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台“好人法”,你怎么看?
2015/8/2 党建网微平台

    

     来源|《南方日报》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救不救?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审议,让好心人服下一颗定心丸:今后如果遇到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社会热议的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是,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规定。

     其实,北京并不是第一个试水“好人法”的城市,早在2013年8月1日,深圳为保护“活雷锋”的合法权益,就正式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是国内首部保护救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主要从无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惩戒措施3方面保护“雷锋”, 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根据《保护规定》第三条,“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惩戒措施主要是增加了被救助人无理缠诉的成本。2013年1月23日,深圳特区报刊发报道——《深圳“好人法”实施半年无一罚单》 ,文中写到:“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深圳风气不错,好人没有被诬告,其实是好事情。”

     不过,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规定》在未来想要为“跌倒的道德”撑腰,在实施层面上有些难度,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尤其是遇到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难以界定的利益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监制/何金定 责编/郭慧 编辑/刘文韬 制作/武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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