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没”!
2016/9/23 8:18:02 会飞的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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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普罗大众来说,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也根本不值得关注。但莫名其妙的,这个消息这几天在微信朋友圈广为传播,并有好心人劝告我(为什么是我?):别瞎说啊,看到没,朋友圈也能成为证据了。最可笑的是,某媒体为此做个专题,题目是《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在朋友圈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我不确定这媒体编辑是真蠢还是装傻,且不说一群没有沉默权的人也好意思调侃“米兰达警告”,单说自动地把自己和广大中国公民设定为犯罪嫌疑人,算是何种幽默?

     如果这只是低级的玩笑,也就罢了。现在媒体从业者素质之低大家早有共识。但从网上对这条新规定的炒作中,我隐约嗅到了一股威胁的气味。难道这才是某些人炒作的初衷?其实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执法、诉讼、审判过程中,早就熟练地采用电子证据了。否则以前涉关网络信息的案子怎么取证的,怎么侦破的,怎么审判的?此番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新规定,只是为了在法制意义上明确一下电子证据的有关条文,对于我们广大良好市民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至于十月一日开始施行之类的,都统统不重要。不是说十一施行,你在十一之前就可以在网上造谣诽谤了。但吊诡就在于这一点。这么一条无关广大网民痛痒的消息却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免令人警惕其真正用意,是否有敲山震虎的意味?是否在威胁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就像你对一个普通公民说“你有权利保持沉默”是什么意思呢?无罪推定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我们老老实实的守法公民却要受到这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警告”,手执公器者对广大民众还真是警钟长鸣用心良苦啊。

     据说已经依宪治国的中国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可为什么这个本该坚挺的权利却没有赋予我们本该坚挺的安全感呢?以至于三部门正常发个文件,就搞得“一小撮”网民疑神疑鬼风声鹤唳。我可以善意地猜想,是因为这“一小撮”网民都是法盲,不知道我们宪法规定了这样的权利,而且不懂得宪法才是第一大法,任何低阶法都不可以与宪法规定相抵触;我也可以恶意地认为,就是有些人喜欢拉大旗作虎皮,无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过度解读低阶法规,企图吓唬网民,让网民闭嘴——你们拥有的不是沉默权,而是沉没权,都潜在水里别出来!

     事实上,一般网民在网上发言时“触礁”的可能性极小,不过是诽谤和造谣。诽谤不用说了,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对方是否起诉,你都不必担心来“查水表”。特别是现在你公开发表的言论,我公安机关都可以做证据保全,不怕你毁灭证据,所以也犯不着抓你。至于造谣传谣,我们有幸每天在朋友圈都能看到,只要不是特别恶意的,引发严重后果的,比如说喝可乐会导致不孕啊,说肯德基的鸡都八个鸡翅啊,这种谣言都不要紧,该传就传你们的满满正能量的谣言吧。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环境里,谣言走不了太远,总会碰到我这样多管闲事的智者。当然,那些你懂的言论禁区我就不啰嗦了。

     唯愿越过“山巅”,无人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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