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进展】辽宁明确医疗机构基药使用配比 四川发布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11/24 中睿医药评论

    

    

    


     本图片来源于网络

     辽宁

     辽宁省卫计委今日下发《关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二三级医疗机构基药配备比例。与此前已发布基药配比的省份如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相比,辽宁省对二级医疗机构上的基药配比比例要求偏低。

     上述《通知》指出,鼓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 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中基药配比与其他省份25%下限基本符合,但二级医疗机构的基药配比35%的下限则要明显偏低。已出基药配比的省份中,广东、江西、湖北等省份二级医疗机构基药配比的比例为40-50%;浙江、四川、安徽等省份是不低于50%;重庆则是不低于40%。

     四川

     今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正式下发《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点如下:

     一、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其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四川省现行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并划分为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常规上网限价药品4大类。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医疗机构备案上网采购。

     二、分类采购

     1、定点生产药品。(直接挂网)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以及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确定的定点生产药品。

     2、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执行。

     3、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直接挂网)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人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

     4、常规上网限价药品。(限价采购)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上述三类药品外的其他药品。

     三、定价类型

     1、区别定价药品

     区别定价药品指国家、四川省发改委或产地/口岸地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有效的正式定价文件和官方网站标注了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不同而单列代表品与其他相同品种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2、统一定价药品

     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四、限价规则

     取申报产品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价的平均价为最高挂网限价,申报产品只有1个省中标/挂网价的,降低10%作为最高挂网限价,但不得高于本申报产品在四川现行挂网/中标价的低价。

     五、带量采购

     各市(州)建立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机构组成的公益性联合采购体,在省级平台挂网的基础上,采取“双信封”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向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生产企业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带量招标采购。

     本文编辑来源: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辽宁明确医疗机构基药使用配比,二级医疗机构要求偏低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四川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今日发布

     --------------------------------

     中睿咨询——北京中睿信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致力于推动中国医药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与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良性的资源整合互动,为客户与自身创造价值,实现共同成长!

     保存以下二维码到手机,扫一扫,即可关注“中睿医药评论”

    

    


     查看往期微信专家视点,欢迎访问

     中睿信康官方网站 www.zhongruizixun.com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中睿医药评论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