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微信成“危信”
2016/1/8 党建网微平台

    

     作者|赵丽 王坤

    

     如今,对于网友而言,每个人的对话列表里都有不止一个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别的群,已成为一种常规社交方式。不过,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

     群主失责获刑

     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某称,该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微信群竟发展成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成员也扩展到了全国各地。

     经查,今年8月至10月,群成员张某就在该群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的群主谢某,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甚至还努力维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状态。

     最终,群成员张某因发送淫秽视频受刑罚处罚,群主谢某也因“默许”行为被判处同罪。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和谢某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面对“群主获刑”的先例,诸多微信群主在网络上感叹“群主不好当”。

     “看来我们这些平常不作为的群主们要多关注群内动态,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还是要及时制止,以免自己哪天当了‘冤大头’都不知道。”胡天说。

     不过,对于微信群主当“冤大头”的说法,专家则有不一样的看法。

     “法院判决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同时在事实上也是讲得通的。”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此外,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有心无力”并非免责理由

     “如此重责,群主担得起吗?”即使有法律依据,但仍有不少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

     面对这样的问题,王四新的回答是“可以”。

     “在案件中,群主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可以区分对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有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群里出现大量淫秽照片之类的信息,群主都有责任,至少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或者说导致违法信息扩大的责任。”王四新解释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在互联网上拥有相应服务的人,不得传播九大类内容。今年的“账户十条”“微信十条”“七条底线”等都属于规范这些内容的法规。

     在登录微信等社交平台后,记者注意到,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群主权限的设置,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向群主“分摊”了对群组的监管责任,但不同的社交平台对群主权限的设置并不同。比如,QQ群主可以通过身份验证决定谁可以加入,也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员共同管理群组,但微信群主就没有这样的权限,群内任何成员都可以让自己的好友加入。对于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微信群主除了将其“踢出群聊”,并没有其他有效的约束手段。而对于已经发布的聊天记录,微信群主也无法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微信群内成员过多,面对海量语音、视频、外部链接和图文信息,群主即使想行使“监管职责”,似乎也有心无力。

     当然,法律也给群主提供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完善立法明确标准迫在眉睫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也应该担责?

     对此,郑宁认为,群主很难履行监管责任。“在一个活跃的微信群里,信息是不断更新的,对于业余管理微信的群主而言,很难及时发现群里是否有违法信息并采取措施。我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强大的监控、过滤技术手段,也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由他们依法监管更可行。”

     王四新认为,网络群组的人数、信息量以及可以发布的渠道都非常便捷、畅通、自由,而网络传播以后形成的影响将会更大、更快、更直接,所以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对信息传播过程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和要求。

     “目前相关部门对网络群组适用法律问题的认识不尽统一。建议统一标准,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表达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郑宁说。

     (来源:2015年12月3日《法制日报》第4版)

     监制/徐能毅 责编/刘文韬 编辑/王碧薇 制作/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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