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工作中10大法律误区,再不知道就晚了!
2017/8/23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HR宝宝们的日常工作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劳动纠纷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却藏着许多坑,让很多HR宝宝陷入了法律误区。

     这些误区如果不纠正,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今天小编就要带大家走出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误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的经济补偿,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3

     以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更高

     实际上,经济补偿(赔偿金)和劳动者在公司的已工作年限相关,与劳动合同期限无关,经济补偿(赔偿金)只看劳动者在本单位已工作了多久,不考虑劳动者的合同期限还有多长。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补休并不适用于所有加班情形,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认为,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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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为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

     很多HR及劳动者以为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这委实是个大大的错误。实际上一年平均下来月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但也并不等于每月只需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需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需工作19天。而21.75天仅是参与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月计薪天数。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注:文中出现的法律条文均以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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