方一直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菲方似乎因此处于一个对手缺席的辩论场,自说自话、自欺欺人。

     在事实面前,妄言永远苍白无力。无论菲律宾在这场“独角戏”里表演得多么高调和花哨,也掩盖不了菲方侵夺中国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客观事实。

     文︱瞭望智库特约国际观察员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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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裁,到今年仲裁结果公布在即,中方一直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菲方似乎因此处于一个对手缺席的辩论场,自说自话、自欺欺人。

     该仲裁庭于2015年10月认定对菲所提的部分仲裁事项拥有管辖权后,又于2016年3月进行了关于实体性问题和剩余管辖权问题的庭审。且不论初审结果以及仲裁程序存在多少瑕疵,单从今年仲裁庭发布的庭审记录来看就不难发现,菲方申诉词中大有玩弄文字游戏以扭曲事实、混淆是非之嫌。

     1

     强词夺理:生硬割裂“主权”和“主权权利”概念

     由于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调整范围,所以菲方为了在仲裁案实体审理阶段中绕过“主权”问题,对中国基于“九段线”历史性权利的“文字解读”上下足了工夫。

     菲方称,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对“主权”和“主权权利”向来是清楚区分的,属于两项不同的主张。菲方律师团煞费苦心地从中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为《立场文件》)和发言人讲话等英文译文中找到所谓“证据”——中方向来把“主权”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词放在两个独立分句中提出,以逗号和连词分隔,如“…sovereignty…, and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其中,中方官方文件中的“主权”是指对南海岛礁及其12海里领海“the adjacent waters”的主权主张,而“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指对相关海域“the relevant waters”的海洋权利主张,即12海里领海外至“九段线”海域范围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菲方 “咬文嚼字”之后得出了谬论: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断续线与某些岛礁领海之间的所有水域主张,以及中国专属的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海域的主张,是无关“主权”的一系列海洋权利而已,应受《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

     实际上,菲方的“文字包装”是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严重曲解,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符。中国在《立场文件》中已明确表达,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若无主权,何谈主权权利!

     2

     混淆是非:称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在故意“误读”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后,菲方进而提出,中方在“九段线”内声索的历史性权利超过了《公约》赋予的权利。

     菲方认为,《公约》里提到的“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只适用于邻近的沿海国,而中国对一个被许多国家包围的半封闭的广阔海域声称拥有主权,超过了《公约》规定的200海里限制和拥有主权岛屿的领海范围;并且,中国不属于《公约》里定义的群岛国,南沙群岛因为陆地和海洋面积比例达不到要求,也不能划群岛基线。

     菲方由此得出结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因此仲裁庭对菲方仲裁请求拥有管辖权。

     稍加细究下不难发现,菲方的法律逻辑混淆错乱。

     一方面,要判断中国南海断续线内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规定,必须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从而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但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另一方面,中国南海“九段线”主张是《公约》未讨论过的权利主张,在《公约》生效前就已存在。1982年《公约》序言中明确指出:“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而菲方执意无视客观历史事实,违背基本法理逻辑。

     实质上,菲方是利用《公约》未完备之处、以及曲解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捏造出基于一般国际法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基于《公约》的海洋权利主张两者之间的矛盾,妄称中国在南海权利主张不符合《公约》,意图以此混淆视听。

     3

     罔顾事实:称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一般国际法不符

     在妄指中国主张与《公约》不符后,菲方再进一步,企图推翻中方主张的一般国际法基础。

     首先,菲方套用国际法对承认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称中国对南海诸岛没有公开有效地行使权力、没有连续地行使这种权力,并声称中国的主张没有为他国所承认。

     然而,历史事实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这在大量历史资料和官方文件中都有明确体现。至于他国承认问题,南海相关国家在不同时期出版的地图以及官方文件都可支持中国的主张。

     其次,菲方声称,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模糊且无充分依据,并貌似查阅了大量的中国史料用以佐证。菲方举例说,在中国清朝政府1644-1912年的官方史料中,从未主张过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所以是没有依据的。

     中国在清朝时期或许还未出现“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这个词汇或概念,而清政府已通过派兵巡视等形式,在南海切实行使了主权和管辖权。

     再次,菲方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国拥有南海岛礁的法律依据。菲方的理由包括:其一,二者都没有提到南沙群岛,并且只在签署国间有法律约束力(即对菲律宾等非签署国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二,即便二者承认中国拥有南海某些岛屿,也未提及海域或领海外的海洋权益;其三,日本放弃南沙、西沙也未必意味着其回归之前的占领者。为了否认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菲方在仲裁庭上不惜肆意扭曲历史事实。

     可以清楚的看到,菲方所言赤裸裸地否认了中国在“二战”后作为战胜国收复本国固有领土的战果,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的严重歪曲。《开罗宣言》中明确指出“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因此日本归还的中国领土中当然包括南沙群岛。之后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立场。1946年中国收复南沙群岛时,也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4

     断章取义:曲解《公约》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菲方通过对《公约》的主观片面解读,企图推翻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法律依据。

     第一,菲方称,根据《公约》第293条,只有与《公约》不抵触的国际法规范才可以适用。因此,在《公约》之前的权利主张,尽管在当时为国际法规范所允许,但若这些权利主张和允许这些权利主张的国际法规范与《公约》相抵触,便不可适用。

     事实上,公约第293条规定的原文是:“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应使用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该规定旨在规范公约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如何适用法律,而非否认其他国际法的法律效力,而菲方为了否认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依据,对《公约》条款做了“片段式”解读,违背了条款规定的原意。

     第二,菲方称,根据《公约》第309、310条,做出与公约不符的权利主张的国家应修改自己的主张。菲方的解读是,因为《公约》不能因有限的历史性权利的条款而侵犯了其它可适用的条款,所以若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条款冲突,应当遵照《公约》条款的规定。

     菲方代理人因此遭到了法官的质问:“你是否认为,因为《公约》是全面的,只要是《公约》里未涵盖的权利类型,都不受其保护呢?但《公约》里并未规定,拒绝接受任何《公约》里未提及的权利主张。”菲方代理人面对法官问题措手不及,请求改日回答。而在数日的“精心准备”后,菲方的答案竟是:“是的,因为公约序言就说,要解决所有与海洋有关的法律问题。”

     事实上,《公约》序言原文是:“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 菲方明显是在断章取义。

     第三,菲方认为,因为《公约》第310条允许国家重新解读之前的主张,以便与公约相符,所以可以否认《公约》之前的主张能凌驾《公约》之上的说法。这显然是菲方对《公约》一厢情愿的过度解读,因为《公约》第310条是允许缔约国作出声明,协调国内法律规章与《公约》的规定,而非要求缔约国修改或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主张。

     菲方甚至举出1494年葡萄牙和西班牙瓜分亚、非、美洲海域,而后遭到他国反对的例子,以证明海上自由原则可以超越先前的主张。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这一事实自古已有,并且合理合法,与15世纪末发现新大陆时期葡西等殖民国家瓜分世界势力范围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

     此外,在这场独角戏里,菲方为达到目,除了强词夺理,也不乏大篇幅的对仲裁庭的恭维之词,如赞扬仲裁庭敢于向中国这样的大国行使法律手段的勇气,将自己粉饰为“弱小的正义方”以博取同情;同时,不忘频繁诋毁中国侵犯他国权利和国际法、破坏地区稳定,甚至使用了“中国用‘九段线’建造了海上柏林墙”等颠倒黑白、污蔑毁谤的词句。

     然而,在事实面前,妄言永远苍白无力。无论菲律宾在这场“独角戏”里表演得多么高调和花哨,也掩盖不了菲方侵夺中国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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