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以及19世纪初普鲁士—德国改革的作用
2023/3/4 10:00:00 勿食我黍

    

     作者|理查德·H.蒂利(Richard H. Tilly),德国明斯特大学经济社会史荣誉教授

     米夏埃尔·科普西迪斯(Michael Kopsidis),莱布尼茨转型经济农业发展研究所农业市场部副主任。

     19世纪早期,在法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下,德国大部分邦国都进行了自由主义改革。然而,无论正确与否,普鲁士式变革已经成为德国史学的主宰。这些改革有许多倡导者,有财政需求,有政治野心,更重要的是有发展的目标。经济史学家主要关注后者。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改革的设计和实施都是由国家官僚机构执行的。在这一章,我们集中讨论普鲁士式改革,并且强调:改革不仅是对突发情况的紧急反应,也是长期酝酿的结果。

    

     《从旧制度到工业国:从18世纪到1914年的德国工业化史》[德] 理查德·H.蒂利 [德] 米夏埃尔·科普西迪斯 著王浩强 译 / 王文剑 校 译格致出版社2023年1月

     历史根源:庄园制度的变迁

     要理解改革,重要的是知道需要改革的是什么。这首先是一个与土地制度有关的问题,我们也必须从那里开始讨论。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产权重新分配,构成了土地改革的核心。实际上,在中世纪后期,土地改革已经逐渐开始。到18世纪末,德国庄园制度下的领主和农民关系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首先来看一些最明显的地区差异。

     在德国的西部、西北部、西南部和中部地区,庄园制度下的共有财产权,向有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完全”(full)的农民享有人身自由。他们持有的土地实际上是可继承的财产,而农民为了获得该项权利,只需以实物或金钱向领主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定租金和费用。不仅如此,尽管耕种方式的选择会受到传统和习俗的限制,农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耕种方式。因此,农民的个人地位高低,取决于他们拥有的土地为其带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到18世纪后期,尽管农奴制已经销声匿迹,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很多地位较低的农户和所谓“完全”的农民共存。虽然这些地位较低的农户也是自由的,但是在将他们对领主的义务转化为定额的租金和费用之后,他们需要比“完全”的农民支付更多的费用——这是衡量地位差异(以及对领主的义务的价值)的一个粗略标准。

     在易北河以东和西北部的某些地区,土地制度在近代早期的发展有所不同。领主的权力增加了,以牺牲农民的土地为代价,扩大了领主自留地(领主的地产)的份额。这对农民的劳动和牲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民人口也因此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历史学家称这种变化为“第二次农奴制”(Kaak, 1991)。事实上,在梅克伦堡公国、东荷尔斯泰因或瑞典波美拉尼亚等地区,绝大多数农户都是不自由的,他们实际上只是在领主庄园工作的农奴,而这种状态一直保持到18世纪末。然而,到了这个时候,这三个地区仅仅是这个时期的例外。在易北河东岸的大部分地区,农奴制已经消失,拥有可靠财产权的农民土地所有者的数量大幅增加。最近对18世纪末普鲁士易北河东岸农民状况的一项研究显示:“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农民对农场的经营,都是在相当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形式下进行的”(Eddie, 2013:85)。这一引人注目的主张与传统观点不同,是需要进行一番解释的,也是我们下一节的讨论主题。尽管如此,与西部和南部较发达的地区相比,易北河东岸地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需求,无疑还是更为迫切。

     历史根源:作为土地改革推动力的市场力量和国家

     前文所述农业结构的地区差异,与各地区不同的需求和供给模式有关。可以将其简要概括如下:在易北河东岸地区,大型庄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主导着对国际粮食市场的供给;而在18世纪德国各地数以百计的地方粮食市场上,农民土地所有者和缺少土地的人是其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在西部和南部较发达的地区,农民的家庭农场根据原始工业区的粮食需求,对区域内市场做出响应——直到1800年,这一特点在东部地区都不太明显。此外,西部地区的农民无疑比东部的农民更熟悉商业和市场关系。然而,在这些地区,本地市场同样占据了主导地位。

     当然,普鲁士对土地改革的兴趣,是集中在易北河以东的中心地带,而且最初是出于一些非经济的考量。早在18世纪初,普鲁士国王和他的高级顾问们担心国家的不良财政状况及其对军队的影响,并将改善农民状况视为一种潜在的(如果是长期)解决办法。早期的一项影响到王室领地的改革计划没有取得任何成果,但其目标被坚决贯彻,即消灭农奴制并赋予农民相应权力。有两部法律为农民地位永久的、累积性的改善打开了大门:(1)1717年,一部废除农奴制的法律,限制了大庄园主的专断权力,使得许多地位低下的农民,免受农奴制下大庄园主的剥削,从而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一些农民也因此变身为世袭佃农(受制于“世袭奴役”);(2)1748年的另一部法律,宣布(或重申)了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意图[“农民保护”(Bauernschutz)],这部法律明令禁止将暂时闲置的农民土地转变为领主自留地。可以肯定的是,这两项措施的实施都花了几十年的时间,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具体特点各不相同。然而事实证明,到了18世纪70年代,农民土地所有者能够在皇家法庭上合法地为自己辩护,反对地主试图增加他们对农民资源的诉求。通过这种支持,普鲁士君主政体加强了农民的财产权,从而为发展强大的农业部门,提供了积极且必要的激励条件。无论如何,18世纪普鲁士农民的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事实上,可以将18世纪视为土地改革持续进展的阶段,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是其重要特征。1800年左右,大多数普鲁士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日益稳固,导致1806年后不可能大规模驱逐普鲁士农民。授权在1807年法令之后进行改革的赎买立法,实际上是基于在旧制度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原则,从而促使历史学家诺伊格鲍尔(Neugebauer)把普鲁士农民的“自我解放”,说成是普鲁士“农民解放”(Bauernbefreiung)悠久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18世纪最后三分之一的时间里,在东部各省,将农民弱势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有保障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将对领主的劳动和畜力义务转化为固定的货币租金,两者的速度都明显加快。这样的变革步伐,反映了这一时期前所未有的农业繁荣,因为市场机会的扩大促使农民投资于有保障的所有权,即通过花钱,让自己“从‘按地主意愿持有土地’中脱离出来,进入到‘世袭’(Erbzins)使用权”。随之而来的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和农民富裕程度的提高,当然并不局限于易北河东岸,而是遍及整个德国,而且至少间接与前面章节中提到的西北欧和“大西洋经济”的扩张有关。然而,尽管推动增长的农村工业在其他地区的影响有限,但普鲁士东部省份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和大庄园主——经历了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其基础是:(1)易北河东岸有越来越多缺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的家庭,他们无法自给自足地供应食物;(2)西北欧的出口市场,主要为那些可以便利进入波罗的海港口的生产商提供了机会。两者都值得更多关注。

     18世纪下半叶,普鲁士东部各省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缺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的家庭数量的增加。他们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他人提供的食物的依赖,促使他们作为(工资)劳动者寻找工作;(2)他们的需求,构成了普鲁士数百个当地粮食市场的基础,这些当地粮食市场是在18世纪最后三分之一的这段时期发展起来的。需要补充的是,在德国的许多地方,农民和地主似乎是以所谓“相互锁定市场”(interlocked markets)的形式,组织了当地的粮食分配,这些“相互锁定市场”旨在同它们所雇用的、基本没有土地的农村阶层,进行劳动、粮食、租赁权和贷款的交换。

     首先考虑后者,尤其是市场方面的因素。到18世纪末,这些缺少土地和根本没有土地的家庭,占了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对于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来说,据估计,到1800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村人口在主食方面自给自足;大约四分之三的普鲁士人口依赖市场(或实物支付)来确保其粮食供应。由于农民生产者是这些新兴市场的重要供应商,他们将在19世纪10年代之前积累大量市场导向农业的积极经验——远远早于随后几十年的“农民解放”的传奇时代。

     缺少土地的“次级农民”人口,作为劳动力的新兵所起到的作用,重要性仅仅稍次。对于大型庄园主来说,在国外粮食需求持续强劲的背景下,这些缺少土地的农民是一个可喜的廉价“日薪”劳动力来源——在租金削减和“农民保护”的法律,越来越多地限制他们对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工具和畜力的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取而代之的是,庄园所有者凭借自己的农业资本(牲畜和工具),雇佣他们所需要的劳动力。对这种劳动力的动员,有助于将大型庄园转变为经济上可行的生产单位,从而为该地区的统治精英——容克贵族——提供了经济支柱。然而,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这种转变是不会发生的。这是间接产生的,以国家资助的“土地银行”(Landschaften)的形式,该机构根据地产的估值提供抵押贷款。这一发展的历史重要性是如此之大,因此必须在此做一补充说明。

     在近代早期的大部分时间里,甚至连那些大型私人贵族庄园所有者(Rittergutsbesitzer),都无法轻易获得信贷。[7]直到1717年国王宣布放弃其大领主的诉求之后,封建领主—附庸关系才开始发生松动,而领主—附庸关系正是上述这类实体的特征。但到了18世纪70年代,大多数庄园已经成为可继承的私有财产,可以转让,因此信贷条件成熟。这产生了两个重大后果:首先,它使庄园所有者能够从与粮食出口繁荣相关的土地价格上涨中获利,因为价格上涨很可能会改善他们的信用状况;其次,吸引了许多贵族地主(甚至非贵族)参与此类地产的投机买卖。Wandschneider(2015)的研究表明,基于所有成员无限责任和“双重追索权”的土地银行的制度设计,可以充分保护自身免受投机成员的影响。无论如何,1800年之前在易北河东岸出现的这些变化,最终导致了这样一个统治阶级的出现,即呈现出一种封建社会形式和资本主义逐利行为的奇异混合。

     “改革前时代”东部省份农业发展的另一个因素也值得一提,因为它同样也展现了大致相同的国家政策和市场力量的结合,这正是前文已经讨论过的那些变革的特征。这一因素涉及王室领地(前文已简要提及)。1717年的土地法令还提出了一项政策,该政策将整个领地全部租给非贵族的农业企业家,这些企业家承诺提高他们所监管地区的盈利能力。[8]国家官员制定了高标准和高租赁费。有些地区非常大,可容纳多达10000名居民;到18世纪末,平均每人拥有约2100英亩土地,承租人每年支付15000—25000塔勒的租金。虽然农业企业家的直接影响范围不超过该区域农业用地的5%,但对于新技术和新方法在当地农民中的传播,他们做出了重大贡献。此外,这些“资产阶级承租人”,不仅局限于王室领地,而且开始作为庄园(Rittergüter)管理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人甚至成为了所有者。因此,他们为1806年开始的改革时代的两大主要参与者,注入了进一步的资本主义市场导向。第三个参与者——国家官僚机构——需要更详细的描述,这构成了下一节的主题。

     “开明专制”和国家建设作为改革的前提

     “开明专制”(enlightened absolutism)的概念,描述了18世纪某些君主政府的本质,旨在表明统治者的合法性,因为其政策看起来反映了启蒙运动的理性原则。这个词被用于腓特烈大帝统治时期(1740—1786年)的普鲁士,部分原因是因为腓特烈喜欢把自己当成启蒙运动的领袖:他资助艺术、哲学家和科学家,自己也偶尔写过这类题材的文章。他的政策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一理想呢?

     简单的回答一定是: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但更令人满意的回答,则需要首先追溯到腓特烈的父亲腓特烈·威廉一世的统治时期(1713—1740年)。他统治时期最重要的政策目标是普鲁士国家的生存,因为它的领土分散,在一个充满潜在敌人的欧洲是脆弱的。为此,他的首要任务始终是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他扩大了军队的规模,通过将农村地区分成独立的单位[军区(canton)]来保证军队的供应,农民将在这些单位中充当士兵,他们的容克地主将作为军官。1713年至1740年间,军费开支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62%,增长到81%——为了弥补其高昂的成本,必须关注财政问题,而在这方面,这位普鲁士君主无人能及。他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官僚机构,以铁腕手段和严格的纪律来管理。由于他的持续关注,在其统治的末期,已经还清了所有的庄园和城镇的债务,扩张了国家的疆域,平衡了预算,并积累了近900万塔勒的国家财富。此外,他对中央政府的改革——例如,各部门从区域划分到职能划分的转变,或者向非贵族人才系统地开放官僚机构的做法——使其成为他推行国内政策的强大武器,并且与常备军一起,驯服了野心勃勃的土地贵族。优越的国家财政状况,使得贵族们不可能使用传统的讨价还价的工具,(即“钱袋的力量”)来寻求让步。[10]这是这位“士兵国王”留给他的儿子腓特烈二世的遗产。

     高效官僚机构的发展,与传统的近代早期社团国家的机构(即土地贵族和城镇代表的议会)的主张相矛盾,并巩固了普鲁士统治者早些时候已经取得的成果。随着这种官僚机构的加强,与传统的社团主义利益相比,中央政府实现国家制度现代化的能力增强了。

     与他的父亲不同,腓特烈二世对文化、音乐、文学和科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采取措施促进西方思想和实践在普鲁士的传播。然而,政府政策和他父亲的一样,以强大的普鲁士国家和强大的军队为主要目标。他没有继续父亲对土地贵族的系统性破坏,而是恢复了他们的特权地位,认为他们对军队的有效运作不可或缺。有理由相信,服务于军事组织的农村“军区制”(canton system),在腓特烈二世时期进一步深化——即一些论者所描述的“农村社会的军事化”——这可能恶化了农民生活的社会状况,因为它无疑增加了农民对领主的依赖。

     普鲁士开明专制的一个持久成就,是其教育政策。义务教育最早是由腓特烈·威廉一世于1717年提出的,但收效甚微。1763年腓特烈二世再次提出,尽管遭遇挫折,但开始对学校教育产生影响(Neugebauer, 1985)。毕竟,这为大众影响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基础,一个与启蒙运动理想相一致的基础,并且有可能吸引“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Bildungsbürgertum)的支持,而该阶层是官僚机构的招募基础。到1816年,普鲁士已经成为小学教育的世界领导者,小学6—14岁的入学率,接近60%。只有在新获得的波兰领土(西普鲁士和波森),以及信奉天主教的莱茵兰,入学率明显较低。

     在此补充一点:普鲁士的学校政策对德国随后的工业化和(几十年后)“追赶式增长”的积极贡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人力资本的影响),其重要性究竟如何,一直是最近几项计量经济学研究的主题。这些发现表明了普鲁士18世纪开明专制的建设性和进步性,这种力量催生了小学。然而,这一政策是否会产生如此持久的经济影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有几方面的原因。

     尽管腓特烈二世高度容忍思想开放,但他反对激进变革,因为这可能不利于贵族统治及其统治所依赖的等级结构。他担心无法控制的动荡会危及国家的军事力量、经济实力,或其存在本身。因此,尽管他个人非常鄙视农奴制,视其为“反人类罪”,但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废除它。诚然,他曾为消除庄园制度中最恶劣的做法而斗争(如大规模驱逐农民,就像在邻近的梅克伦堡一样),尤其是当这些做法削弱了普鲁士的军事力量时。这种保守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停滞不前,它反映了德国历史学家所说的“社会保守发展的独裁”。这一战略旨在实现部分现代化(经济、行政和司法领域),目标是确保国家稳定,这是国家和军队不可或缺的基础。尽管存在某些前后不一致之处,但这代表了一种发展战略,可以作为制度现代化和经济现代化的先决条件。

     当然,腓特烈二世不仅仅是一个士兵国王。像他的父亲一样,他对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的兴趣,超越了军事目的。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重商主义措施,很少有积极的结果。其中还包括一些积极的成就,如国家资助的移民、国家经营的土地开垦和交通改善。然而,更重要的,是他采取措施统一法律体系,改革司法制度。因此,他限制了行政官员裁决法律冲突的权利,这改善了司法系统。1748年,法庭案件的程序变得更加统一和透明。他在这方面的长期目标,是编纂一套通用法律,“防止所有不必要的法律复杂化和拖延,并因此为人民消除一个‘沉重负担’,以便‘我们可以有更多对国家有用的聪明的商人、实业家和艺术家’”。他对这一问题的浓厚兴趣反映了他对法律和立法的求知欲。但《普鲁士普通邦法》的出台,源自他在18世纪70年代对一个法庭案件的著名干预,即所谓的米勒—阿诺尔德争议,因为他推翻了一项世袭法庭的判决,这震惊了普鲁士法学家,他们认为这是对司法独立的公然侵犯。腓特烈二世认为,随着法典的编纂,这种关于合法性的巨大的意见分歧将会消失。1780年4月14日的一项内阁命令,批准了法典的编纂,后者于1794年发布之后首次成为法律。无论如何,《普鲁士普通邦法》体现了未来法律规则和现有法律的矛盾混合体,可以说反映了普鲁士在封建历史和资本主义工业未来之间的过渡地位。

     尽管腓特烈二世优待贵族,但和他的父亲一样,他还是把公务员系统的人员招聘,集中于非贵族申请者。非贵族所受教育更适合行政工作,低下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更愿意成为“国家的公仆”,虔诚的品质内化了强烈的工作风气和成就导向。官僚机构的层级式指挥系统,培养了一种严格服从的文化,而对疏忽或不诚实行为的高额惩罚成本,又强化了这种文化。从很早开始,普鲁士君主政体就建立了一套秘密监视系统,以监控多个部委及其部门,特别是在已经腐败、危及国家的部门。话说回来,积极的激励措施也绝非微不足道。相对较高的工资、养老金或社会声望,是官僚机构中许多非贵族成员特别看重的回报,无疑增强了他们的忠诚度。这种激励和制裁制度的最终结果,是产生了一批具有凝聚力、积极性高的公务员,这是执行国家政策的宝贵工具。

     我们将看到,像普鲁士这样的国家,在18世纪促进了强大的“开明”官僚机构的崛起,并以现代国家建设为开端,让自己处于最好的位置,来应对拿破仑挑战。启蒙运动精神下国家形成的漫长时期,将使他们的领导人能够迅速进行激进的改革,并有助于建立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

     霍亨索伦父子两位君主认识到,创建和发展一个高效的公共官僚机构,对一个有大国抱负的国家的重要性,这也许是他们最重要的制度成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机构中上层人士的教育水平提高,在普鲁士的统治阶层和社会中,与传统的出身特权相冲突的思想,相应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个人自由、功绩、竞争和平等。自18世纪70年代以来,有一小部分人在普鲁士的哥尼斯堡大学和哈雷大学接触到了自由主义学说,如伊曼努尔·康德、约翰·洛克、亚当·斯密或大卫·休谟的思想。回过头来,我们可以看到,诸如废除庄园和行会控制,或以市场竞争取代官房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这样的变革,可能已经成为这些公务员心目中合意的目标,尽管在腓特烈二世时期还无法实现。

     随着腓特烈的去世和1786年腓特烈·威廉二世的继位,可能是更具决定性的、走向自由主义可能性的一步。当然,公共官僚机构变得更加“资产阶级化”:到1806年,非贵族出身的新“议员”的比例,已经上升到80%以上。然而,就在这几十年里,法国大革命的冲击以及随后法国对普鲁士的影响(就像在德国其他地方一样),我们认为对改革意愿产生了更重要的影响。

     法国的影响、制度改革,以及普鲁士和德国西南部的现代化:1790—1820年

     法国大革命对德国的影响是分散的,但也是强烈的(Fehrenbach, 2008)。到18世纪90年代中期,其影响无疑加强了统治阶层的反革命情绪(Rumler, 1921ff.)。这些情绪各不相同,但在日益强大的普鲁士官僚机构中,它们鼓励人们相信由国家引导的变革,也即普鲁士部长冯·施特林泽(von Struensee)所说的“自上而下的革命”。我们已经提到了这一社会群体的一些特征,包括其成员的自由主义思想。其中一个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一些公务员非常重视亚当·斯密著作中阐述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并对此抱有极大的希望。他们将《国富论》视为一部经济发展手册,认为其观点完全符合相对落后、以农业为主的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的需求。对于这些改革者来说,国家的任务是:确保让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和成就,而不是出身或特殊特权,成为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决策的基础。在普鲁士,这意味着:将农民生产者以及缺乏土地的农民,从封建和庄园控制中解放出来;职业选择自由;终止将制造业限制在城镇的做法,允许制造业向农村扩散;结束国家垄断;以及,一般而言,推崇自由贸易和人口流动,而不是重商主义的限制。在一些同时代人的政策讨论中,提及莱茵兰和威斯特伐利亚部分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法国在那里推行的改革效果——是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的一种暗示。

     这份“改革蓝图”的大部分内容,在改革者心中已经准备就绪。但是在18世纪90年代,贵族的“反革命”回应,说服了国王修改普鲁士法典(ALR),恢复贵族特权,并将官僚机构的否决权转变为了咨询职能。事实上,最终修订版(1794年)恢复了国王的控制权,“旧制度”重新掌权。改革计划不得不暂时搁置。

     1806年秋天,普鲁士加入反拿破仑联盟后,改革者的时刻到来了。普鲁士军队在耶拿和奥尔施泰特战役中惨败,暴露出窘迫的相对不足之处。随着败局逼近,指挥官迅速投降,军队的撤退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仓皇逃命,成千上万的士兵甚至许多军官都弃军而逃,使腓特烈的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也彻底败坏了容克精英们的名声。《提尔西特和约》的签订结束了战争,合约条件对普鲁士极为苛刻:半个王国的领土和人口损失,以及高额的赔偿要求。这些灾难性的结果,自然导致了军事改革,但它们也为所谓的“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打开了大门,这一系列改革的理念与18世纪90年代激励官僚机构改革派的那些理念大致相同。

     1807年秋,尽管普鲁士政府中心存在生存威胁和一些混乱,但其统治者决心重建普鲁士的大国地位。这解释了为什么他们愿意委托一小批高级公务员进行激进的改革。作为斯密式的自由主义者,他们相信市场友好型改革会很快见效。在德国的其他地方,例如德国西部的部分地区,我们看不到这样的决心。正如历史学家伊丽莎白·费伦巴赫(Elisabeth Fehrenbach)所写,只有普鲁士的改革者才赞成这样一种防御性现代化:“不是与拿破仑一起,而是对抗拿破仑”(Fehrenbach, 2008:109;强调处为原作者所加)。这种对抗拿破仑,并在必要时在未来与他再次作战的承诺,对普鲁士的现代化议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与法国的“模范邦国”贝格和威斯特伐利亚,以及莱茵联邦(Rheinbund)的其他邦国相比,斯密式经济改革设计更加精细,也更加全面。

     —End—

     本文编选自《从旧制度到工业国:从18世纪到1914年的德国工业化史》,注释从略。特别推荐购买此书阅读。该文由出版机构提供,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欲转载,务必留言说明。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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