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癞蛤蟆肉?你也配!
2017/2/22 15:48:50 会飞的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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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持续升温。眼下已从保护穿山甲扩展到保护癞蛤蟆的地步。在穿山甲公子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大好形势下,浙江淳安一名农民因抓了114只癞蛤蟆被刑拘。俗话说:“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说的大概就是这种诡异的局面吧。吃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美其名曰“公子”,在江湖中留下传说并逍遥法外;吃癞蛤蟆的农民陈某既不配叫“癞蛤蟆公子”,又被警察抓个现行。被抓时还一脸懵逼:“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

     恭喜你,答对了。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固然是痴心妄想。却不料一个农民想吃癞蛤蟆肉,也属违法犯罪。这种事在我等法盲听起来,称得上匪夷所思。大约为了减轻广大围观群众心中的诧异感,此新闻中有这样一段:办案民警介绍,当地人喜好吃黄蛤,这种黄蛤蟆只有在海拔1500米以上的半山腰才有,只有每年正月打雷交配的时候才出来几天,身上有黄色的小点和暗褐色的大点,因此被称为“黄皮蛤蟆”。

     乍闻此言,会给读者留下这样一个印象:陈某抓的癞蛤蟆并非普通癞蛤蟆,而是一种很珍稀的癞蛤蟆——正月打雷才出来溜达几天,岂非比“穿山甲公子”还神秘?事实是这样吗?随便上网一搜就会发现,这种被称为黄皮蛤蟆的癞蛤蟆在江浙一带非常普通。百度相关词条上甚至还配有炖黄皮蛤蟆的图片,以及人工养殖癞蛤蟆的链接。说明它不但不珍稀,而且是可食用可养殖的。这种黄皮蛤蟆的养殖,估计和东北的林蛙差不多,除了产卵期之外,都需要放归山林,以至于无法分清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我每年都要吃林蛙,看了这条新闻未免有点害怕。

    

     看来陈某的被抓确乎有些冤枉了。要不百度词条上的炖黄皮蛤蟆图片如何解释?难不成百度吃得,农民就吃不得?难不成去大酒店陪显贵吃得,自己抓来和邻居吴老二就吃不得?难道是陈某抓的癞蛤蟆数量太多,才因此触犯了刑律?新闻中的办案民警解释说:对于三有野生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捕捉一只就违法,捕捉20只就算犯罪.......然而且慢!就在陈某被抓的20天前,天津警方在西青区某农贸市场一家田螺河蟹专卖店内查获近900只野鸡、野鸭、野兔等野生动物死体。警方宣称无法对此追究刑责,虽然数量巨大,但这些野生动物均非国家保护动物,只是三有野生动物。故而将案件转给了市场管理部门处理。

    

     两相比较,懵逼的大概不仅仅是陈某了。抓114只癞蛤蟆被刑拘,售卖595只野山鸡、272只野兔、26只野鸡和一只豹猫,居然无法追究刑责,草草移交市场管理部门了事。我斗胆代表围观群众弱弱问一句,两地警方依据的是不是同一个国家的同一部法律?

     在中国看新闻,常有这种奇遇。同一类案件,各地执法者对适用法条的解释各行其是,执法的尺度也松紧随意。对于一个号称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来说,这种法规的模糊、执法的弹度,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用孔子的话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我们日常生活中,总是有类似的言论,比如说中国不是法制不健全,而仅仅是执法不严。其实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中国不但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也远远没有普及。比如“执法必严”或“执法不严”的说法,在法治常识中就不该存在。执法如果出现“严”或“不严”的问题,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说白了就是,想抓就严一点,不想抓就松一点,这会给社会认知造成极大的混乱。法治的精髓是程序正义,它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缩减司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挤压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如果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程序都明明白白,触犯法律被抓也不冤枉,否则难免心中不平。

     法律界有句话: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吁请浙江和天津两地警方对一对法律依据,看看到底谁搞错了。法治建设关乎国家民族的未来,兹事体大,必须清晰相关法规,统一执法尺度,给公众一个交代。而且老实说,这并非难以做到的事。为何我们任由模糊的继续模糊,弹性的继续弹性。如此故意的宽松,不能不让人另作他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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