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所暴露的中国法治空穴
2017/3/28 10:27:15 会飞的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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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酒后就于欢案写了一篇情绪文,提醒公民有守护这个国家不为公权侵害的责任。没想到惹恼了举报君,将敝作丢进了微信公号编辑大人的纸篓。本来有点灰心,但诚如我前文所言,面对这样一个可能会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件,每个热爱这个国家的人都无法保持沉默。另外我看了一些网友和法律专家的发言,有的理性得近乎无耻,有的激愤好似豪侠,我代表信仰法治的人民群众表示并不满意。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澄清此案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于欢的行为并非为母复仇

     此案有另一个代称:辱母案。在中国这种讲究孝道的国家,母亲遭受侮辱,绝对是晚辈不堪忍受的奇耻。本案中于欢之母也确实在儿子面前受到了令人发指的侮辱和猥亵,而于欢显然无力反抗。这就给公众造成一种印象,于欢之后的伤人行为是对辱母者的复仇。在全社会这种“辱他人之母如辱我母”的同仇敌忾情绪之下,于欢的为母复仇俨然获得了道义上的肯定。(我也暗挑大指,干得好!)问题是,现代法律禁止私相报复的暴力行为,且没有证据表明于欢的伤人行为是存心复仇。我们不该过分渲染这一点,宣扬所谓的血性复仇,这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并不利于于欢无罪的舆论氛围。于欢无罪是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为母复仇,后者虽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但真的无益于这个社会的法治进步,持这种论调者可以休矣。

     二、侮辱罪量刑过轻

     按照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量刑乍一看并不轻,但若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网上常见校园霸凌或当众扒光女性等涉嫌侮辱罪的案件,处罚结果往往达不到为受害者挽回尊严的效果。试举一例,去年池州一在外务工男子怀疑妻子外遇,悄悄潜回妻子租住地,在长辈、孩子面前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烧毁,拉到马路上游街。经法院判决,男子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个案件里应该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但是,当众扒光女性衣服,并拉到马路上游街,居然只判了一年半。如此轻的处罚,根本谈不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各种霸凌事件难以禁止的原因。如果法律不给人安全感,人民自然会选择暴力。

     再者,刚才的案例中受害人只是一个底层平民,试想若换成某个权势人物,会是什么样的处罚?我们不得而知,因为我们极少看到权贵被侮辱的判罚案例。道理很简单,底层弱势群体才会有更多遭受侮辱的危险。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我们的侮辱罪的立法精神就是有失偏颇的,它没有突出对弱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前年,美国法庭处理了一起中国留学生的所谓的霸凌案,着实给中国人上了一堂法治课。为争风吃醋殴打、折磨、非法拘禁同学五个小时的几个年轻施暴者,面临着最高终身监禁的处罚。这在中国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也能看出更健全的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力度。在这样的重典保护下,为了讨债的辱母案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三、警察的到场并未解除对母子的人身威胁

     我看到一审判决书和之后所谓的专家说法中,都提到警方出警后,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因而算不上正当防卫。我很难想象他们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其中的逻辑性在哪里?不知有意还是无意,法院和某法律专家都没有明确提到警方的“离开”,而是含混地说“出警”,给公众造成一种好像警察仍然在场的错觉。事实上,各方信息都很确定的表明,警察离开时,于欢母子也想要跟随离开寻求保护,却被要债人阻拦,而警察并未施救。这如何能得出出警后于欢母子所受威胁就被解除的结论呢?这里有个明晃晃的逻辑情境的断裂。相反,警察的离开,自己和母亲仍然在非法拘禁之中,给于欢心理造成的绝望倒是符合当时情境的。无论谁身处流氓的包围下,并得不到警察的救助,都会陷入绝望。一审判决和某法律专家的说法,俱忽略人的正常心理,而只是机械地遵循法条,这是对法律运用中的人性基础的漠视,也违背了法治精神对人性保护的旨归。所以于欢在绝望之中,并遭受再一次的人身攻击后,顺手捡起桌上的刀进行防卫,不仅是人的正常反应,也属于正当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描述的欠缺

     我并非法律人,所以第一次认真去看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描述。让我意外的是,第一次看我就能看出这个法规存在着明显的欠缺。比如有些网友提到了无限正当防卫,其实并不符合于欢案的情况。按照中国法律,无限正当防卫只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欢所面临的情形很难证明有那么大威胁性。但是,我发现很多国家关于正当防卫的描述中,都明确提到了行为人身处危难中的心理因素,比如因狼狈、恐怖、警愕、慌乱、惊慌失措等情况防卫过当者,不视为防卫过当。而我们的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类似的描述。联系到于欢案,于欢愤而伤人时,显然处于上面描述的情况。

     然而,中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欠缺对防卫人的心理描述,对于这种情况,难道我们只能表示遗憾了?法律的健全、法治的进步必然要通过解决一个个法律困境和难题来推动,就像孙志刚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取缔一样,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每一个具体案例做起。我们期待着于欢案能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更期待于欢案能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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