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认为一张“社保记录单”就能认定劳动关系,我也就只能呵呵了!
2017/1/8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作者:马强

     来源:劳动法全集(ID:laodongfaquanji)

    

    

     代缴社保的行为是时下比较流行和惯用的一种“挂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在关联企业之间或接受其他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会存在代缴社会保险的情况。员工在手头没有其他认定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多数会选择起诉代缴企业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013年5月甲与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地点为河西区。2015年5月甲被转移到乙公司办公楼,办公地点为滨海新区。甲主张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甲同乙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乙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汇款凭证证明此办公地点系丙公司租赁而来。甲此工作期间的“送货单”名称为“丙公司送货单”,工作过程中联系客户下订单系以丙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亦盖丙公司的印章。

     甲离职前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为乙公司,但乙公司出具委托代理社会保险协议书及人员明细证明乙公司同丙公司之间存在代缴社会保险的关系,同甲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12月,2016年1月、2月份甲的工资系通过李某账户以汇款的形式发放。李某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系乙公司的股东。2016年2月底丙公司向甲发调函令,要求甲到宝坻上班,调函令所盖印章为丙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情况并非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综合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相对方等因素综合评判。

     甲不为乙公司提供劳动,不接受乙公司的管理,工资亦非由乙公司发放,仅凭社保缴费单位为乙公司而判定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足。

     律师观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但能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为:

     (1)用人单位和员工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员工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工资的支付;

     (4)员工的工作是否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员工手中仅有社保记录单仅能证明,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要通过事实情况来判断。

     律师建议:

     1.为其他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应当由三方签订《代缴社会保险协议》并明确约定,因代缴社保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委托方及员工承担。

     2.工伤保险费率属于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若代缴保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将会加重代缴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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