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的中央集权问题
2023/3/28 10:00:00 勿食我黍

    

     作者|北鬼三郎(?—1912)

     1904年毕业于东京法学院,1912年病逝,著有《大清宪法案》。

     国的地方行政组织是法学上的一个奇观。殖民地、新领地、租借地等在统治上需要权宜之策属于特例,在单一国家里,地方长官统辖文武两权,与中央政府并立,这种事情未曾有过。清国的总督及巡抚虽然在原则上要遵行政府的号令,但相互之间本无统属关系。因此,即使是政府咨行筹办的事件,督抚依所管地方的情形,认为有障碍的时候,有咨商政府酌量变通,或请敕裁办理的权限(参看新定地方官制第三条)。政府在不认可督抚意见的时候,不仅可以反驳之,而且可以向皇上具奏请旨。各自有特立的上奏权,是因为均直隶于皇帝。两者见解不合时均仰请圣裁,不外是由于二者地位平等。这是行政不统一的缘由。由此当可知道近年北京政府孜孜于努力集中威权的原因。点击封面查看?

    

     《大清宪法案》

     [日] 北鬼三郎 著

     彭剑 译

     大学问 出品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3年3月

     明治四十年(1907)八月公布的清国地方官制第一条云:“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员,总理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并兼管所驻省份巡抚事,总理该省地方行政事宜。”其第二条云:“每省设巡抚一员,总理地方行政,统辖文武官吏。唯于该省外交、军政事宜,应商承本管总督办理,其并无总督兼辖者,即由该省巡抚自行核办。总督所驻省份,不另置巡抚,即以总督兼管该省巡抚事。”其第一条与《大清会典》中所说的“直省设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相对应,第二条与《大清会典》中所说的“巡抚综理教养刑政”相对应,可见督抚的地位权限,新旧毫无改易。试思督抚有如此过大的权限,自是驯致今日颓势的原因,政体一新之后,如果还维持现制,则立宪终将归于空名。试举一例,即使政府制定国防计划,且将其经费交议院协赞,因为政府对督抚没有强制的实权,则不得不说,议会的议论终究要被督抚的好恶左右。果真如此,则政体改革将难免好事之讥。凡立宪之制,国权全由政府总揽,是出于国家统一这一念头。而清国的情形正与立宪国家的主义相反。因此,欲固执现制的话,就不可言立宪;欲一新政体的话,就须有打破现情的觉悟。由此当可知,地方制度的改革是立宪的先决问题。虽然清国的军权原本掌握在皇上的手里,但由于嘉庆年间白莲教匪之乱起,依靠民团的帮助才得以削平,渐起下移之端。后来,待咸丰到同治年间发匪之大乱起,遂至将兵柄全部委之于督抚。这是今日疆臣各拥兵马、宛若联邦王国的原因。反过来看看立宪国家的制度,兵马之权莫不归中央总揽,未曾见过实行分权之制的。那是因为,如果将其放任于地方官员节制,将有废弃国防作用之虞。清国昔日制定摄政令的时候规定将军权归于君上之大权,可以说是很得机宜的。督抚享有外交权,只是与军权下移相伴而来的自然之势。外交之事,在性质上不容地方官宪办理。但清国却将其委之于督抚,与现行的外务部相配合,便于推卸责任,没法确立统一的政策,只能弥缝目前,毫不足怪。像北美合众国政府那样,因各州权力强大,使外交受到很大障碍,虽然是国情使然,有不得已之处,但单一国故意使外交权分别行使,在情理上是无法解释的。至于将财权收归中央一条,我举双手赞成。现在政府所要的经费,实行的是各省解款制度,经常无法避免督抚的掣肘。改革现制,同时也是一扫官场积年陋习的好机会。昔日北京政府以财政改革为立宪筹备的一个项目,着着推进,真可说是值得庆贺之事。当于阴历九月一日在北京开院的资政院,有议定国家岁计的职权(参看《资政院章程》第十四条)。而其决议与政府所见不一致的时候,政府得提出事由,要求再议(参看同上第十七条),资政院还坚持前议的时候,政府和资政院都可将意见陈疏,仰请敕裁(参看同上第十八条)。这些规定是否恰当姑且不言,但实际上,一想到岁计各案若得不到督抚赞同就无法执行一事,则其命运不难预断。果然如此,则资政院最终当变成无用之长物。资政院已如此,则立宪之前途可知。这都是由于督抚权限过大、政府权威薄弱造成的。因此,剥夺其权限,自然可以说是符合治国之道的。两广总督袁树勋反对中央集权的一条理由是,地理、习惯,各国不同。虽然也能这么说,但不足以动摇本论的基址。从立国之大本来看,中央无权的制度自然难免产生尾大不掉的结果。德意志历代政府频频持续鼓吹帝国主义,英国以照关税协约、国防联合等绞尽脑汁统一殖民地,北美合众国持续热衷于扩张门罗主义,其他如俄罗斯、法兰西、西班牙等,莫不执行巩固国权基础的政策,思念及此,自能明白清国现在的地方制度需要一大改革。按:明代起初模仿元制,分地方,置行省。洪武九年(1376)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置布政使一人为其长官。后复改革,置左右二人,专门总理一省行政。另外有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按察副使各一人及佥事(无定员),掌理刑名按劾之事。又别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一人、同知二人、佥事四人,总辖军政。由此可知明代的地方行政是分民、刑、兵三途,加以综核。但清取代明后,新设督抚两个大官,使藩臬两司(布政司、按察司)隶于其下,裁撤都指挥使司,道以下概以前代遗制为原则,及于今日。这样说起来,督抚作为常设官厅是现朝的创制,以之为千古不易之制度,难免为不通之论。何况在明明阻碍了国运的今日呢?袁氏的奏议又说,政府集权,庶政之实绩却全要督抚负责,是不给督抚权力,只要督抚负责。又说,责任政治与议院制度关联,因此,在政府无责任的今日不可集权。这是以过渡时代的情形为基础的立言,其不得当是不消说的。凡责任,与职务相伴随,不以是否有议会来区别轻重。虽然如论者所言,待议院开设,制度自然会完备,但是,并不因此而与有无责任有关系,这是不需要多言的。由此当可知其论说之粗笨。袁氏又说,将来地方各官均受政府监督,督抚将被视为无用之物。但是,如果将外交、兵马及财赋三大权都集中于政府的话,督抚的地位权限自可推知。这属于自然之归属。只是因袭的习俗不易改变,何况还是局中人呢?虽然如此,但仔细鉴察中外情形,特别是考察立宪制度的前途,则不可没有将现行官制从根柢废弃的觉悟。虽然不知道北京政府是否有对此根干痛加斧钺的勇气,但是,立宪之兴废实系于此,这是我敢毫不犹豫说出来的。切望有司深加考究。—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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